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遗嘱做了公证也得不到房子?

思考:

小张的母亲已经去世多年,家里父亲想把名下的一套房子(小张母亲生前购买)留给他,但他还有一个姐姐,已经嫁人,如果让父亲写遗嘱,怎么样才有效?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房产遗嘱做了公证也得不到房子?

房产遗嘱

房产遗嘱做了公证也得不到房子?

房产遗嘱做了公证也得不到房子?

房产遗嘱做了公证也得不到房子?

图一

说了这么多,是不是有人还是有点云里雾里?别担心,接下来小爱就结合实际案例给大家分析几个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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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嘱一定要公证后才有效吗?

2016年7月,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的通知》,法定继承、赠与、遗嘱继承、协商房产办理登记事项可以不用“强制公证”了。

另外,根据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就是说,现在的房产遗嘱公证没有强制性了,只要提交的遗嘱合法、有效,都可以按照正常程序办理遗嘱继承手续,但需要注意的是,公证后的遗嘱真实性、合法性更有保证,其法律效力高于其他遗嘱。

二、遗产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立遗嘱最保险?

上文中小张的母亲已经去世,父亲名下这套房产是母亲生前买的,房子属于小张父亲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重点是小张母亲并没有留下遗嘱,这种情况下就要根据《继承法》中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综合分析,我们一步一步看。

1、首先要明确的是,小张父亲母亲各占房子的一半份额。

2、然后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父亲、小张、小张姐姐都有继承母亲那一半房产的权利,三人各占1/2*1/3=1/6

3、在小张父亲设立的遗嘱有效的情况下,父亲占有的房产份额应该是1/2+1/6=4/6,那么小张应得的房产份额是4/6+1/6=5/6,小张姐姐应得份额是1/6

4、经过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评估,房产可以由小张取得,但是需要向姐姐支付属于她的那1/6的房款,才能将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

所以小张父亲想把房子都给小张的想法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小张只能获得房子5/6的份额,姐姐有另外1/6的份额,除非姐姐主动放弃自己的那份,否则小张需要付给姐姐那份房款才能合法继承全部房子。

在现实生活中,父母们没有立遗嘱的习惯,觉得不吉利,但生前不立遗嘱,一旦去世就会给子女房产分配造成困扰。对于父母的共同房产,需要父亲、母亲都立下遗嘱,明确自己那份房产的分配情况,才能避免问题的复杂化,也相对保险。

三、书面的遗嘱,不签字,只按手印有效吗?

有些年纪大的老人,习惯用按手印代替签字,这样的遗嘱可能是无效的。

举个例子:假如小张父亲找来邻居三人,让其中一人代笔写下遗嘱,父亲在遗嘱上按了手印,其他三人签字。

我国《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要求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由一人代书,而且见证人之间无利害关系。遗嘱上需要遗嘱人、见证人签字,而不是按手印。根据《继承法》,

遗嘱人、见证人签字,是为了证明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想法,一般按手印的遗嘱人,可能是因为不识字,或者行动不便(老人手抖),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人无法签字,法院会重新考虑遗嘱的真实性。所以在写遗嘱的时候一定要保证是遗嘱人、见证人亲笔签字,尽量不要按手印。

四、遗嘱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有有效期吗?

遗嘱是遗嘱人(小张父亲)去世后开始生效,对于有效期,大家要先知道“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区别:

1、遗嘱继承:给法定继承人立的遗嘱叫做“遗嘱”,法律上并没有规定有效期。

遗嘱继承的法定继承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小张、小张姐姐),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小张父亲的兄弟姐们)继承。子女包括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所以,设立遗嘱比较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了遗嘱继承的继承人,避免产生纠纷。

2、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立的遗嘱叫做“遗赠”,《继承法》规定,遗赠的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是受遗赠人后的两个月内,要作出接受或放弃遗赠的表示,如果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举个例子:假如小张父亲立下遗嘱,把房子给自己的侄女,侄女要在知道小张父亲的遗嘱后两个月内,决定是不是要接受。如果侄女在知道遗嘱的情况下,在老人去世后半年才决定接受,就属于超过有效期了,就算是公证遗嘱,也视为自动放弃遗赠,所以一定要注意。

五、立了遗嘱之后反悔了能改吗?

根据《继承法》,遗嘱人(小张父亲)可以撤销变更所立的遗嘱。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

举例:小张父亲先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把房子给小张,后来因为在自己生病期间,小张姐姐无微不至地照顾他,让他很感动,于是决定重新写一份遗嘱,明确把房子给小张姐姐,之前的遗嘱作废,就算是撤销了之前的旧遗嘱,变更出新的遗嘱。

2、遗嘱人直接将所立的遗嘱销毁或在所立的遗嘱上进行变更。

举例:小张父亲先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把房子给小张,后来在原来的旧遗嘱上把遗嘱继承人改成了小张姐姐,也算是撤销变更了遗嘱。

3、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发生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举例:小张父亲先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把房子给小张,后来把房子卖了,所得房款交给了小张姐姐,这种情况就属于在继承开始前遗嘱人(小张父亲)的行为跟遗嘱意思相反,遗嘱被视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对于公证遗嘱,由于遗嘱内容被公证处证明过,遗嘱人(小张父亲)想要撤销或者变更的话,需要亲自到办理该遗嘱公证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因紧急情况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原公证处申请的,也可到就近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或请原公证处派公证员到其住地办理。申请时,遗嘱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凭证和需要变更或撤销的遗嘱公证书,讲明变更或撤销该公证遗嘱的原因和理由。

总结起来,法院在判决时,判定遗嘱是否合法有效, 主要根据以下几点:

1、遗嘱人是否有遗嘱能力,也就是说,遗嘱上的内容是不是小张父亲的真实意思表达,如果小张父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精神病人、老年痴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病人,时而清醒时而糊涂),最好找一位律师作为法定代理人帮助他处理立遗嘱等各项事务。

2、见证人不能是这几类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精神病人、老年痴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病人,时而清醒时而糊涂),也不能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小张、小张姐姐都不能是见证人。

3、公证过的遗嘱法律效力高于其他遗嘱。

4、当设立的多份遗嘱有冲突时,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5、遗嘱应该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6 、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小张父亲的侄女照顾小张父亲,尽到赡养义务)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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