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6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继续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社会保障政策。
国家系列政策为主体
《通知》指出,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现对计划生育扶助保障政策的有效衔接。
对2015年12月31日(含)之前,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规定的条件、标准、年限继续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或特别扶助制度的,按有关规定继续给予相应的扶助;符合条件的,继续纳入相应的扶助制度。
对2016年1月1日(含)
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夫妻,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原来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注销,其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收回。
对2015年12月31日(含)
以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继续并落实下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
■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家庭的夫妇,未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当年度年满60周岁,按照每人每年960元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
■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以本人年龄计算),未享受国家农村奖励扶助,未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人员,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每人每年发放4080元;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的,每人每年发放特别扶助金3240元。
■河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制度。
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人员,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960元。
我市相关政策为补充
根据《通知》,我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中招享受优待政策。户口在本辖区且符合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政策内双女家庭子女参加中招时,报考本县(市)区高中时照顾10分。
《通知》要求,我市实行农村计划生育低保对象生活补助制度。
对符合政策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被确定为农村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的对象,1933年1月1日后出生且当年度年满45周岁的农村居民,每人每年发放600元生活补助金。
同时,我市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
对符合政策生育和收养,当年度满55周岁且不满60周岁,其他条件符合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规定,未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农村居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当年度年满60周岁的,纳入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我市实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扶助制度。
对享受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当年度年满60周岁,中度以上功能障碍的居民,市相关部门要参照我市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标准发放养老扶助金。
我市实行部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制度。
女方当年度年满49周岁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一级残疾的,每人每年发放3600元;女方当年度年满40周岁至不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二级及以下残疾的,每人每年发放1800元。
此外,我市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和界定为农业户口的政策内双女父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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