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後,欠款問題還是要雙方自己解決嗎?

散著步回家


謝謝邀請,這個問題也算是比較普及的問題,我作自己回答一下,僅代表我個人的觀點。

第一,所有有取得法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書都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常見的比如法院的民事判決書、調解書,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等等,現在申請的時效已經是三年,過期申請,被執行人有抗辯權。

第二,關於您說的在執行階段法院協商的問題,在強制執行過程中,不存在調解的問題,但是可以達成執行和解,強制執行並不排斥執行和解。

第三,所謂的強制執行難的問題,筆者真的很有體會,每年法院執行局的承辦人要辦幾百件案子,你們電視電影看到的壞人跑到國外都被抓回來,壞人在哪裡都能定位等等強大的措施,對不起,法院執行局真的沒有那些措施,那些全是刑偵技術,只有公安和國安在偵查刑事案件的時候才可以使用,法無授權即禁止,法院執行局沒有權力去定位一個人,也沒有能力全國各地找人,抓壞人。除了法律授權的查詢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房屋,車輛等等,更多的需要申請執行人和我們密切配合,才能將被執行人制服,你說,被執行人長什麼樣我們的不知道,可能面對面走過,我們都不知道他是誰,執行是需要形成合力的。

第四,法院不是保險公司,不是申請執行了就一定可以拿到錢,這取決於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可以執行,要知道,強制執行,執行的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被執行人沒有財產,任誰都沒有辦法。

第五,千萬不要有申請執行了,全部是法院的事情,民事執行過程中,很多時候被執行人都轉移財產了,往往必須依靠執行法官和申請執行人密切配合,申請執行人積極向法院提供財產線索,申請執行人有自身的優勢,你更熟悉被執行人,更清楚他的過去和現在,在執行過程中,你的目的和執行法官的目的是一樣的,都是為了幫你要到錢,維護你的權益,但是這一切的前提必須是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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