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因對方企業註銷無法取得發票的,能否憑合同在稅前列支?

「实务」因对方企业注销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否凭合同在税前列支?

問:因為對方企業註銷,沒有及時取得發票,但是款項已經支出了,確實無法取得發票,是否可以憑藉合同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

「实务」因对方企业注销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否凭合同在税前列支?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註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後,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註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採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实务」因对方企业注销无法取得发票的,能否凭合同在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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