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被公司辭退,知道這些套路你才能拿到經濟賠償金!

試用期是工作的磨合期,作為HR,我們可能都遇到過需要辭退試用期員工的情況。這時,HR不僅要硬著頭皮去勸退員工,更要注意勸退操作注意事項,避免引發爭議糾紛,背鍋又賠錢。

那麼在辭退試用期員工時,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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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試用期是指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為相互瞭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條件或求職條件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

有些公司認為,反正是試用期,不合格就直接辭退好了。大部分企業在解除試用期勞動合同時,為了不賠償,一般會通過各種各樣的辦法,讓員工自己走人,比如變相的調崗,賦閒,加大工作量,讓員工“犯錯”等。但是相信每一位HR都不願意用到這些方法。畢竟,操作起來還是很有風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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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第一項: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條第二項: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而且,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種情況下,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若企業無證據證明勞動者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則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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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日常工作中,我們如何尋找員工不勝任或不符合的證明,無風險辭退呢?

01 考察員工提供信息的真實性

除勞動合同,企業還可與員工簽訂一份附加協議,或在勞動合同的附加條款中明確規定,求職者在被錄用後,企業有權對其提供的背景資料進行調查。如有虛假信息,則立即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02 建立完善的試用期績效考核評估制度

實際工作中,試用期考核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

①有的企業會為試用期的員工分配引導人,由引導人給新員工安排試用期工作計劃,並最終打分或寫評語。

②也有企業會集中安排試用期員工進行培訓,並通過有組織的筆試或日常績效評估等方式對其進行考核。

③還有的企業會綜合新員工的引導人評估及所在部門的績效評估,以及新員工的內部、外部各類客戶的綜合評價與反饋,形成最終的考核成績。

對於最終考核成績,從避免法律風險的角度考慮,企業應保留相應文件。在實踐中,考核內容及評分原則應事先告知新員工,並讓其簽字認同,留下書面證據。

03 解約須在試用期內進行

對於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企業必須在試用期內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實操中,試用期屆滿後,即使公司未通過郵件等形式通知試用期員工轉正,也應視作員工自動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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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人不易,如果需要辭退處於試用期的員工,一定要準備好材料,出示充分的理由證明其不符合錄用條件,然後才可以決定終止合同。另外,辭退試用期員工時,也要給予足夠的尊重,有效溝通,做到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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