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合理嗎?

心遠地自偏49


學校一個女生剛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而死亡要學校賠償60萬這合理嗎?這個問題我們應該斬釘截鐵的回答:不合理!



首先,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學校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要根據發生意外的情況確定,具體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2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執行。

我們看《辦法》的第八條: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依法確定。


學生致病的原因是由其她本身的病變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在學校受到了人身傷害,或者是學校管理失誤造成的傷害。當學生在校內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只有在“有過錯”情況下才能承擔責任,這叫作過錯責任!而在此事件當中學校沒有過錯!

第二,學生在校雖然老師具有監管責任,但是這個女生的發病是突發的現象,不存在預見性,沒有辦法做出預防措施!學校不能全天候的盯住學生。班主任要管理一個班40多個同學,每個同學在學校都自己自由的活動時間和弄間。班主任不可能每都跟在每個同學身後。也不可能預料到每個學生什麼時候發病。這種情況屬於十分不可預見性,學校老師沒有辦法預防!


第三,學生意外死亡不是在學校開展的活動,或者體育課中,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情況下發生的。

第四,如果在學生髮病後,學校教師沒有及時的按照規定採取一定救治的措施,做那麼學校應該承擔一部分責任。所以學校要加強對學校教室急救培訓工作,還有讓教師熟知處理意外事件處理流程!


第五,堅決打擊校鬧現象,如果學校有過錯,對於學校應當承擔責任學校應該依法承擔責任。如果學校沒有責任,絕對不應該因為其他的種種原因而去承擔責任。否則學校就成了無限責任公司,就助長了這種“校鬧”行為,有事就去學校鬧,而且一鬧準成,此風絕不可長!


我是松高尋鶴,你身邊的教育專家。願意為您在教育上的問題排憂解難,期待您的關注!也歡迎您的轉發和評論!


松高尋鶴


這個問題很難回答,因為題主提供的信息太少了,不足以判斷事實。

有時候我們親眼看見的可能只是事實,卻絕不是事情的真相。

如果真的如題主說的那樣是突發心臟病死亡,我想學校是不應該負全部責任的,或者說只應負少許責任。

因為對於心源性猝死的患者來說,往往發病很突然,即使被即使發現了即使救治了,也不一定能夠起死回生。

因為信息不全,所以我不想討論學校是否應該賠償60萬的問題。

我想說的是:為什麼會突發心臟病死亡?發生以後該怎麼辦?

生活中,工作中,我們見過的心源性猝死大多是中老年患者,這個人群主要是因為原本就患有心臟病或者長期疲勞處於亞健康狀態。

對於年輕人的心源性猝死時常也會出現,但比較少。導致年輕人心源性猝死的主要原因是先天性心臟病/爆發型心肌炎等等。

而,這位女生在倒下之前有沒有出現過發熱/腹瀉/胸悶/心悸/胸痛等症狀我們不得而知,她有沒有向家長或老師求救過我們也不得而知。

發生以後該怎麼辦?

有一點讓我覺得比較可惜,子啊國內的公共場合,很少能夠看見AED。

就算是某處有AED,能夠正確使用它的人也非常的人。

大多數人嚴重缺乏基礎的醫學常識,更加缺乏急救常識。

我們應該學會心肺復甦,學會使用傻瓜式的AED。

否則,如果某一天我們自己倒地了,同樣也不會有人來施救,等待我們的將只有死路一條。


最後一支多巴胺


學生上學走到校門口,突發心臟病,去世,這事對於家長確實難以接受,但這個事要分成兩部分去看。

第一,學生髮病,這是他的命中註定,就是這樣的壽命,跟學校一點關係都沒有,家長索賠60萬,他有點想多了,一分錢都不會賠的。

第二,這個事想要學校負責只有一種情況,學校是否耽誤搶救學生,如果耽誤搶救了,這算是有過錯,是要酌情賠償的,如果沒耽誤搶救,真是一毛錢都沒關係。

現在已經不是那種耍賴的時代了,按照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現在孩子在學校出事,學校不是負全責,全負責,而是學校有條件的負責,這個條件是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才承擔責任,否則不背鍋。尤其對這類疾病更是如此。

學校不是唐僧肉,不能什麼事都找學校,學校有責任的,必須要承擔責任,但學校沒責任的,也不該擔一分錢責任,這才是該有的道理。我們要去除誰慘誰有理,誰弱誰有理的羅輯,應該遵循法律而不是道德。

