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監察機關的調查職責?|回複選登·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佈實施以來,很多讀者在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留言板提出有關問題諮詢,為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監察法,回應社會關切,我們摘編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一書中的部分內容,供大家學習參考,敬請關注。

如何理解监察机关的调查职责?|回复选登·监察法

如何理解监察机关的调查职责?|回复选登·监察法

如何理解監察機關的調查職責?

答:調查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是監察委員會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它是監察委員會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的一項重要措施。對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調查,突出地體現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的定位,體現了監察工作的特色,這項工作做好了,能有效地強化不敢腐的震懾,減少和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維護憲法和法律尊嚴,保持公權力行使的廉潔性。調查的主要內容,包括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基本涵蓋了公職人員的腐敗行為類型。監察法列舉了公職人員7類主要的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這些行為都是黨的十八大以來通過執紀審查、巡視等發現的比較突出的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其中,“貪汙賄賂”,主要是指貪汙、挪用、私分公共財物以及行賄受賄等破壞公權力行使廉潔性的行為;“濫用職權”,主要是指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翫忽職守”,主要是指公職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行為;“徇私舞弊”,主要是指為了私利而用欺騙、包庇等方式從事違法的行為。有的行為與刑法規定的罪名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違法行為不完全一一對應,但其實質是一致的。比如,“權力尋租”,主要是指公職人員利用手中的公權力,違反或者規避法律法規,謀取或者維護私利的行為;“利益輸送”,主要是指公職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以違反或者規避法律法規的手段,將公共財產等利益不正當授受給有關組織、個人的行為;“浪費國家資財”,主要是指公職人員違反規定,揮霍公款,鋪張浪費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監督是從“正面”規定的職責,範圍寬,比較原則,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都包括在內,監察法採取了概括的方式規定;調查是採用具體列舉方式,將涉嫌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規定為調查範圍,以增強調查職責的針對性、實效性。根據監察法的規定,監察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職務犯罪行為都可以進行調查,但是基於工作的便利性和實效性,也可以考慮部分職務犯罪的調查由有關機關負責。(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學習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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