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離婚”遇“真雷區” 法官:背後問題發人深省

現實生活中,“假離婚”的現象已不罕見,但“假離婚”將遭遇諸多法律雷區,其背後映射出來的法律問題發人深省。

案例一:為給二孩上戶口“假離婚”

結果:丈夫索要撫養權

【案情回顧】

原告張先生與被告羅女士結婚後,於2001年12月生育一子張甲。2009年1月,為了給即將出生的第二個孩子張乙(2009年2月出生)上戶口,張先生與妻子羅女士協議“假離婚”。雙方《離婚協議書》中約定張甲、張乙歸羅女士撫養,張先生每月給付孩子撫養費4000元。

但是,此後羅女士拒絕張先生和孩子的爺爺奶奶探望兩個孩子。張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大兒子張甲由張先生撫養。法院經審理後,支持了張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該案中,張先生與羅女士雖已協議離婚,但作為婚姻存續期間生育兩子的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儘管張先生與羅女士曾約定兩子均由羅女士撫養,但就撫養權變更、離婚後財產糾紛雙方多次對簿公堂,此種衝突對孩子的撫養和教育造成了一定的影響。羅女士在租住的房子中撫養孩子,加上經營公司等日常繁忙,導致對大兒子張甲的關心和照顧缺失,影響了張甲身心的健康成長,法院由此確定大兒子張甲由張先生撫養。

案例二:為買房避稅“假離婚”

結果:丈夫悔訴離婚協議無效

【案情回顧】

原告劉先生與被告張女士在婚前共同購買了北京市某套房屋,並簽署《婚前購房協議書》。2013年8月,劉先生與張女士登記結婚。2016年2月,劉先生與張女士商議以劉先生個人名義購買位於北京市另一處房屋,兩人打算通過“假離婚”方式避稅,待房產交易完成後再復婚。

2016年3月,劉先生與張女士簽署了《假離婚協議書》,隨後在民政局簽了《離婚協議書》並登記離婚。《假離婚協議書》上明確約定,“假離婚”是為了規避購買二套房所需的稅費。後該房屋因賣方的原因未能完成交易,雙方就重籤婚前購置房屋的歸屬協議發生衝突。劉先生多次嘗試復婚,均被張女士拒絕,後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後,判決劉先生與張女士簽署的《離婚協議書》無效。

【法官釋法】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可以說明,劉先生與張女士以購買二套房避稅為目的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簽署《離婚協議書》為行政備案手續所需,雙方真實意圖並不在於就解除婚姻關係後的夫妻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實際分割。劉先生對於離婚協議中的約定並非其意思自治的表現,由此產生的效果亦非其真實意願,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並非建立在雙方對於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有明確認知、且就此達成合意的基礎之上。《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並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最終,法院支持了劉先生的訴求。

案例三:一方患病“假離婚”

結果:男方再婚後被訴“淨身出戶”

【案情回顧】

出院後,李女士與丈夫協商決定“假離婚”,於2006年2月簽訂《假離婚協議書》,並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約定,現有住房歸男方所有;女方有權居住到購買住房時;住房以外的家庭財產(包括存款、保險等)摺合人民幣共計22萬元全部歸女方所有。兩人還約定,其中一方首先與第三者結婚或同居,則有此行為的一方須放棄全部家庭財產,另一方獲得全部家庭財產。2010年,李先生再婚,李女士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李先生“淨身出戶”。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了李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根據查明的事實,李女士與李先生經協商於2006年簽訂了《假離婚協議書》,並在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自此,雙方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此外,李女士與李先生於2006年簽訂的《假離婚協議書》內容明顯有悖我國婚姻法中婚姻自由的原則,不能認定為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該協議書應認定無效,且雙方所簽訂的《假離婚協議書》的主要條款已經履行完畢,李女士堅持的訴訟請求和主張亦缺乏相關事實和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吳衛娟 作者單位: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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