《天主教法典》:天主教社會理念的制度表達

《天主教法典》:天主教社會理念的制度表達

梁啟超曾經認為:“宗教必有教會;沒有教會組織,就沒有宗教的性質存在”。他據此斷言中國人沒有宗教,指出了中國宗教的非教會、非組織、非制度特徵。

傳統中國宗教的官方祭祀,強調的是政治性的功業,而民間祭祀則注重地方和個體利益。這反映了中國人的宗教、信仰可以因人而異,可以出自於人們的政治、利益。無論官方,還是民間,大都是根據其社會關係、角色關係,才決定人們的信仰方式和崇拜對象。正如梁啟超所指出的那樣,“你若把中國人供祀的神,根究他的來歷,大抵沒有不是由人變來的。我們看他受祀範圍的廣狹,年代的久暫,和一般民眾祀他的心理,做成專篇,倒是宗教史裡很精彩的一部分。所以可以說中國人實在沒有宗教,只有崇德報功的觀念。”[①]

天主教之作為制度宗教,恰好與傳統中國宗教構成一個明顯的對比。天主教的社會理念,應當就是依據其宗教制度而在聖俗兩界的功能發揮。所以,教會組織是天主教作用於個人和社會的制度中介,是一個神人同在的機構。它是屬靈的團契,可以其超越理念超越於世俗社會,正可為現代社會的變遷尋一終極價值依託。教會組織之所以能夠存在,乃是因為這成肉身的“道”,才得以繼續運行。所以,教會組織就是“社會的酵母”,它向外的影響力在於它的信徒從裡面改變他們所生活的社會,使社會可以分享它的本性,按照它的理想過活。

這應當是今天討論天主教社會理念的學術意義。通過這個討論,人們能夠進一步認識,一個宗教的社會理念是如何以宗教制度作為組織依託的;它們二者之間的相輔相成,缺一不可。

一.“教會”的法定概念

“教會”一詞(”ekklesia”來自希臘語”ek-kalein”“喚出來”),有“召集”的意義,通常指的是指具有宗教的目的民眾集會。它是一個多次在希臘文舊約中使用的名詞,指聚集在天主前的選民會眾,並被天主立為自己聖潔的子民。初期的基督徒團體自稱為“教會”,承認自己是該會眾的繼承者。在教會內,天主從世界各地“召集”自己的子民。英文的“Church”和德文的“Kirche”皆來自另一類似的希臘字“Kyriake”,意指“屬於主的會眾”。關於作為信仰的團體的教會的神學,亦稱之為“教會學”。

《天主教法典》:天主教社會理念的制度表達

在基督教的傳統中,“教會”這個名詞至少有三個含義,分別指“禮儀的聚會團體”,“地方性的信友團體”,以及“普世信友團體”。並且具有至一、至聖、至公的三重普遍特徵。至一,指教會只有一個。至聖,指教會藉著基督,在基督內,也成了聖化人的奧體。這奧體的一切活動都以在基督內使人成聖為目的。至公,指教會使命的普遍性。教會必須面向整個世界,向普世萬民宣講得救的喜訊,在聖化中將全人類聚集在天主面前。[②]

按照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的精神,所謂教會——是人與天主在耶穌基督內親密結合的聖事。“教會”是天主在整個世界所聚集的子民。她存在於地方團體之中,並在禮儀的聚會中實現,尤以感恩祭的聚會為主。教會的生命源自聖言及基督聖體,且藉此而成為基督的奧體。

因此,健全的法律綱紀,乃是教會團體昌盛、成長和興隆之必需。至於天主教的社會理念,亦應當是以其教會組織作為制度依託而得以在神聖和世俗的兩大層面上展開的,既敬禮天主,聖化人類;亦彰顯教會,服務大眾,構建一個“社會中的社會”。

自古以來,天主教會就有法律,大量的法律條文由教皇頒佈;在15世紀末幾部重要的法律彙編彙總為《教會法大全》(Corpus iuris Canonici),並在1582年得到教皇正式許可。到了20世紀,羅馬教廷於1917年和1983年兩次頒佈《教會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因此,作為天主教制度和社會理念集中體現的《天主教法典》,是羅馬天主教會的教會基本法規和紀律用書,具有權威性,用以規範教會生活和活動的各個方面。它的成書經歷了漫長的孕育過程。

作為第一部現代天主教《天主教法典》,它分為7卷,即總則、天主子民、教會訓導職、教會聖化職、教會財產、教會刑法、訴訟法。與舊法典相比,新的《天主教法典》更加符合新的教會論,並貫徹了第二屆梵蒂岡大公會議的開放教會、分權給地方教會、發揮神父和平信徒作用等革新精神。

