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部分小客車實施限行的通告(試行)

為保持和改善海南生態環境質量,合理配置道路交通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自2019年8月1日0時起,對在本省行政區域道路上行駛的非本省核發號牌(含臨時號牌)的小客車採取如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進入海南省道路行駛的非本省號牌小客車,須通過網絡、電話或者窗口方式辦理登記。每輛車每年通行總天數不超過120天,可多次辦理。

二、駐瓊機構和在瓊註冊登記企業已在本省使用的非本省號牌小客車,實行過渡期通行證備案管理,過渡期於2020年12月31日截止。

三、未辦理登記、通行證或通行證超過有效期的非本省號牌小客車,進入本省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四、海南省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在重點時段、路段、區域實施小客車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通告的規定,在限制通行的道路周邊設置禁令標誌,並通過增設、整合道路及城市公共空間視頻監控資源,加大執法力度。

六、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及非營運性質的新能源小客車進入本省道路行駛,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七、本通告限行的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特此通告。

海南省公安廳

海南省生態環境保護廳

海南省交通運輸廳

2018年07月31日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