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走出去」的爭議

中國企業國際化已經成為一個越來越受關注的問題,其中兩個問題尤其需要解答:一個是中國企業為什麼要“走出去”?其次是如何看待中國企業“走出去”正面臨的各種越來越多的爭議?

企業能否成功“走出去”,雖然關鍵在於能否不斷提升“走出去”的能力,但也取決於政府、半官方機構以及各類民間機構能否有效協力。

爭議的多樣化、長期化

近年來特別是金融危機發生以來,國際社會比較密集地出現了針對我國企業對外投資行為的爭議。從目前出現的各種爭議看,有的是基於經濟和商業利益的考慮,有的屬於對政治和軍事因素的關注,有的反映了對中國崛起的不安心態,也有的則折射了中國企業自身存在的諸多問題。

第一類是關於“能源和資源安全”的爭議。主要擔心我國政府通過大型國有企業控制“目標企業”所在國的資源或能源,並聲稱“歡迎中國資本,但不要中國政府的控制”。2005年中海油競購優尼科、2009年中鋁收購力拓股份都出現過此類情況。

第二類是關於“軍事安全”的爭議。主要擔心中國企業的併購會影響“目標企業”所在國的軍事安全。如2010年民企天津鑫茂科技公司以13億美元競購荷蘭光纖電纜商Draka Holding NV時,歐盟就曾公開表示,擔心這家為多個西方國家軍隊提供光纖電纜的公司被中國控制。

第三類是關於“技術安全”的爭議。主要擔心中國企業的併購會搶走“目標企業”的技術,特別是與軍工有關以及涉及關鍵基礎設施的技術,使“目標企業”所在國喪失技術優勢。2007年華為公司擬收購美國3com公司、2010年華為公司擬收購美國三葉公司被否決的案例中就存在類似爭議。歐盟一些官員,也曾表示擔心中國公司收購歐洲企業就是為了獲得關鍵技術。

第四類是關於公平競爭環境的爭議。主要擔心中國國企會得到政府不透明的支持(優惠貸款、補貼、稅收優惠等),對其他競爭對手帶來不公平。儘管絕大多數中國國企的經營已非常市場化,但在西方政府和公眾看來,卻並非如此。如美國國務院副國務卿羅伯特·霍馬茨於2011年9月在洛杉磯就“美國經濟政策和亞太地區”發表演講時指出,“在一些情況下,國企和國家扶持的企業能夠贏得國內和國際市場份額的大部分原因在於,它們享受私營部門競爭對手一般得不到的財政支持、稅收優惠、監管優待和反托拉斯法豁免等”。

第五類是關於就業、環境和當地習俗方面的爭議。主要擔心中國企業裁員、導致工人失業,無視勞工權利;汙染、破壞環境;不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等。如將中國人在非洲、東南亞和南美一些國家開農場、經營採礦業和開發水電視為實施“土地殖民主義”和“新殖民主義”。此外,還出現過巴布亞新幾內亞關於地權的官司等現象。

第六類是由泛化的“中國威脅論”引致的爭議。主要體現為對中國逐漸顯示出一個全球貿易和投資大國的地位感到不安,將明顯無關的商業行為套上政府行為的帽子。如2007年,中信證券與美國貝爾斯登公司簽署互相持股協議,擬購入貝爾斯登6%股權,美國馬上表示將對此交易展開審查。

上述爭議的出現,在所難免並將長期存在。只要中國企業的對外投資不斷增多,這種爭議便有可能出現。從已有經驗看,類似爭議在其他國家也出現過。如美國1988年設立海外投資委員會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應對日本企業在美國的大範圍收購,以國家安全的名義,對海外投資進行審查。2006年,“迪拜港口世界”接管美國六家港口經營權,遭到了國會強烈反對,主要理由是阿聯酋反恐不力,最後,交易被迫放棄。從中國企業“走出去”的歷史看,類似爭議也發生過,只是當時中國企業與國際市場打交道,主要是通過貿易方式,因此爭議主要出現於個別率先走出去的中國企業。如從1990年到1998年,就有中航技術進出口公司、中國有色進出口公司、中遠集團、海爾等公司對美國公司的收購先後被否或引發重大爭議。

從未來看,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大幅度增加的必然趨勢,將使這些爭議長期存在。

爭議原因的“雙重性”

