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攀越颠峰

法海一粟认为,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其中,诉讼时效届满的证据应由被告提供;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应由原告承担。

1、提供证据与举证责任。在法律上举证责任与提供证据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自己所主张事实,经过审理,法庭无法查清,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这时,法律须责令一方当事人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举证责任都是由原告承担的;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时,则由被告承担。

提供证据,就是向法庭提交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比如,原告为了证明被告欠货款5万元,须提交欠条,或者提供送货单等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为了证明自己不欠货款或者不欠这么多货款,须提交支付货款,或者退货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这里,双方的行为都是提供证据的行为。

如果经过审理,法庭认为,原告的证据虽然证明了双方的合同关系,但是,不能证明具体的欠款数额到底是多少。这时,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虽然被告也不能证明不欠货款,但是,基于举证责任原则,应当判决原告承担败诉的后果。

实践中,所谓的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是指提供证据行为的转换举证,或者叫做举证行为转换。就是说,当一方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时,法庭会要求另一方则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某一事实不存在。这种要求就是举证行为转换。

举证行为的转换,并不能改变举证责任的归属。当经过法庭审理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则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不是由不能完成举证行为的一方承担。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法海一粟

不管是民事还是刑事,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用事实说话,记住,在案件中只有事实证据说话。

举个例子,比如说,别人欠你钱没还,你去起诉,你没有欠条或者聊天记录等证据(起码一哥),不然可能立案都立不了;下一步,对方怎么证明你的证据是假的或者已经还了的,那是他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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