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休產假,工資待遇可以降低嗎?

請問,我有權要求單位補發差額部分嗎?

讀者:成萍

成萍讀者:

你有權要求單位補足差額。

《社會保險法》第56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第1款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據此,女職工領取的生育津貼可能等於、高於或低於其產假前的工資標準。

本案中,由於公司是按照單位全員月平均工資4000元作為繳費基數的,因此你每月只能從生育保險基金中領取4000元的生育津貼。但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第27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

此外,《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8條第1款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這就確立了產假期間工資不降低的原則,即生育津貼應當與女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一致。因此,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你每月得到的生育津貼是4000元,低於生育前的每月5500元,其差額部分應當由該公司予以補足。

潘家永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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