中國企業走出去遇到的各種爭議,既有短期的原因,也有長期的原因,既有經濟原因,也有政治原因,既有普遍規律,也有特殊原因。

1、中國作為一個崛起的社會主義大國融入全球體系,史無前例。

中國作為一個大國正在重新崛起,在全球利益格局重構的過程中,各種爭議隨之而來,這是“大國崛起”的正常碰撞。五百年來,人類歷史每個新的世界性大國的崛起,都會對既有的政治經濟利益格局形成挑戰,而既有大國也絕不會輕易放棄已有的地位和利益,於是無一例外地都在遏制與反遏制的過程中通過戰爭來最終確立新興大國的地位。儘管中國一再表示要“和平崛起”,不謀求霸權,但客觀上構成了對其他一些政治經濟大國的挑戰。

中國在意識形態、政治體制與文明起源方面都與西方世界顯著不同,這種差異也使得西方世界在一些事情上有先入為主的偏見。例如要求員工努力工作、節假日加班,本來在中國國內是常態,但在海外往往被視為不尊重人權;再如中國人很多是無神論者,也讓普遍信仰宗教的海外世界很難接受。

金融危機以來全球經濟普遍疲軟與中國經濟一枝獨秀形成鮮明對比,加之長期的貿易失衡,不排除一些國家有嫉妒的心態。

今日的中國,在經濟地位與企業“走出去”面對的爭議上都與20世紀80年代的日本頗為相似。

在20世紀80年代,日本成為僅次於美國的世界經濟第二強國,在廣場協議後日元升值的背景下,日本企業大舉走出去,在海外持有的總資產增長了25倍,在對美FDI中的比例從1980年的19%增加到了1987年的31%。1989年秋,所有的新聞頭條都圍繞著日本收購了哥倫比亞電影公司和洛克菲勒中心兩大併購案,美國輿論一片譁然,驚呼“日本將買下美國”。

美國以國家安全理由反對國外併購的事情也曾在20世紀80年代針對身為美國親密軍事盟友的日本。最具爭議性的交易是富士通在1986年試圖收購美國仙童半導體公司的案例,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當時該公司已經由法國的斯倫貝謝公司控制。究其原因,20世紀80年代末日本併購活動之所以引起那麼大的爭議,不僅僅是因為交易的數量和規模,而且包括一些令人矚目的併購案件,再加上十多年的貿易失衡及互惠問題。

儘管中日兩國具體情況差別很大,美國對兩者的抱怨卻是極其相似。正如2007年美國國會研究服務(CRS)的一份報告所指出的那樣:“從許多方面來說,人們對中國經濟力量崛起的看法,與二十世紀70、80年代時對日本經濟崛起及其對美國經濟影響的看法相似”。

2、中國企業自身存在的一些缺點和不足也值得檢討。

首先是部分中國企業過於“功利化”,未將企業自身利益與東道國國家利益、所在社區利益有機結合。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很多企業“走出去”,主要盯著自身所缺乏的資源和技術,要麼投資海外大宗商品領域,以保障長期穩定的資源供應,要麼直接收購海外知名企業,獲得先進的技術、管理與品牌,而在當地投資建廠較少。但對於東道國而言,在選舉政治的背景下,對外資是否能夠創造就業十分關注。因此,一般更歡迎能夠給當地帶來就業機會並且拉動投資和消費增長的綠地投資。

另—方面,部分企業沒有履行好企業社會責任,特別是一些中小民營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普遍不強,儘管在當地投資建廠,但不注重招聘當地員工、無視資源的可持續開採和環境保護、以及與當地社區缺乏交流等,從而引發當地民眾不滿,這樣的事例在非洲等地方時有發生。

再者,中國企業整體公關與協調能力不足。其一,中國企業“走出去”,往往是自己單打獨鬥,或是簡單幾個企業鬆散聯合,勢單力薄,缺乏行業組織、半官方組織和官方組織同行,當因各種原因發生爭議時,則無力應付;即便尋求國內官方幫助,也因為各相關部門間缺乏協調,難以得到實質性幫助和服務,從而無法化解本可化解的一些爭議。其二,缺乏一定的協調機制,往往是某個行業或資源被看好,就有一大堆企業蜂擁而至,相互惡性競爭、“窩裡鬥”,給東道國以負面印象。

解決爭議要靠“合力”

作為“走出去”的主體,企業能否成功地“走出去”,雖然關鍵在於能否不斷提升“走出去”的能力,但也取決於政府、半官方機構以及各類民間機構能否有效地協力企業一起“走出去”,為企業“走出去”創造有利的投資環境。

