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支持安乐死合法化吗?

盏炖


现在民声支持的很多,谁最后愿以因为巨痛和窒息离开这个世界。这个很重要,国家因该往这方面走走。



既然不久将要离开人世的病人,何不无痛苦的提前几天或几个月安然的死去。非要肉身多处病变忍受着癌痛,溃烂,大小便失禁的惊怕中死去。


巴二黑



其实,这是一个伦理和法律的问题。

安乐死目前在我国尚未被准许,事实上,在全球范围内的大部分地区都是不被准许的。

我个人认为:在我国,实行安乐死在短期内是不可能的事情,甚至长期来说也是希望渺茫的。

因为这与我们的传统文化不相符合,我们民族的文化基因里有着根深蒂固的儒家思想。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蝼蚁尚且苟且偷生”......

但是,安乐死在某种程度上却是有存在必要的

曾经发生过一起让人值得让人深思的悲凉故事:

事实上,患者根本已经没有了任何意识:只是通过医疗仪器的帮助,还能够维持着心跳和呼吸罢了。

对于这样的病人,不仅没有康复的希望,而且在生命的终末期丧失了做人的基本尊严。

虽然每一个人都知道,病人已经没有希望,只是因为社会原因而在承受着更多的痛苦罢了。

某天清晨,患者的女儿乘医务人员和其它家属没有注意,悄悄的拔下来呼吸机的管路。

最终,这位不忍心看见自己母亲承受痛苦的女儿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作为一名急诊医生,我常常与死神相抗争。

在抢救成功的同时,更多的眼看着病人们离开人世间。

最让我难过并不是抢救失败,而是病人们在生命后期还要被折磨到毫无尊严。

我曾经不止一次的听到过患者的哀求:“活着真是受罪”;“还不如死了算了”真想找个地方自己死了“.......

所以:安乐死是有一定市场需求的。

难以实行的原因就是:如何打破我们这个民族根深蒂固的儒家传统思想;如何在实行安乐死的同时加强管理以避免可能存在的犯罪活动!


最后一支多巴胺


再来谈谈“安乐死”合法化的阻力。这其中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于我们的传统文化,“孝”的观念已经深入到了整个社会之中,而终末期的患者有多数是老年人,决定是否“安乐死”的重要一方则是他们的子女,这就造成往往心里非常清楚死亡不可避免,而患者在弥留之际又非常痛苦,但因为“孝”的问题只能硬着头皮继续做无用的努力;另一方面是立法的困难,这其中既有医疗的问题,如:对死亡的界定问题,也有法律的问题,我国的法律系统与西方有很大的差异,要想对“安乐死”立法并非只是建立一步新的法律,而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都进行修订,可以想象是一个非常浩大的工程。


精灵医生


我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人总是追求长寿,但是只有健康状态的长寿才是真的长寿。

如果不幸患上这样的疾病,我原意选择安乐死。

因此我希望安乐死能够合法化。

安乐死合法化,能让罹患绝症的患者减少痛苦。

安乐死的合法化前提是每一个人都有正确的生命观,能够直面自己的疾病,原意为自己的健康和生命负责。

安乐死的合法化的另一个前提是,对要求实行安乐死的的患者要做全面的评估,有希望能够治愈的人绝对不能实行安乐死。


妇产科医生王玉玲


感谢提出问题的人,这个问题我们在临床上的医生间也常常互相探讨。

站在医生的角度,我想谈一谈我们认为执行安乐死的困难。

首先,谁同意后可以执行?在这个“医疗决定必须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的时代”谁才是生命的决定者?患者本人?如果是患者无意识的时候呢?配偶?直系亲属?如果家属之间有分歧以谁为准?

以及,在执行过程中,患者如果反悔了怎么办?

这些问题,都是推行安乐死必须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我支持安乐死合法化,但不是无条件的支持,支持人拥有选择死亡方式的权利,必须在执行人的安全、道德得到充分保护,被执行人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家属感情得以理解的情况下进行。

但同时,我们也必须关注安乐死本身的安全性与所涉及的伦理道德问题。

毕竟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这不是可以反悔的尝试。

医学界作者 李土豆


医学界儿科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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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目前在世界上每个国家法律规定不一,合法化的国家还不是很多。

目前已立法容许安乐死的地方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瑞士和美国的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蒙大拿州等地。

从世界范围内,大家对安乐死都采取了非常谨慎的态度。

安乐死既然能减少很多人的痛苦,为什么没有大面积被各国接受和立法哪?

