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外單位人員的住宿費能否抵扣進項?

企業委託外單位審計人員開展審計業務,合同約定由企業報銷審計人員的住宿費,並且酒店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企業,是否可以用於抵扣進項稅額?

福建國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規定:“第二十四條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五條下列進項稅額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一)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下同)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二)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註明的增值稅額。(三)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買價,是指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在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註明的價款和按照規定繳納的菸葉稅。購進農產品,按照《農產品增值稅進項稅額核定扣除試點實施辦法》抵扣進項稅額的除外。(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額。”

因此,企業為委託的外單位人員承擔的住宿費,屬於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發生的成本,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下,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補充解釋:財稅〔2016〕36號規定,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於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側面說明上述住宿費不屬於業務招待費,要不然業務招待費中的住宿費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上述住宿費應該按審計費進行賬務處理。

不是所有的非本單位員工發生的費用都是業務招待費,要看具體用途,比如:單位請老師進行企業財稅內訓,老師發生的住宿費(取得專票可以按規定抵扣)、飛機票等交通費、餐費都屬於職工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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