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購買新能源汽車2018年1月1日可申請補助

近日,磐安縣經濟商務局、磐安縣財政局發佈關於磐安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的實施意見。

意見稱,單位和個人用戶在磐安縣購買、上牌且運行的符合要求的國產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可享受財政新能源汽車應用資金補助。補助由中央財政單車補助和地方財政單車補助構成。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月11日期間購買的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按《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補助標準執行。2018年2月12日至6月11日過渡期期間購買的新能源乘用車、新能源客車的單位和個人,按《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對應標準的0.7倍補助,新能源貨車和專用車按0.4倍補助,燃料電池汽車補助標準不變。2018年6月12日起購買新能源汽車的單位和個人,按《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於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政策的通知》的補助標準執行。地方財政單車補助按中央財政單車補助標準的50%執行。

磐安:購買新能源汽車2018年1月1日可申請補助

新能源汽車銷售(生產)企業及其經銷商必須嚴格區分銷售優惠和政府財政補助,不得將財政補助納入企業優惠額度,不得因消費者已享受價格優惠而拒不兌付財政補助,不得因消費者已享受財政補助而提高新能源汽車銷售價格,確保消費者利益。在磐安縣上牌照並領取縣財政補助的新能源營運汽車,經查實在外地營運的,收回已發放的縣財政配套補助資金。申請縣財政補助的新能源汽車銷售(生產)要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申報材料與產品的一致性負責。對產品與申報材料不符、性能指標未達到要求、提供虛假信息以及在新能源汽車銷售中騙取財政補助資金的,收回已取得的補助資金,並取消其在本縣銷售新能源汽車備案資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據瞭解,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補助執行期限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