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怕安乐死被滥用,让一些人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目前实施安乐死的国家在法律上审核也是很严格的,一般要由患者本人生前提出申请,同时得到批准后后,由多为医疗专家确认患者的疾病符合安乐死的条件,在多人监督的情况下实施。

目前我国安乐死还没有合法化,所以在我国还不能实施这项措施。

对于这些由直系亲属做出的决定,我们没有权利阻止,但有的时候内心也很纠结和无奈。

希望国家对这方面能早日重视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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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的小大夫


安乐死,这个词由“美好”和“死亡”两个词组成,主要是应用一些有毒药物,让病人有尊严地死去。


古希腊罗马时期,允许病人有意愿选择结束生命的时候,并可请旁人助死,是70年代以来国内外医学界、哲学界和伦理学界讨论最为热烈的问题之一,至今尚未取得一致的意见,荷兰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安乐死法律的国家,比利时是第二个。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将安乐死合法化。国外安乐死立法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时期,《医学伦理学》对安乐死有详细的描述,患有不治之症的病人在濒死状态时,在本人和家属的强烈要求下,经医生鉴定及有关部门认可,用医学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下渡过死亡阶段,从而告终生命的全过程。安乐死的相关法案于1906年在美国的俄亥俄州通过。

首先,我认为安乐死的实施判定对象必须有法律依据,安乐死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合法,如果病人患有不治之症的同时已经接近死亡,有时候,我们强调的,可能是更好的生活质量,而不是在临终这段时间,一直各种插管、用药、抢救等措施。同时如果有法律依据,在谈及安乐死的问题之后,就必须设计到签署相关的医疗文书,法律文书,公证的问题,这样对于医患双方,都可以更好地避免医疗纠纷。

其次,安乐死必须是病人在清醒状态下,自己所做出的书面决定,同时应具备实施安乐死所有条件,即安乐死的定义。必要时甚至需要有书面、录音、录像或由法定监护人申请的方式。对其实施必须有严格的标准,以区别医生和病人亲属对病人进行合法“谋杀”。

再次,当地的政府机构应对于安乐死的问题实施有专门的机构来管理,例如:安乐死评估和管理委员会之类的机构,专门管理安乐死所涉及的流程管理及上报登记,并将安乐死的患者资料存档。


白衣奶爸


到底是不是支持安乐死,举一个例子来说。前不久,我一位曾经认识的好人,他退休才数年,其夫人竟跳楼自杀了!这是他的乡人当面所述,事情必不会假,我顿感十分惊讶。因为其家境、人品皆优,做人也很体面,何以有此令人痛心的事,必有缘故。经详细询问,才知是癌症折磨万般痛苦所致,那位女士自杀前患的是口腔癌,已做了几次手术,又转移至喉癌,不能吃东西,不能说话,只剩半个舌头,生不如死,而内脏等功能尚未崩溃,她一时靠药物维持又死不掉,人的尊严殆尽,她实在不想活下去了,太难受,就趁人不备跳楼结束了生命。

对于安乐死的选择者,应该是因疾病折磨、万分痛苦的患者,根据当下医疗技术,绝无治好之可能,为摆脱生不如死的难堪境地,自我选择放弃了生的希望。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支持安乐死方案,应该也是一种人道的认知。然而法律层面不好界定安乐死的边界,且要防止被滥用,或被不良企图的人利用,因此罕有此类法律通过并施行。个别的人因其疾病倍加痛苦,当难以承受之时,于是就出现了自杀的行为悲剧。坚持让一个人自然地死亡,尽其天命,体现出人伦与良知,并要防止被坏人借此谋杀,所以安乐死这一议题,难以在法律讨论中获得通过。个人观点认为,有些极度痛苦的病人,确实医疗无效,与其万般折磨,心身诸难承受,不如顺其所愿选择安乐死,总比其自残自杀,要更加人道、更合于人性。这个问题比较复杂,诚望众友参与讨论,发表各自的观点哦!


东山云谷


一定程度上我是支持的


一颗柠檬41


安乐死在中国应该是有选择的合法化。而这种选择首先是以目前世界难以攻克的一些医学难题为基础。比如癌症晚期,白血病晚期以及特殊的难以治愈的恶性疾病。人终究避免不了死,身体健康的时候我们活蹦乱跳,鲜活的生命充满了充满了阳光和激情,而一旦患病,尤其是一些不治之症,不光身体增添了家庭难以承受的高昂医疗费用,同时病人也在极端的痛苦中,延缓生命,这其实是毫无意义的,充其量也就是一种花钱找一下自我的心理安慰而已。但对于大多数中国家庭来说,一旦自己的亲人患上此类疾病,即使再有钱,也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亲人在痛苦中煎熬,那种撕心裂肺的痛,局外人是不可知,只晓得,但因此同样会因为家人的不忍而失去理性的消耗导致家庭返贫,甚至亲友反目。我曾目睹一位患有喉癌的老人,他的家庭条件非常优越,抚养的儿女都已成人,并且孩子事业很成功,也很孝顺。但由于老人是咽喉癌晚期,所以根本无法进食,而时不时的老人因疼痛在床上地上滚来滚去,起初用麻醉药物还可以管用,但随时间推移,药物的抗体逐渐增强,即使后面剂量越来越大,但效果却越来越不好。老人看上去非常的难受。别人看上去也会感觉于心不忍。短短三个月,老人的体重急剧的从原来140多斤降到大约40公斤。如果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我想老人一定会选择安乐死,虽然这有悖于中国人传统的人伦道德,但这也不失为病人减轻痛苦的最有效途径。



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如果说重症病患者卧床三五月,甚至是一年半载,自己的亲人,也许能够承受,但如果卧床三五年甚至十年八年,试问又有几个人能够承受得了这种痛?所以凡事应该辩证地看。是否安乐死这属于个人或者家属(有的重疾患者已失去个人认知意识)的选择,但这也是人性化和道德化的具体体现。观点是否能站得住脚?可以集思广益探讨!也可私信互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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