從人情角度看,在去除了法律責任之外,可以適當的人道補償,包括募捐,但是遇到這樣獅子大張口的家長,就算了吧。


韓東言


這位學生的倒地心臟驟停與學校的教學活動沒有因果關係。這是猝死,誰也無法預料。學校自然也沒有責任。

女生倒地之後,如果學校第一時間撥打急救電話,現場做初步的急救措施,那麼學校也算盡力而為了,該做的也做了,也沒什麼過錯責任。

作為急診醫生,我不想糾結到底是誰的責任,而更想做的是,如果下一個學生髮生心臟驟停,我們怎麼才能更好的挽救他的生命。

其實,要挽救一個突發心臟驟停學生的生命,我們可如果做到以下兩點,就會獲得不一樣的結果。

1. 在校園普及心肺復甦急救術

2.在校園鋪設自動體外除顫器AED



當心髒驟停發生,如果第一時間實施心肺復甦並使用AED,將會大幅度提高他們存活的機會,將使得超過50%學生被拯救,這是功德無量的事情,希望學校重視校園急救安全體系建設。

答主:急診夜鷹,急救自媒體科普作者。


急診夜鷹


題主沒有把問題前提描述清楚,該女同學走到教室門口之前處於什麼狀態?是早晨直接從家到學校,在班級門口突發心臟病而亡的呢?還是上完體育課回教室,到班級門口突發心臟病的呢?或者課間有什麼異常現象發生,沒有任何人關注而出現的問題?凡此種種,如果不把前提條件講清楚,可能就會把矛盾焦慮集中到學校賠償這塊。

第一,針對賠償問題,要看校方監護責任履行到位否。如果確有責任履行不到位,導致學生因為心臟病突發而無人關注,則學校肯定有責任。如果學校盡到了監護責任,學生心臟病突發,雖經搶救但仍無力挽回學生生命,學校就沒有任何賠償責任。

第二,從家長要求賠償來看,學校缺乏應急處突預案。我兒子上初一後,學校都會和家長簽定一位責任歸屬協議,在協議中把體育傷、先天性生理病症、心臟病等都詳細分類,凡歸學校負責的類別,學校有責任承擔保證。凡歸家長負責的類別,家長在責任承擔上保證。通過責任明晰,多年來該學校雖然也有偶發式學生意外死亡,但都處理的很妥當,沒有這種大額索賠現象。

第三,有些家長拿孩子逝去的生命碰瓷。這樣的現象每年在全國都發生多起,原因很簡單,學校怕家長到學校鬧事,教育局怕鬧事,甚至怕信息被披露在網上,結果就助長一些無理的家長訛詐學校的醜惡現象。這種拿孩子逝去生命碰瓷做法,讓人非常痛恨,學校的錢也是國家的錢啊,國家的錢是納稅人出的啊,憑什麼大家讓你去訛詐?

所以說,對於學生在校發生意外傷亡事件,需要重在平時做好預防工作,學校和家庭分別做好監護工作,都盡到責任了,風險性自然降低了。如果確實有意外發生,根據相關規定和雙方籤的協議協商解決就行了。不行就經過法律途徑,學校和家長分別請律師去解決。


韓國成老師


總體上來看,這是很不合理的,但依然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以下是三水三心的評論。

任何生命都值得尊重,都應該敬畏。所以,對於一個如花生命的凋謝,我倍感痛心。但是,是不是應該在生命離去的時候,不分青紅皂白,隨意尋找一個“苦主”,也就是要找到一個賠錢的單位呢?

毫無疑問,此風不可長!

首先,按照法律的規定,如學校沒有過錯責任,就沒有賠償的義務

要承擔賠償責任,必須要有過錯,並且,要判斷這個過錯是否與這個結果之間有必然的因果聯繫。我們可以依據的法律是《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的第六條明確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請注意,是“因過錯”,如果沒有過錯,又豈能承擔賠償責任呢?

結合這個問題來看,這個女生,是因為“突發心臟病”,這是一種身體疾病,學校豈會有任何過錯呢?

其次,事件發生的地點為教室門口,並不意味著學校一定承擔責任

很多人會說,在學校發生的事故,學校就有責任。我在擔任校長的時候,曾經遇到兩個孩子打鬧,不小心把牙齒摔斷了的事件。一方家長報了警,某人的第一句話就是“在學校發生的事肯定要找學校嘛”。後來,我就這件事與當時某人所在單位的一把手還發生了爭執,當然,他怎麼爭得過我呢?

