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司法解釋,債務人即使只有一套房,法院一樣可以拿房償債!

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以下簡稱《查封規定》)第6條確實對不動產的執行進行了限制性規定,即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於是很多人錯以為只有一套房法院不能執行。

最新司法解釋,債務人即使只有一套房,法院一樣可以拿房償債!

其實這種說法是不對的。司法實踐中,有些被執行人欠債不還卻住著豪宅,有些被執行人名下雖然只有一套房屋但並未實際入住或是租給他人使用,這些房屋依舊要被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二十條的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其本人及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對被執行人有撫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若被執行人存在上述任何一種情況,法院依然可以強制執行其唯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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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執行人生活確實有困難,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應主動按法律規定向法院提出申請。比如,提供臨時的週轉房,或者是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5至8年租金。被執行人未提出申請的,法院則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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