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家屬幫忙“安樂死”入刑 法官詳解:故意殺人為何適用緩刑

法治週末記者 張貴志

“安樂死”,是一個在世界各地都非常有爭議的話題,目前也只在極少數國家或國家的少數州合法化。

2月24日,臺灣著名節目主持人傅達仁去年6月在瑞士執行“安樂死”的服藥視頻公開後,再次掀起人們對於“安樂死”問題的討論。

然而,在去年6月,浙江省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3名家屬協助親人冷某“安樂死”的案件,同樣引起了社會的廣泛熱議。

有人認為,被告人一家已經如此不幸,協助親人“安樂死”也是無奈之舉,不應判處刑罰;有人認為,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有鼓勵“安樂死”之嫌;更多人對該案的處理給予了正面的評價,認為本案的處理體現了“情”與“法”碰撞下的刑事司法關懷,落實了新時代刑事司法理念。

這起案子為何如此牽動眾人的心?法院又為何對這起故意殺人案作出緩刑判決?法治週末記者採訪到了該案的主審法官——台州市路橋區法院少年庭庭長夏俏驊。

3名家屬幫忙“安樂死”入刑  法官詳解:故意殺人為何適用緩刑

本案開庭現場 圖/池婉虹

法官講述案情

法治週末:“安樂死”一直都是社會各界關注度很高的一個話題,您作為這起案子的主審法官,能否介紹一下該案的案情?

夏俏驊:這是一起典型的“安樂死”案件,案情並不複雜,死者是一名冷姓中年婦女,生前患有系統性紅斑狼瘡等多種疾病,難以治癒。因只能靠激素控制病情,導致其體重暴增,骨質酥鬆,又意外摔斷了腿,臥床不起,且大小便失禁,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由其大女兒和大女婿(也就是本案的兩名被告人)進行照料。

在治療及臥床養病過程中,死者逐漸產生厭世情緒,多次要求大女婿張某幫其購買自殺所用的老鼠藥。

在2017年8月27日,耐不住親人“擺脫”病痛折磨的苦苦哀求,張某幫冷某買來了老鼠藥,並在次日將冷某的丈夫(本案被告人樊某)接過來。在冷某的要求下,樊某將老鼠藥遞給了冷某,冷某當著其丈夫、大女兒、大女婿的面將老鼠藥服下。此時,三名被告人跪在床前慟哭,卻沒有采取阻攔或救助的措施。

服藥後的冷某還保持著清醒的頭腦,要求到外邊轉轉,張某載著冷某在馬路上漫無目的地行駛了數小時,待其將車停靠一邊,要了解冷某狀況時,發現冷某早已停止了呼吸。

法治週末:冷某去世後,3名被告的心情是怎樣的?

夏俏驊:冷某去世後,3名被告非常悲傷、自責。樊小某在法庭上哭得聲嘶力竭,一度虛脫,母親的去世讓她深深地內疚和自責。

“我心裡很難受,我覺得我要對她的死負責。”張某進看守所之後,一直在想丈母孃去世的事情。

樊某也是聲淚俱下,要求把自己“關進去”。

法治週末:根據您對案情的介紹,冷某在病中時生活不能自理,其子女和丈夫在此期間是否盡到了照顧和贍養的義務和責任?

夏俏驊:經庭審調查,冷某的小女兒及張某弟弟兩位證人出庭作證,3被告人在冷某患病期間給予了充分照顧,女兒帶著冷某到武漢、北京等地求醫,家人不僅將大部分的收入用於給其看病,還四處借錢,醫療費花了十幾萬元。

張某的弟弟說,哥哥為了給丈母孃看病,曾幾次找他借錢。

在冷某左腿摔折做完手術後,完全臥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

但樊某和大女兒、大女婿一直不離不棄地陪伴左右,悉心照料。大女兒還辭去工作,專職在家看護母親,一日三餐餵飯喂水,洗腳擦身,端屎倒尿。

樊小某的妹妹在庭上說:“他們對媽媽很好,姐夫還為媽媽洗腳、剪指甲、喂水餵飯,對我媽媽來說,兒子都做不到的,女婿都做到了。”

冷某的弟弟的證言稱:“姐姐生病十多年,樊某他們四處求醫問藥,對她很好。不管我姐姐是怎麼死的,我都選擇原諒,請求法官從輕處罰。”

3名家屬幫忙“安樂死”入刑  法官詳解:故意殺人為何適用緩刑

本案開庭現場 圖/池婉虹

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適用緩刑

法治週末:您作為一名有著多年經驗的資深法官,以前有沒有遇到過類似的案件?

夏俏驊:對基層法院的法官來講,故意殺人案並不是經常能碰到的,特別是既遂的案件,可能十幾年都碰不到一件。而我辦理的這起因“安樂死”引發的故意殺人案件卻是台州市的第一起。

法治週末:既然是台州市的首起“安樂死”案件,您當時接到這件案子後是怎樣想的?