第一,需要繼續大力開展經濟外交,創建和維護合作共贏的大環境。

在實現和平崛起的過程中,我國經濟外交的重點正由重視“引進來”向突出“走出去”轉變。構建並保持與東道國良好的雙邊關係,維護合作共贏的大環境,是對企業“走出去”最有力的支持,也是消除對中國企業“走出去”諸多誤解的根本途徑。

第二,要推進半官方機構和民間機構與企業一同“走出去”,發揮潤滑作用。

半官方機構和民間機構在企業“走出去”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政府不宜直接採取措施的領域,半官方機構和民間機構(以下簡稱“走出去”機構)是重要的政策載體和著力點。在出現矛盾和糾紛時,由這些機構代替政府直接出面能夠獲得伸縮空間。在我國擴大開放、吸引外資的過程中,國外許多非官方機構都發揮了積極作用,為外企在華投資提供了各種服務和支持。

當日本擴大在美投資時,在美國代表日本利益的私人和公共組織也加強了公共關係上的努力,這裡面既有美國的組織(如國際投資協會),也有日本的組織(如日本外貿組織、日本經濟團體聯合會等)。

我國的一些經貿類半官方機構,如中國貿促會、國際商會及各行業協會等,雖然已開始關注企業“走出去”,但資源投入和工作安排仍偏重於“引進來”。中國貿促會在國內有600多家地方和行業分支會,在海外僅在17個國家和地區設有代表處,而我國境外企業已分佈在全球178個國家和地區。

因此,要大力發展現有“走出去”機構,加大資源投入,推動其在海外設立代表處;鼓勵企業與所在國各種機構加強聯繫;鼓勵中外雙方建立交流合作組織,擴大社會接觸面,多種途徑為企業營造良好投資環境。

第三,要吸收更多企業參與雙邊或多邊國際戰略與經濟對話,增加企業對外直接投資議題。

首先,要不斷完善國家戰略經濟對話機制。目前,中國與美國、英國、印度等國家已建立起戰略經濟對話機制。隨著戰略經濟對話的推進,中方除了關注對話內容和對話方式外,還應關注議題本身,提出更符合自身需要且雙方都關注的議題。對於尚未建立戰略經濟對話機制的“走出去”重要目標國,我國應儘早建立相應的戰略經濟對話機制。

其次,要增設企業對外直接投資議題,增強企業參與的主動性。根據企業“走出去”的需要,在中國與其他國家的戰略經濟對話中,應提議適當增加有關企業對外投資的議題,突出中國企業對外投資和海外經營取得的成績與面臨的問題。在對話中,應積極吸收更多企業參加,強調企業的參與性,不斷探索中國企業參與國際交流的創新機制。

第四,建立更廣泛的部委協調機制,服務企業“走出去”。

首先要優化“走出去”程序。在“引進來”的過程中,許多地方推出各種政策優惠和便捷措施,成立了專門的對口部門或“一站式”服務中心。而企業在“走出去”過程中,從投資立項到企業核准、再到外匯使用,面臨繁瑣程序,這些程序都是事前的,分散在國內許多部門。過多的行政性審批制約了企業“走出去”的積極性,也使企業對外投資的市場和商業行為被政府行為遮掩,使原本的商業行為染上過多政府色彩。

其次是推進政府對企業“走出去”服務機制的轉變。企業是“走出去”的商業決策主體,承擔相應的市場風險,政府機構不應以風險為由代替企業進行商業決策,更不應制造各種不便,相反,政府機構應千方百計為企業提供服務,建立風險分擔機制。應當盡最大可能減少坐在家裡的各種審批,建立更廣泛的部委協調機制,為企業“走出去”提供資源支持。

第五,要督促並激勵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成為承擔“大國責任”的有機組成部分。

中國應當承擔與國力匹配的大國責任,但大國責任並不全是政府責任,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尤其是在對外投資中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良好企業公民形象,對東道國的經濟社會和環境協調發展做出積極貢獻,就是承擔大國責任的一種具體表現。

此外,企業通過其產品和服務以及在社會中的表現,無所不在地傳遞著母國價值觀和文化影響力,促進了交流和理解,是展示大國風範、消除誤解和摩擦的重要途徑,這一點在我國的開放進程中得到了充分體現。應敦促“走出去”企業,無論是投資發達國家還是投資發展中國家,都要迅速融入當地社區,遵守當地法律和程序,體現對當地帶來的利益,應當與地方政府建立良好關係,儘量通過民間渠道進行“潤物細無聲”式的宣傳和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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