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怕矛盾,“忠誠協議”有效嗎?

“忠誠協議”及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自願制定的有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之間互相忠實的義務。如有違反,過錯方將在經濟上對無過錯方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放棄部分或者全部財產的協議。

那麼,到底“忠誠協議”是否可以緩解夫妻間的感情矛盾,保證婚姻的萬無一失?“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又該如何認定?

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夫妻感情怕矛盾,“忠誠協議”有效嗎?

我國雖然立法上沒有明確對“忠誠協議”進行定性,但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認為,只要不違背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都應當遵從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認可“忠誠協議”的效力。但是法院在判決中認可“忠誠協議”一般都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為前提,並且舉證屬於對方的過錯。

大鯤傾向於贊同對忠誠協議認定為有效,因為其符合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對婚姻法中“夫妻應當互相忠實”規定的具體化。

夫妻感情怕矛盾,“忠誠協議”有效嗎?

也正是由於夫妻簽訂了具體的協議,使得婚姻法上原則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

夫妻有關忠誠協議的約定比婚姻法規定的範圍寬泛,既包括重婚、與他人同居的行為,也包括與他人的通姦行為。忠誠協議的約定與婚姻法的基本精神相吻合,給付的金錢具有違約賠償性質,這種協議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但這種協議也是屬於可撤銷的,如果當事人在協議簽訂後反悔,認為該協議顯失公平,或者是在對方要死要活、苦苦相逼情形下被迫無奈簽訂的,則可以在協議簽訂之日起一年之內提出撤銷申請。這一年時間屬於除斥期間,超過一年則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感情怕矛盾,“忠誠協議”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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