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了原告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簡稱蘇州稻香村公司)訴被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標無效宣告行政糾紛一案。
原告與第三人均長期使用“稻香村”商號及商標,本案爭議商標“北京 稻香村”為北京稻香村公司的主要商標、在其已註冊商標體系中佔有重要地位,且相關商標權益的確定將對二者之間持續多年的多起行政、民事糾紛的解決產生深刻影響。
一、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蘇州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案情介紹
2015年2月12日,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針對第8104706號“北京 稻香村”商標(簡稱爭議商標)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6年9月21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裁定,維持爭議商標繼續有效。蘇州稻香村公司作為蘇州稻香村食品工業有限公司的權利義務繼受人,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蘇州稻香村公司認為:
一、北京稻香村公司作為曾經的被許可使用人,明知蘇州稻香村公司擁有引證商標二而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申請註冊與之近似的爭議商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二、爭議商標含有並無其他含義的地名“北京”,違反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不得作為商標註冊的規定;
三、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六、七、八的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四、爭議商標的註冊極易誤導公眾,損害蘇州稻香村公司已註冊馳名商標的權益;
五、爭議商標的註冊損害了蘇州稻香村公司對“稻香村”享有的在先商號權。
因此,請求法院撤銷被訴裁定,並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三、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要旨
本案在適用法律認定在先商號權保護、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時均強調對商品或服務來源混淆的判斷。認為在商標標誌近似、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務類似的情況下,以推定構成混淆為原則、以實際不構成混淆為例外。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在先生效裁判說明對特殊歷史背景下產生的標誌近似、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務類似的先後商標要從利益衡量和公平原則的考量出發,實現權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
本案尊重兩公司各自商標已經形成的消費群體及較穩定的市場認知格局,認定爭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共存不易產生混淆。
本案對《商標法》第三十條與第十三條第三款的適用序位關係進行了闡述。認為通常只有當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不相同或不相類似時才有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的餘地。強調歷史關係對馳名商標認定以及各自商標使用的影響,認定本案爭議商標的註冊和使用並不會誤導公眾、導致蘇州稻香村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目前,該案已上訴。
下附該案爭議商標、引證商標圖片以及該案判決摘要
爭議商標
從左至右為引證商標一、二
引證商標三
從左至右為引證商標四、五
從上至下依次為引證商標六、七、八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判 決 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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