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信訪條例》第二章

第二章 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信訪人依法信訪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阻撓信訪人依法進行的信訪活動,不得非法限制信訪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視、打擊報復信訪人。

第十二條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

(二)委託代理人;

(三)在國家機關調查處理信訪事項時進行陳述和申辯;

(四)對與本人信訪事項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迴避申請;

(五)查詢本人信訪事項受理、辦理情況;

(六)要求有關國家機關答覆信訪事項受理、辦理結果;

(七)要求對個人隱私、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三條 信訪人在信訪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訪事項;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

(三)提出的信訪事項客觀真實,對所提供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誹謗、誣告陷害他人;

(四)配合國家機關對信訪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和處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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