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註銷是否需要清算企業所得稅?這些你需要了解!

「实务」注销是否需要清算企业所得税?这些你需要了解!

註銷稅務登記是否要先清算所得稅?但實際上並不是所有稅務登記註銷都必須先進行清算所得稅,下面跟著小編一起學習一下吧!

「实务」注销是否需要清算企业所得税?这些你需要了解!

一、什麼是清算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的規定:

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餘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二、什麼情況下要進行稅務登記註銷?

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的規定,以下三種情況應進行稅務登記的註銷:

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3.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三、什麼情況下要清算所得稅?

對於在第二點所述的第1、2種情況下,註銷稅務登記是否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財稅〔2009〕60號文件第二條進行了明確:

(一)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二)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企業解散。合資、合作、聯營企業在經營期滿後,不再繼續經營而解散;合作企業的一方或多方違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終止合作關係解散的。

2.企業破產。企業資不抵債,按《破產法》進行清算的。

3.其他原因清算。企業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損失,無法經營下去,應進行清算;企業因違法經營,造成環境汙染或危害社會公眾利益,被停業、撤銷,應當進行清算的。

企業重組中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依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規定,主要包括以下4種類型:

1.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的。

2.企業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的。

3.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合併中,被合併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4.不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企業分立中,被分立企業不再繼續存在時,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四、什麼情況下不用清算所得稅?

出現以下兩種情形時,註銷前不需要進行清算所得稅:

1.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而進行稅務登記註銷時,一般是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除企業將登記註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其他僅涉及企業登記註冊地在中國境內轉移的,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

2.企業發生的除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非法人組織外,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也不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後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比如企業由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就無須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清算。

「实务」注销是否需要清算企业所得税?这些你需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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