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水推銷員賓館內欲放火自焚又後悔了!但是火著了!獲刑!

張某原本在一家公司從事酒水推銷業務工作,但是由於性格比較內向,工作上不是很順利,加之家境比較貧寒,出門在外打工的心酸也無處訴說,最終產生了輕生的念頭。2017年10月的一天,張某來到一家賓館房內,想用放火的方式結束自己的生命。他先用東西頂住房門,然後把菸頭扔在床上點燃衣服等物品,導致房間內大面積著火。隨著火越燒越旺,張某內心開始害怕和後悔,於是撥打電話告知賓館吧檯和消防隊房間起火。消防人員及時趕到,將其救出並把火撲滅,但房間物品被全部燒燬。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因工作和生活遭受挫折產生輕生想法,將菸頭扔在床上點燃衣服物品引發火災,造成賓館直接財物損失8000餘元,其行為直接危害了公共安全,構成放火罪。案發後,被告人張某在現場給賓館吧檯和消防隊撥打電話,使火災及時得到控制,防止災情擴大,避免了更大的財產損失,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張某因輕生而引發犯罪主觀惡意較輕且當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其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酢情可從輕處罰。對此,張家口市橋西區人民法院於近日對該案做出判決,被告人張某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

說法: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當然,如果行為人放火燒燬自己或家庭所有的房屋或其他財物,足以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應以放火罪論處。同時,《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張某欲通過在賓館裡放火的方式達到自殺的目的,雖自殺未遂,賓館的損失也不大,但放火行為危及公共安全,故放火罪成立。案發後,張某主動撥打火警電話,防止了災情擴大,並具有自首情節,自願認罪,其家屬積極賠償賓館損失,具有法定和酢情從輕情節。同時,結合有關緩刑的規定,法院從輕對張某作出了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的判決。

梁燕 趙曉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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