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某農商行員工假存單攬存,銀行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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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通過銀行正規網點,正規渠道存款無故消失,銀行當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這幾天這個事情鬧的挺大的,但是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這個事情,我們簡單來描述下這個事情的來龍去脈。

事情經過

2014年玲及家人在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渤海五路農信社存入1100萬元,一年後存款到期取錢時,被告知沒有這筆錢,櫃員還遞給她一張寫有公安局地址的紙條,讓他去公安局報案,直到這時,她才知道她的錢被騙了。




而這個案件總共涉及27名儲戶,涉及的金額高達1.6億人民幣。

這些錢是被包括銀行員工在內的段某、楊某等11人在內非法使用,他們先後在鄒平農商行臺子支行(山東農信社分支機構)鎮中分理處等3個網點以“非陽光操作”為名,偽造金融票證,以高息吸引“存款人”辦理“存款”,共偽造金融票證43張,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6473萬元,尚有16035.09萬元沒有收回。

最後事情敗露之後,這幫人被法院起訴,濱州中院於2017年12月5日,以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段某及楊某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80萬元;其餘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個月到17年不等,並處罰金。




但是本案件當中最關鍵的一環,就是儲戶將銀行作為被告起訴之後,被濱城區法院以及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駁回的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雖然涉案人員被判刑,但依然不能免除銀行的責任。

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是從個人儲戶的角度來看,我認為用戶把錢存到銀行,錢無故消失,銀行就應該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本案件當中,儲戶的錢是在信用社正規的營業網點、正規的營業時間、通過正式的渠道辦理,而且錢也是通過正式的渠道打給銀行,也就是說,整個案件的過程,儲戶都是出於對銀行的信任,完全沒有覺察到被騙,而且儲戶拿到的假存單也是銀行給的,這跟用戶正常辦理存款沒有任何區別。

也就是說,跟儲戶發生存儲關係的是你這個銀行,而不是你銀行的這個員工,給這些儲戶辦理存款的是你這個銀行的員工,他們通過正規的渠道,正規的網點給用戶辦理存款,代表的是你的銀行,而不是個人,因此銀行不能因為說是員工騙了用戶的錢就把所有責任推卸給員工,這是非常不厚道的做法。

而且換個角度來說,信用社更應該積極的配合用戶調查並主動承擔償還的責任,這樣不僅可以贏得用戶的信任,更可以起到一次非常好的營銷效果。



試問一下,如果用戶1.6個億存在銀行被騙了,銀行還能主動償還客戶,讓客戶沒有損失,那說明你這個信用社非常靠譜,存錢非常安全,所以以後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到你這個信用社來存款。

相反,如果你這個信用社,因為客戶正常您門面存錢被騙走,你把責任推的一乾二淨,你會失去客戶的信任,而且現在這個事情鬧的這麼大,很多人都知道了這麼一個事,那以後誰還敢去你銀行存款?如果沒有存款,那這個信用社經營就會出現嚴重的資金問題,從長遠來看,這個損失絕對比1.6個億要大很多。


貸款教授

當然有責任,至少是監管不力。



我來簡單來介紹一下這則新聞,山東的付女士某日接到一個電話,說某銀行有高額貼息業務,利率能達到6%,於是付女士跟親戚朋友湊了1100萬存入某信用社,開具了存單(據說就是上圖裡該網點主任和櫃員辦理的),到期後付女士持身份證和存單到網點取錢時,櫃員遞出一張字條讓付女士去報警,原來存單是假的,錢已經在存入的當日被轉走了。

但判決結果卻出乎大家的意料,只判處涉案人員刑事責任,而沒有判處信用社民事責任,也就是儲戶要求銀行賠償損失的訴求沒有得到支持。

如果你希望看到銀行有沒有責任,那麼到此可以結束了。如果想知道為何銀行明明有責任卻不賠償儲戶損失的,可以往下看。

如果你比較關注此類事件,你會發現很少有銀行賠償儲戶損失的,為什麼呢?我來舉個例子你就明白了。

假設銀行工作人員a與行外人員b串通,把儲戶c存在銀行的1個億轉給了d,d與a和b把錢分了,事情敗露應該怎麼處理呢?現實版本是追究a和b的法律責任,同時向abd追討,但是銀行是不承擔賠付責任的。但大多數人認為應該由銀行賠付d,再由銀行向abd追討。

