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罪併罰!涉毒涉槍涉惡頭目被判處死刑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實宣為牟取非法利益,夥同他人在陸豐市博美鎮一住宅內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於2015年8月16日被公安機關查獲,現場繳獲甲基苯丙胺結晶狀物1929.88克、潮溼結晶狀物1426克、潮溼糊狀物1538克、液體14500克,並繳獲獵槍狀物1支、子彈狀物46發。同年9月28日,陳實宣及其他同夥在洗車店內對李某捆綁毆打,並威脅其家屬準備45萬贖金,實際收取35萬元;同年9月29日,陳實宣認出陳某是曾經打過他的人,遂夥同團伙成員對陳某進行毆打併捆綁關押在洗車場房內,致陳某死亡,當晚陳實宣同夥又對周某進行綁架,並索要43萬元贖金。同年11月中旬,同案人唐某、賴某為非法牟利,由唐某聯繫陳實宣購買毒品冰毒0.9千克,唐某又於同年11月27日向陳實宣購買毒品冰毒1千克,同年12月16日,唐某、賴某向陳實宣購買冰毒1千克,淨重999克。

2016年5月14日,陳實宣在陸豐火車站廣場被鐵路民警抓獲,現場查扣陳實宣所駕駛的白色本田雅閣小汽車一輛,經檢驗,該車有被盜搶記錄。

法院審理認為,陳實宣非法販賣、製造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大;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又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明知是被盜車輛而使用,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販賣、製造毒品罪,故意殺人罪,綁架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應依法懲處。

法院指出,陳實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以後,在五年內再犯應當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在製造毒品罪、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陳實宣起積極、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以陳實宣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團伙其他成員已另案處理),長期在陸豐市博美鎮實施以毒品犯罪為主的各種嚴重犯罪活動,應依法從嚴懲處。陳實宣在製造毒品犯罪被公安機關追逃期間仍實施販賣毒品、綁架、故意殺人犯罪,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論罪應當判處死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