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具有獨立的合同效力

「以案说法」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具有独立的合同效力

案情回顧

2013年5月,原、被告簽訂《認籌登記表》約定:原告以370000元向被告優先購買座落於某處xxx號商品房住宅;住宅建築面積約116.96平方米;優惠後價格3164元/平方米;被告承諾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銷售單價不高於優惠後價格;成功購買該住宅的,認購誠意金轉為認購定金; 認籌登記表姓名即為《商品房買賣合同》買受人姓名不辦理任何更名、加減名手續等。當日,原告通過銀行將購房款370000元轉至被告法定代表人賬戶內,被告出具收款收據給原告收執。之後,被告一直無通知原告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至今沒有將涉案商品房交付給原告,後引起訴爭。

經審理,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認籌登記表》有效,涉案商品房歸原告所有。

「以案说法」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具有独立的合同效力

法官說法

預約合同,一般表現形式為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允諾書、備忘錄、談判紀要、定金收據等多種形式,是雙方交易房屋有關事宜的初步確認,其性質屬於商品房買賣預約合同,具有獨立的合同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並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的規定,原、被告雙方簽訂《認籌登記表》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

「以案说法」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具有独立的合同效力

劉春春

李錦偉

嚴志怡

新興縣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具有独立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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