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看高速」醉駕酒精測定標準該用哪個?司法部發文統一規範,其他方法和標準無效!

「“萊”看高速」醉駕酒精測定標準該用哪個?司法部發文統一規範,其他方法和標準無效!

「“萊”看高速」醉駕酒精測定標準該用哪個?司法部發文統一規範,其他方法和標準無效!

近日,司法部司法鑑定管理局發佈《關於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測定適用標準有關意見的函》,對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測定適用標準進行了統一規定,司法鑑定機構對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進行檢測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GB19522 的要求,採用GA/T1073 或者GA/T842的規定。全文如下:

「“萊”看高速」醉駕酒精測定標準該用哪個?司法部發文統一規範,其他方法和標準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司法鑑定管理局(處):

根據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閡值與檢驗(GB19522- 2010)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2011 年1 月14 日發佈,2011 年7 月1 日起實施)和 《關於批准發佈GB19522- 2010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閡值與檢驗>國家標準第1 號修改單的公告》(國家標準委2017 年2 月28 日印發)的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檢驗方法按照GA/T1073 或者GA/T842 的規定,強制執行。

《生物樣品血液、尿液中乙醇、甲醇、正丙醇、乙醛、丙酮、異丙醇和正丁醇的頂空一氣相色譜檢驗方法》 (GA/T1073 -2013)和 《血液中乙醇的測定 頂空氣相色譜法》 (SF/ZJD0107001- 2016)均為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研究院(原司法部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起草制定,在對人體血液中酒精含量進行測定時,兩種方法具有同一性。

司法鑑定機構接受委託對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進行檢測,是司法鑑定機構服務訴訟和行政執法活動的一項重要職責任務。為正確適用標準,保障訴訟和行政執法活動順利進行,司法鑑定機構對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酒精含量進行檢測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GB19522 的要求,採用GA/T1073 或者GA/T842的規定。

請各地及時將本意見傳達至各相關司法鑑定機構,認真貫徹執行。

司法部司法鑑定管理局

2018年5月3日

「“萊”看高速」醉駕酒精測定標準該用哪個?司法部發文統一規範,其他方法和標準無效!

飲酒與醉酒的標準

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局發佈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閡值與檢驗(GB19522- 2010))中規定,該規定指出:

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20mg/100ml,小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相關法律法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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