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怎麼辦

日常生活的債權債務關係中,往往會有一些對法律存有僥倖心理的債務人,不積極的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償還義務,惡意轉移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那麼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該如何處理?

一、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該如何處理

  我國《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如果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然而行使債權人撤銷權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二、債權人撤銷權構成要件

  (一)一般來講,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需要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著合法有效的債務關係;

  (2)債務人在負債以後實施了一定的財產處分行為;

  (3)債務人實施的財產處,分行為危害到了債權人的債權。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滿足,缺一不可。

  (二)我國《合同法》第74條對債權人撤銷權的規定實際上區分了兩種不同的情況:

  (1)一種是債務人實施了無償的財產處分行為,包括無償轉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等。

  此時只要滿足我們以上講到的三個條件,債權人就可以行使撤銷權,而無須考慮無償接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的主觀態度。

  (2)《合同法》當中規定的另一種情況是債權人實施了有償的財產處分行為。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