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五月一日起食品小店小攤小作坊須持證持卡經營

5月1日起,《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將開始實施,屆時,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將分別實行許可證、備案證和備案卡管理。這是記者今日從省食藥監局獲悉的。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具有多樣性、複雜性、長期性的特點,多數生產經營條件簡陋,是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難點。為了進一步規範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方便群眾生活,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我省出臺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

條例明確規定,食品小作坊許可證、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食品小攤點備案卡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許可證有效期5年,備案證、備案卡有效期2年。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應當在明顯位置張掛營業執照、許可證或者備案證、食品安全相關制度,食品小攤點應當在明顯位置張掛或者由從業人員隨身攜帶備案卡。

按照條例,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從業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購進和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洗滌劑、消毒劑等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購進和使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建立查驗記錄制度,相關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其中小攤點的記錄、票據保存期限不得少於本批次產品銷售或者使用後30日。

省食藥監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常銀生介紹,條例實現了食品安全的法治兜底,小食品生產經營業態種類繁多,從保障食品安全的角度出發,除《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地方立法規範之外,不宜再出現食品生產經營的其他業態遊離於法規規範之外的情形。

○解讀

  食品小作坊禁止生產嬰幼兒配方食品

食品小作坊到底指哪些?《條例》明確規定,是指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規模小,工藝技術簡單,生產加工傳統、特色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申請食品小作坊許可證,應具備4方面條件: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場所,並與有毒、有害以及其他汙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通風、防腐、防蠅、防鼠、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設施;具有合理的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採用散裝的,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或者外包裝上清晰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成分或者配料表、食品小作坊的名稱、生產地址、聯繫方式、許可證編號等內容;採用預包裝的,應當符合預包裝食品的相關規定。

根據《條例》,食品小作坊不得生產加工下列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專供嬰幼兒、孕產婦等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乳製品;國家和本省規定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

食品小經營店、小攤點簡化准入制度“寬進嚴管”

食品小經營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店鋪,經營面積小,從業人員少,以小食雜店、小餐飲等形式或者現場製售方式經營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小經營店應當自開辦之日起15日內,辦理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

按照《條例》,食品小經營店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具有固定的經營店鋪,遠離汙染源、通風整潔衛生,經營面積低於60平方米;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從事餐飲服務的,還應當具有給排水設施;具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食品小經營店辦理備案,應當提供營業執照、身份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覆印件和聯繫方式、經營地址、經營範圍等信息。

食品小攤點,是指無固定店鋪,在劃定區域擺攤設點即時製售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小攤點應當自開辦之日起15日內,辦理食品小攤點備案卡。申請食品小攤點應當具備兩方面條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製售工具、存放容器、工作臺面;具有相應的亭、棚、車、臺和存放廢棄物的封閉容器等設施。食品小攤點辦理備案,應當提供身份證、從業人員健康證明覆印件和聯繫方式、居住地址、經營範圍等信息。

省食藥監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常銀生表示,《條例》建立了“寬進嚴管”制度,本著“監管、規範、引導、便民”的原則,簡化了“食品小經營店、小攤點”的准入制度,實行備案管理。

被吊銷證件 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違反《條例》需承擔哪些法律責任呢?

《條例》設定了寬嚴相濟的法律責任,對一般性違法行為,先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才處以經濟處罰。考慮到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規模大小有別,風險高低不同,在設定法律責任時進行了區分,罰款規定了不同檔次,使處罰更加切合實際,達到教育規範的目的。另一方面,對違反禁止和負面清單規定的行為設定較重的處罰。

根據《條例》,食品小作坊未取得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不足1000元的,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貨值超過1000元的,並處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食品小經營店、小攤點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備案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在一年內累計3次因違反條例規定受到罰款處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食品小作坊許可證、收回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食品小攤點備案卡。被吊銷食品小作坊許可證、被收回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或者食品小攤點備案卡的食品生產經營者,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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