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聯申報……這些熱點您可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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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聯申報一直是大家關注的重點。今天,達人為您送上15個相關熱點,小夥伴們快來關注一下吧。

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聯申報……這些熱點您可知曉?

企業所得稅01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取消了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第四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第六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的,應當在完成年度彙算清繳後,將留存備查資料歸集齊全並整理完成,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第七條規定,企業同時享受多項優惠事項或者享受的優惠事項按照規定分項目進行核算的,應當按照優惠事項或者項目分別歸集留存備查資料。

第十二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後,稅務機關將適時開展後續管理。在後續管理時,企業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實享受優惠事項符合條件。其中,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彙算清繳後,按照《目錄》“後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02

職工教育經費稅是不是都可以按8%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有關規定,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03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資產損失還需要專項申報嗎?還需要備案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第二條規定,企業應當完整保存資產損失相關資料,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三條規定,本公告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

04

一直掛在壞賬損失的應收賬款,已確認無法收回的情況下,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要滿足什麼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註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元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05

如何判定企業是否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如何享受此項稅收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等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06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於什麼類型的企業?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第五條規定,本通知適用於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07

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什麼時候開始享受稅收優惠?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的規定,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後,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註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08

企業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徵收企業所得稅需不需要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情況以及相關稅收規定自行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的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按照《目錄》列示的時間自行計算減免稅額,並通過填報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因此,不需要單獨做備案。

09

企業享受軟件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是否需要備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後,稅務機關將適時開展後續管理。在後續管理時,企業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管理服務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實享受優惠事項符合條件。其中,享受集成電路生產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等優惠事項的企業,應當在完成年度彙算清繳後,按照《目錄》“後續管理要求”項目中列示的清單向稅務機關提交資料。

因此,企業應在年度企業所得彙算清繳申報完後,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期結束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資料。

10

企業購買50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可以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嗎?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關於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仍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個人所得稅11

個人獨資企業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的時間如何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納的稅款,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由納稅義務人在次月十五日內預繳,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彙算清繳,多退少補。

12

跨省異地施工企業支付給工程作業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在何處申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建築安裝業跨省異地工程作業人員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52號)的規定,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派駐跨省異地工程項目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在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總承包企業、分承包企業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總承包企業和分承包企業通過勞務派遣公司聘用勞務人員跨省異地工作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由勞務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繳並向工程作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13

單位自產粽子作為過節福利發放給員工,如何確認員工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十條的規定,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員工取得單位自產的粽子,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14

該如何開具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

1.網廳開具流程:根據《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於推行網上開具稅收完稅證明工作的通知》(滬國稅發〔2018〕24)規定:“三、開具流程(一)登錄查詢。納稅人登錄本市網上稅務局(個人)“完稅證明開具”欄目,進行身份認證、查詢完稅信息。(二)選定打印。納稅人選定特定期間完稅信息後,直接下載完稅信息,通過A4型紙張打印輸出《稅收完稅證明》,格式為PDF電子文檔。”

2.大廳開具流程:個人攜帶身份證件去大廳辦理。

關聯申報15

企業沒有發生關聯業務還需要報送關聯報表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第一條規定,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年度內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的,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企業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但符合42號公告第五條規定需要報送國別報告的,只填報《報告企業信息表》和國別報告的6張表。

企業年度內未與其關聯方發生業務往來,且不符合國別報告報送條件的,可以不進行關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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