但是有沒有這樣一種可能,c是知情的甚至參與了此事呢,如果銀行賠付了這一個億的資金,c是沒有損失了,等於abd白得了一個億,c可能改會分一兩千萬。

這聽起來有點像電視劇劇情,但是不能排除這種可能,而且這種可能有可能會引發道德風險,就是由於道德缺失引發的風險,也就是內外勾結騙取銀行資金,所以銀行一般都不會直接賠償儲戶的。

冤有頭債有主,銀行在此類事件中雖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不是直接責任人,從某種意義上說也是不知情的第三人,讓第三人來承擔賠償責任,並無法律依據和道理。

所以,銀行可能是有責任,但是還沒達到承擔賠償責任。


昇財經

事件起源

這件一樁舊事,但是一直維權到現在,最近被新聞爆出來後,火遍全國,大致的情況如下:2014年儲戶付玲在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渤海五路信用社存入1100萬元,一年後存款到期取錢時,卻被告知“沒有這筆錢”,也就是說存單還在付玲手裡,但是銀行的系統裡卻沒有這筆錢。

實際上,從2013年3月到2015年底,在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的三個網點,像付玲一樣遭遇“存款消失”的儲戶,共有27名,涉及案件金額26473萬元,截止目前仍然尚有1.6億餘元無法追回。

案件發生的原因

這是一筆銀行內外勾結的典型案例:山東農信社的銀行員工段某、楊某等11人,先後在山東農信社下屬分支機構的3個網點以“非陽光操作”為名,偽造金融票證,以高息吸引“存款人”辦理“存款”,共偽造金融票證43張,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6473萬元。

這次涉案的人員中共有5人為銀行職工,其中段某在案發時系山東鄒平農商行臺子支行行長。也正是他的是行長才能做到與其它員工配合作案,直到客戶取款後才發現。

銀行是否有責任

這點是毫無疑問的,責任肯定在銀行一方,儲戶到你的正規網點辦理業務,而且是切切實實的是在櫃檯存入,並且櫃面提供相應含有銀行公章及個人私章的存單,你說銀行沒有責任,無論如何也說不過去。下圖是一名受害人在濱城區農信社渤海五路分社存錢時,曾拍下櫃檯內的涉案人員李某及趙某。

顯然這和以往的不是在櫃面而是在銀行客戶經理或者領導辦公室內辦理的不一樣,且用戶並未簽訂任何其他協議,因此銀行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雖然銀行也是受害者一方,實際詐騙的是內部員工與外面的勾結,但是員工是銀行招聘的,事情是在銀行網點內發生的,因此銀行即使沒有全責,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不承擔不足以平民憤。但是呢?最終的處理結果呢?

處理結果

濱州中院於2017年12月5日,以偽造金融票證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段某及楊某有期徒刑20年,並處罰金80萬元;其餘9名被告人,被判刑3年6個月到17年不等,並處罰金。但是對於儲戶的訴求追加銀行的責任,追討剩餘1.6億元款項,法院並不受理,具體理由如下圖。

總結:

其實,我個人認為,山東農信社應該主動承擔起責任,賠付儲戶的款項,過後再自行去追討剩餘的款項就好比支付寶的先行賠付,1.6億,對於銀行來說,並非不能承受的一筆款項,而且這樣的效用是讓儲戶對你更加信任,相反銀行的推脫,最終是照成整個行業的信譽的損失。

如何預防假存單?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知道,指望銀行應該是沒戲了,所以最好還是靠自己的學會預防假存單才是關鍵,至於如何預防:

(1)不盲目貪圖高息,基本上所有被騙存款的,全部都是高息所致。

(2)網絡查詢:銀行存款成功後,立馬登錄存款銀行的手機銀行或者網上銀行,在這兩個渠道均可以查到你明下所有的存款,如果沒有,那麼證明你遇到假存款了。

(3)客服查詢:存款成功後,撥打銀行官方的客服電話,通過客服查詢名下是存款情況,如果沒有,你也是遇到假存款。

(4)其他網點查詢:如果不懂得使用手機銀行、網銀及撥打客服電話也沒事,你可以到存款銀行的其他網點,查詢名下是否有相應的存款,如果沒有,那麼就是假存單。畢竟一個網點有內鬼,不可能全部網點都有內鬼。