夏俏驊:其實這案子的本身爭議不大,重點是在於將來如何對本案准確量刑的問題。這除了根據案卷材料理性判斷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是否準確之外,還要參考已判的案例。但或許在當今中國,“安樂死”這個詞還是過於敏感,或許真的是現實中這種案例太少,通過各種搜索引擎查找協助“安樂死”追究刑責的案例少之又少,僅有的幾個案例發生的時間跨度長,分別根據當時的司法理念條件作出的判決差別較大。如何契合新時代的司法理念,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被告人的行為作出客觀的評判,並給予公正的判決,當時也只能放在庭審之後了。

法治週末:經過開庭審理後,你們合議庭對3被告的行為是如何認定的?

夏俏驊:庭後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合議,合議庭成員都認為他們觸犯了現行刑法,與中國傳統的倫理道德觀念也不相符,對3被告人應當定罪處罰。而在我國,是禁止實施安樂死的,對實施安樂死的行為,法律上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法治週末:當時合議庭是基於什麼原因對犯故意殺人罪的3名被告人適用緩刑?在作出緩刑決定前是否有過糾結?

夏俏驊:在對被告人具體判處的刑期上,合議庭成員達成了一致,但對刑法的執行方式上,合議庭成員卻產生了猶豫。因故意殺人是嚴重罪行,對構成故意殺人罪的被告人適用緩刑在實踐中並不多見,突破這種慣例需要很大的勇氣。

“安樂死”案件,本身就非常敏感。長期以來中國對“安樂死”的討論還很忌諱,如果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是否會讓社會產生鼓勵此種行為的錯覺?另一方面,若對被告人收監執行刑罰,是不是符合謙抑、審慎、善意的刑法理念和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對已遭受巨大痛苦的被告人家庭成員是否公平?對終結這個家庭悲劇是否有利?

經過慎重的考慮,合議庭一致認為,本案的發生具有特殊性,死者生前身患多種目前醫療條件無法治癒的疾病,已無生活質量可言,其積極追求死亡結果,是一種“安樂死”的乞求。被告人通過積極和消極的行為,幫助死者達到“安樂死”的目的,本身主觀惡性不大,屬於犯罪情節較輕;通過案發後和庭審中的表現,可以明顯感受到被告人的悔罪表現;根據被告人的一貫表現,三人均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其宣告緩刑也不會對居住的社區有重大不良影響。因此,從法律層面講,三被告人均符合緩刑適用條件。而且,對被告人適用緩刑也是終結這個家庭悲劇最好的選項。

2018年6月1日,台州市路橋區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張某、樊某、樊小某均構成故意殺人罪,被告人張某、樊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被告人樊小某因有自首情節,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夏俏驊說,對於這件交織著人性、道德與法律的案件而言,司法者作出正確的判斷,並不十分艱難,艱難的是如何在判斷中平衡情與法,既能實現打擊犯罪的目的,又能兼顧人性與情理。法院判決三被告人有罪,是要告訴大家,協助他人自殺是犯罪行為,不可取,不可學;告訴大家親人相救是基本義務,不可棄,不可違。也使人們明白罪與非罪,明白自己行為的邊界。法院判決三名被告人緩刑,是為了讓不至於再次危害社會的被告人改過自新,重新做人,過好未來的生活;是為了讓歷經苦難的家庭不致支離破碎;也是為了讓逝者得以安息。

“安樂死”在少數國家已合法化

“安樂死”的合法與否在世界各地還有待討論時,已有國家先“嘗螃蟹”了。

目前已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和瑞士等國將“安樂死”合法化,美國、加拿大則只有個別州允許安樂死。

2002年4月,荷蘭是率先宣佈“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荷蘭在執行“安樂死”有嚴格程序,患者在申請安樂死時必須頭腦清醒;由醫生、醫學專家、律師組成的評估小組對患者病情做出評估,只有在認定患者疾病無法治癒,剩餘的生命不得不遭受病痛的折磨時,才會批准其可以接受安樂死。同時,關於年齡限制方面,荷蘭允許終末期病童安樂死,不過年齡必須超過12歲。

比利時是繼荷蘭之後全球第二個允許“安樂死”的國家;瑞士則是唯一一個允許對外國人實施協助自殺的國家。

而美國只有俄勒岡州、華盛頓州、佛蒙特州以及新墨西哥州部分地區已將安樂死合法化,蒙大拿州則在事實上承認安樂死。

加拿大也只有魁北克省允許罹患絕症者在醫生幫助下選擇“安樂死”。

2016年3月10日,全國人大代表、華中科技大學教授、中國工程院院士李培根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湖北省代表團召開小組會議時,曾建議考慮“安樂死”立法,並稱:“我本人希望以後有一天,我有權利選擇‘安樂死’。”

李培根認為:“安樂死”實際上也是一種文明。選擇有尊嚴的死去,這是自己的一種權利,建議今後考慮“安樂死”立法。

“如果有意願進行‘安樂死’,當然要遵循嚴格的程序,比如保證當事人在清醒的狀態下作出決定等。”李培根說,通過從立法上進行規範和完善,就不必擔心產生不良社會效果,“安樂死”對社會不是一件壞事。

不過,知名刑辯律師張曉玲表示,“安樂死”如果以法律形式確認下來,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用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法治週末報】創作,獨家發佈在今日頭條,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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