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普法」一己私利捕小麂猪獾 非法狩猎被刑事处罚

近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出庭公诉一起非法狩猎案,经审理,法院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案情经过

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陕西省宁东林业局旬阳坝林场为禁猎区,9月、10月为禁猎期的情况下,为出售牟利和食用,在该林场内分两次共安放六个钢丝猎套,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四只。其中动物头部、心肝肺和一只小麂被其吃掉,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对其余动物残体进行物种鉴别,被告人猎杀的动物为二只小麂和一只猪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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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释法

「检察官普法」一己私利捕小麂猪獾 非法狩猎被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非法狩猎罪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珍禽珍兽或者其他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即行为人违反其中任何一种形式或者数种形式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形:(1)非法狩猎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2)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检察官普法」一己私利捕小麂猪獾 非法狩猎被刑事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取得特许捕猎的情况下,明知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使用禁猎工具捕杀野生动物,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对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保护野生动物也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切莫为了一己私利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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