鯉行者

事件起因

2014年儲戶付玲在山東省濱州濱城區渤海五路信用社存入1100萬元,一年後存款到期取錢時,卻被告知存款不翼而飛。包括27名儲戶都遭遇類似事件,案發後,該事件系由當地農信社員工,以6%的陽光貼息為誘惑,偽造假存單,非法吸收公眾資金2.6億餘元,至今有1.6億餘存款尚未追回。

事件發展

儲戶多次向當地法院起訴涉案農信社索賠,被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駁回,而涉事的銀行員工及中介的刑事責任被認定,但1.6億元存款的追討仍在進行維權。

何為陽光貼息

陽光貼息一般由資金需求的銀行私下發起,通過銀行內部人員放出攬儲消息,聯繫有存款需求的大儲戶或中介尋找金主。這些中介大多有金融行業從業經歷,掌握大量客戶資源,根據銀行設定最低的存款金額,貼息的比例一般在5%到6%,中介也能從中獲取1%到3%差價。由於陽光貼息回報較高,且相對安全,很多金主願意以此存進銀行,當然也有人利用這個詐騙。

案件質疑

法院在引用的條款適用範圍存疑。不能強迫儲戶具備分辨存單真假的能力,農信社應當擔責。儲戶存款在農信社完成,是信賴農信社為前提,農信社用人不當,監管不力,導致職員在農信社內部打著農信社的旗號犯罪。農信社不是因刑事案件被告,法院應當按民事訴訟進行裁決。

何種假存單銀行負責

如果儲戶手中存單的銀行印鑑是真的,無論錢轉向何處,都不影響儲戶與銀行間的存款關係,銀行有責向正常儲戶兌付存款;另外一種情況,即印鑑和存單都為銀行員工擅自偽造。這種假存單追討就相當困難,銀行就會盡量帥鍋給某個離任員工,撇清自己的責任。

如何應對

存單妥善保管,報警尋求幫助,要求銀行調取當日監控視頻,以證明自己確實來過銀行存款。走司法程序,有些銀行即使是自己的責任,也會硬撐到法庭判決,不給點顏色是不會認賬的。

如何防備假存單

儲戶不具備專業的辨別存單真假的能力。最好的辦法就是存錢的時候,存金辦有網上銀行業務的銀行卡中,立刻用手機當場登陸銀行的官網查詢餘額是否一致,不要事後再檢驗,離櫃概不負責。

或者撥打發卡銀行的客服電話,在輸入銀行卡賬戶和密碼後,按語音提示查詢餘額。或者短信查詢。千萬不要離櫃。

總結

銀行員工就是抓住了儲戶貪圖小便宜的心理。對於過高的存款利率,要額外提高警惕。你盯著別人的利率,不法分子盯著你的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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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責任,一般來說,銀行有責任兌付員工私下裡高息付給存款人的本金,儘管銀行不知情,因為存款人拿著蓋有銀行印章的存單就可以認為這些員工的行為是有代理權的。銀行不兌付可能是要等司法判決吧,畢竟銀行也是受害者,主動賠付有點不甘心。


哼哼

這要看辦理業務的過程。儲戶拿錢在營業櫃檯辦理的存單並蓋有銀行業務章,在這種情況下出現問題銀行負有全責。如果為了得到高額回報,在背後交易且存單、印章都是偽造的,這種情況下銀行無責。如果為了得到高額回報,在背後交易存單、印章都是銀行正常使用的,銀行有責任。你說的案件大致瞭解,案件細節尚未披露,不便做詳細解答。


草原駿馬3350

如果是在工作場所或者雖不在網點內,但在營業廳門外很近的地方,銀行都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如是該人下班行為,但利用了銀行內的物品,銀行也應該有一定的責任,如果純屬下班之後的詐騙,銀行只有道德教育的責任。


暢想30

如果覺得法院判決有問題,完全可以繼續上訴至上一級人民法院,為什麼要在這裡譁眾取寵呢?想利用輿論的壓力來左右法院和銀行的領導?但是作為一名成年人,無論說的再可憐,永遠都得承擔自己眼饞高息而辦出傻事的後果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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