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亮眼睛!應屆生初入職場千萬提防這些坑!

隨著新一波校園招聘的大幕拉開,又有一批學子即將走出象牙塔,投身職場的滾滾浪潮,應對全新的挑戰。在他們眼前有看得見的希望,還有很多看不見的陷阱。今天北京一中院的法官就給大家解解謎,哪些“坑”是初入職場的你跳不得的。

1號坑:就業協議VS勞動合同

很多畢業生弄不清楚,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有什麼差別?甚至以為簽了就業協議就不用再籤勞動合同了。在這裡要給畢業生們提個醒:就業協議≠勞動合同,就業協議本身並沒有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享有的具體權利和需要履行的具體義務,並不能替代勞動合同。

避坑指南:入職之後應及時簽訂勞動合同,使勞動者今後的工作得到應有的勞動保障,以免雙方就工作崗位、服務年限、工資待遇、社會保險等諸多問題產生爭議糾紛。

法官提示:畢業生應樹立合同意識,正確認識就業協議書的性質和作用,用人單位應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高校畢業生應準確定位自己的求職方向,在接到用人單位的簽約通知後應儘可能多地瞭解就業的法規和政策,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以誠實慎重的態度簽訂就業協議,並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認真審查協議書的內容,如有變更或增加的條款,應在補充協議中予以明確。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在簽訂時間、簽訂主體、簽訂目的、內容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別,並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功能,不是確定勞動關係的法律文件,對勞動關係沒有約束力。所以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並實際工作後,用人單位應及時就工作崗位、工作期限、工資待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問題與勞動者進行商定,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只有有效的勞動合同才能維護初入職人員及用人單位的權益。如果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拖延簽訂或者拒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如果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以此為由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

2號坑:服務期違約金

畢業生選擇工作,眾多用人單位與初入職人員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直接目的在於限制跳槽,有的單位為了吸引人才,會開出落戶北京的條件,並約定工作年限和違約金。但畢業生心裡要有條紅線,有些約定和違約金可能是違法的。有的單位認為只要對勞動者進行了入職培訓、崗前培訓和基本技能操作培訓,就可以約定違約金。還有的單位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超過了法定標準。

避坑指南:眾多用人單位與初入職人員約定違約金的直接目的在於限制跳槽,但一些用人單位簡單、片面地理解法律規定,忽略了服務期適用條件,讓服務期協議成為一紙空文。如有的單位為了吸引人才開出落戶北京的條件,並約定工作年限和違約金。有的單位認為只要對勞動者進行了入職培訓、崗前培訓和基本技能操作培訓,就可以約定違約金。還有的單位約定的違約金數額過高,超過了法定標準。

法官提示:

畢業生應樹立誠信意識,謹慎簽約,積極履約,用人單位應依法與初入職人員約定服務期違約金。

違約金本身是對簽約雙方當事人的一種約束,但用人單位與畢業生約定違約金僅限於法律規定的情形,除法定情形之外的違約金約定都是無效的。用人單位的培訓義務和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履行的服務期義務是相對應的,對勞動者來說,如果接受了單位的專項培訓,就有義務向單位作出更多的貢獻。用人單位在向初入職人員主張培訓費時,需要對其支出的培訓費用提供付款憑證、結算清單等證據,所以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進行專項培訓的時候應注意證據留存。

對近些年出現的戶口問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應當秉持誠實信用的態度。一方面,雖然關於戶口違約金的約定缺乏法律依據,但建議畢業生還是應本著誠信原則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面,用人單位應當如實向勞動者介紹企業自身情況及工資待遇、戶口福利情況,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照約定解決戶口問題,畢業生可以合同目的未實現為由主張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單位向其支付相應的補償金。

3

號坑:濫用試用期制度

由於試用期用工成本低,具有較大的彈性和靈活性,有的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制度。一些用人單位會隨意約定試用期期限和試用期工資,擅自延長試用期或多次約定試用期。有的企業對錄用條件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試用期內隨意解除勞動關係。還有的企業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沒有及時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為其另行安排工作,等到試用期滿後,出於某種考慮,又提出解除合同或延長試用期的要求。

避坑指南:勞動合同中試用期期限以勞動合同期限為基礎,試用期工資有最低標準,且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不僅不能隨意壓低勞動者試用期工資,還不能因勞動者處在試用期而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或提供其他勞動安全衛生保護。

法官提示:畢業生應樹立自我保護意識,警惕試用期陷阱,用人單位應規範用工,合理利用試用期制度挑選人才。

剛畢業的大學生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勞動者群體,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不要混淆實習期、試用期、見習期等概念。與實習期、見習期不同,試用期是伴隨勞動關係而生的一個概念,先有勞動合同後有試用期,當然,勞動合同中既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是為了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個相互瞭解、考察、選擇的過程。初入職人員應瞭解《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試用期的規定,如不是所有的勞動合同都能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中也不能只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期限以勞動合同期限為基礎,試用期工資有最低標準,且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等等。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不僅不能隨意壓低勞動者試用期工資,還不能因勞動者處在試用期而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或提供其他勞動安全衛生保護。剛畢業的大學生一方面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審慎注意其中的試用期約定,另一方面應當把握好試用期,充分展示自己的能力和才華,贏得用人單位的認同;用人單位也應當正確利用試用期制度考察勞動者,真正發揮試用期制度的作用。

以上就是本次普法內容的全部知識點啦,希望大家能從中學到職場“小白”變“大俠”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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