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不死鳥」怎樣回歸?

股市“不死鸟”怎样回归?

作為資本市場的重要基礎性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在起到淨化市場環境、促進優勝劣汰、優化市場資源配置的同時,在現有法律制度下,在證監會推動下,國內資本市場的市場化、多元化的退市指標體系和穩健的退市實施機制已經完備,並呈現法治化、市場化等趨勢。

近日,兩家退市多年的上市公司重啟上市之路,引爆了關於退市企業重新申請上市的大討論。

兩家公司分別為退市四年的長航油運與退市五年的創智科技。6月4日晚間,兩家公司分別公告已向上交所與深交所提交了重新上市的申請材料。最新的消息顯示,兩家交易所均已受理了兩家企業的重新上市申請,目前正在審核階段。

多年來,關於中國股市“不死鳥”的傳說,引發長久質疑。而在退市之後如何重新上市,重新上市之後如何保持健康的治理與良好業績,從而讓投資人受益,更是市場關注的重點。

重新上市意義何在

對於大多數被終止上市的企業而言,最主要的因素是由於經營不善而導致企業長期虧損,最終不得不選擇退市。

就退市制度本身而言,作為一種由證券交易所制定的關於上市公司暫停、終止上市等相關機制以及風險警示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配套機制的制度性安排,發展至今,也有其演變的過程。

在2001年2月23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虧損公司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實施辦法》,此後的2001年11月30日,在該《辦法》的基礎上又加以修訂,其中規定連續三年虧損的上市公司將暫停上市,自此我國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正式開始了其歷史使命。

在退市制度提高我國上市公司整體質量的同時,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也逐漸形成,而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髮展,原有的退市制度逐漸出現一些短板。2012年3月18日,國務院轉批發改委《關於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並提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健全新股發行制度和退市制度,強化投資者回報和權益保護;同年4月20日,深交所發佈《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2年修訂),之後的2012年6月28日,上交所、深交所公佈新退市制度方案,其中提及“連續三年淨資產為負,或者連續三年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股票面值的公司應終止上市”。

實際上,退市制度一直在不斷完善,即便是在今年,監管層對此仍有動作。比如在2018年3月2日,證監會曾發佈《關於修改的決定》,並就修改《若干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此外,楊兆全指出,退市企業重新上市,也讓退市企業在櫃檯交易市場的成交會更加活躍。對質地良好的企業,股價會接近正常市場價格,有利於退市企業的股民減少損失,另外退市市場的股票交易更加活躍,甚至會成為受投資者關注的新板塊。

重新上市門檻不低

從相關法律法規上,有關退市企業重新上市的政策也不斷在完善。2012年,深交所發佈修訂版的《深交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15年1月30日上交所也發佈了修訂後的《重新上市實施辦法》等。

此外,張華利指出,根據重新上市規則的“新老劃斷”政策:在2014年11月16日前已退市並與2017年11月16日前重新上市的公司,可以按照2012年版的《上市規則》申請重新上市,其中需要滿足的條件主要包括:1.最近兩年淨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2.最近一年淨資產為正;3.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且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在2014年11月16日以後退市,或者2014年11月16日前已退市並與2017年11月16日後申請重新上市的公司,需要滿足的條件主要包括:1.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2.社會公眾股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社會公眾股持有的股份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以上;3.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4.最近3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5.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

“這些要求,實際上就是一家新公司上市需要具備的條件。”楊兆全指出,退市企業重新上市並不存在外界所說的很容易。唯一的區別也僅僅是在審核程序方面,重新上市企業的審查在交易所,不用排隊;新公司上市由證監會審批,需要排隊。

“但實質要求還是相同的,另外新規之後,重新上市基本上是按照新公司上市標準執行,無論是公司治理的規範性,還是公司財務狀況,要求都比較高,門檻已經不低。”楊兆全表示。

劉俊海則指出,不排除將來有個別企業通過惡意重組等途徑重新上市,如果查證屬實,對這種失信行為應採取零容忍態度。

“雖然對於退市企業申請上市,給予企業重新悔過的機會,但並不意味著其可以濫用公眾的信任,另外對於這種二次上市並存在重大違法的企業,也應激活對其高管的責任追究和投資者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等。”劉俊海最後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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