該法典的編撰目的,正如教宗保祿六世和若望保祿二世乃迭次告誡教會人士那樣,主要是強調教會為一精神體,同時又為一種人性團體。精神體由聖神領導,人性團體則由法律聯繫,兩者不能相沖突。因為一個由人所組成的團體,不能沒有固定的規範;教會的固定規範為教會法典,教會的法典當然不能違反聖神的領導,也不能違背教會的精神。[③]

《天主教法典》:天主教社會理念的制度表達

可以這樣認為,《天主教法典》實際上就是要在神的導引和教會管理兩個層面,對於教會存在的制度運作模式予以最基本的界定。因為,“法典的目的決非替代信友們在教會生活中的信德、恩寵、神恩,更不替代愛德。反之,法典的目的是要在教會團體中建立秩序,使愛德、恩寵與神恩享有首要地位,而同時能在教會的團體生活中,以及所屬成員的個人生活中,得以順利而有秩序地發展。”[④] 它強調的是,要在教會團體秩序中建立信德與恩寵的生活

當然,《天主教法典》作為教會基本法,如同各國的憲法,表達出教會組織的特性。但是世界的國家,由法律而組成,所有基本法由法律而規定。教會的成立,不由法律而組成,乃由基督的意旨而成。基督的意旨留在福音中,成為教會的信仰。信仰的解釋,不能由法律條文去行,而是屬於神學。[⑤] 法典最主要的意義,是基於神學的意義而界定了神聖與世俗的制度邊界,告訴教會和社會,人們應當如何去做,如何將此“人為的”與“神為的”二者的關係處理好。

根據教會學,從教會的存在形式而言,教會具有彼此聯繫的兩方面的性質,即不可見的神聖性質和可見的社會性質。它既存在於歷史中,以有形結構為體,又超越歷史,以無形精神為本。因此,教會是一個包含著“人為”和“神為”的複合統一體。作為教會的神聖性質的保證,聖神以他的德能時時臨在於教會,進行默默的引導和訓誨。

同時,教會也是由罪人組成的、具有一定結構的社會組織。它的組織原則,管理模式不可避免地具有世俗性質。因此,教會的兩方面,即神聖性質和社會性質處於一種既緊張又統一的關係中。說它們統一,是因為無形可見的神聖性質總是通過有形可見的社會性質來表現和實現的。從信仰的層面上看,教會的社會行為是教會的神聖行為的標誌。說它們緊張,乃在於教會的神聖行為並不總能通過教會的社會行為充分地、毫無遺漏地表現出來。因為組成教會的人都是有罪的,教會是罪人的教會。[⑥]

這正好說明了教會組織所呈現和麵對必須是神聖與社會的、人為與神為的雙重關係及其制度特徵。如何處理這一關係,恰恰就成為了天主教社會理念的制度表達方式。

梵蒂岡第二次公會議對於教會曾提出了一種新的觀念,認為教會就是聖事。《教會憲章》第一節說:“教會在基督內好像一件聖事,它是人和天主親密結合,以及全人類彼此團結的記號和工具”。聖事的根本在於人與天主的親密結合,在於聖化,將教會放在聖事的層面上。天主教關於教會的主要教義有:教會由基督建立,是一個具有聖統制的社會。它是基督所願的唯一信友團體。教會是基督的奧體。它是可見的,就它的根據而言是不朽的“完美社會”。 [⑦]

教會原是以有形可見的社團組織的形式而建立的,因此它需要組織規律,以使其聖統組織架構得以顯示;以使其天賦職責的行使,尤其神權及聖事的施行,得以井然有序;以使信徒的彼此關係,遵照以愛德為基礎的正義,保障並確定每人的權利,得以協調;以使促進基督徒美滿生活的公共措施,得到法律的支持、保障與倡導。[⑧] 在此前提之下,法典提供了教徒們的基本生活規則,使基督信友在度教友生活時,能分享教會所給予的福利,引領他們得永生。確定並保護有關敬禮天主和人靈得救方面,個人對別人和對教會團體的權利及義務。

至於 “人為”與“神為”的關係,教會法所援用的民法,在不牴觸神律的範圍內,即應以同等效力遵守之。任何牴觸神律的習慣,不能取得法律效力。與教會法牴觸或教會法未規定的習慣,除非是合理的,亦不能取得法律效力; 而法律明文規定拒絕的習慣,即不得視為合理者。任何習慣,非經由有承受法律能力的團體,以引進法律的心意,而遵守者,不能取得法律效力。[⑨]

《天主教法典》:天主教社會理念的制度表達

由於教會之作為“社會組織體現了一個內在的、由上帝預先確定的目的,”[⑩] 教會法是溯源於教會的本質,它的根源是在基督託付於教會的治理權力,以及為達到永恆救恩的牧靈照顧的目標上,教會的組織制度首先必須體現神律、神正的目的,然後才是對於法律的體現和界定,併為此目的而必須面對的世俗社會諸種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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