因並不知道這個女士的年齡,是否是完全、限制還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裡引用《侵權責任法》相關的三個條款: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很明顯,如果學校能夠證明該女生是因自身的身體原因(也就是突發心臟病)去世,那麼,學校是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

第三,學校有沒有可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呢?尚需要具體分析

前面都在說學校沒有責任,那是否就意味著學校可以不作為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因為,如果學校沒有及時採取相應的措施,學校還是有可能需要承擔責任的——承擔責任,也就意味著要賠償。這是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形來判斷的。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2002年教育部頒佈的《學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第九條第八款規定: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學生在學校突發疾病,但學校並沒有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就應該對加重的部分,承擔相應責任。舉例來說,如果學生進入學校,突然暈倒,學校卻沒有及時採取急救措施——校醫有資質,設施設備齊全,應立即採取搶救措施;如果沒有,就應該立即撥打120。一旦沒有及時發現,及時處理,自然就應該承擔責任。

我在擔任班主任的時候,就有一名學生在學校突發癲癇,但我們立即撥打了120,為醫生的搶救贏得了時間,沒有造成更加嚴重的後果。

但心臟病不一樣,發作很快,極有可能在短短的幾分鐘之內就造成嚴重後果,也就是說,在學校還沒來得及反應或者反應了但沒有等到開始急救,後果已經產生。這種情況下,學校也是不應該承擔責任的。

最後,各級政府要勇於面對矛盾,依法處理“校鬧”。

孩子去世了,做父母的內心悲痛,都應該理解,但不能脫離法治的軌道。最近幾年,“醫鬧”問題,算是有很大程度的緩解,但“校鬧”的苗頭,已經顯現——只要孩子出了問題,都要找學校,我工作區域不遠的地方,兩撥孩子週末在校外打架,雙方的父母鬧到學校,最後,在協調下,學校竟然賠付醫藥費!你說,這是多麼可笑的事件?

再拿“溺水教育”來說。夏季到了,每年都會有學生因私自下河洗澡而溺水身亡。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本著對每一個孩子安全成長的考慮,加強“防溺水教育”,有的還通過一些網絡手段,開展教育。結果了,有地方家長,在孩子溺水身亡後,竟然找學校賠錢,說是學校的責任!而某些地方,也開始大包大攬,竟然要求老師做“池塘看管員”,並三令五申“發生溺水事故要追究教師責任”!

這是不是很荒唐呢?

鬧一鬧就有好處,其實質是脫離法治軌道的。針對這件事情,有關部門一定要深入調查,由權威機構出具責任認定書,該承擔責任的,必須要承擔責任,畢竟,生命使用再多的金錢也買不來的;沒有責任,堅決不能為了息事寧人,而採取什麼“人道主義補償”。

當然,對於有喪子之痛的父母,政府應該建立一種救助機制,予以適當的精神安撫,畢竟,每個人都有權利享受社會發展的“紅利”,而一些遇到特殊變故的家庭,更應受到社會的特殊的關照!


三水三心


家長的要求不合理。

我們從以下幾點來分析:

1,學生突發心臟病猝死屬於不可預測的意外,並不是因為受到精神刺激或者參加了劇烈活動。雖然作為家長心裡難以接受這種事情,但也不應該成為向學校索要賠償的理由。此先河一開,影響極其惡劣。

2,心臟病從發病到死亡時間很短,如果學校已經在第一時間撥打了急救電話並盡到了救助義務,那麼學校方面完全不用為此擔責。

3,退一步講,如果學生家長無法證明學生的心臟病突發和老師的教學及學校的管理存在因果關係,那麼學校方面一點責任都不應該承擔,包括所謂的百分之幾的賠償責任。我們不能助長我弱我有理的歪風邪氣,如果只要是在學校發生的意外就需要學校擔責的話,那樣學校還怎麼正常教學?

4,校方的責任是教書育人,是傳授知識,而不是無條件地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對於某些不可抗力或者難以預測的意外,學校不應該擔責。如果把學生送到學校就認為學校應該承擔一切責任,這樣的想法十分錯誤。

總的來說,之前確實有類似的事情發生,並且也確實是校方出錢平息了事端,所以這種問題才會成為討論熱點。其實在很多情況下,學校是出於人道救助和息事寧人的考慮才給錢了事。但個人認為這種做法不值得提倡,如果沒有責任,一分錢都不應該給。如果給了,效仿者將接踵而至,後續影響更加惡劣。


夜雨如書


家長的作法合不合理,關鍵是要掌握事實和證據。

暫且撇開賠償的具體金額不談,簡單探討一下家長索賠能否得到支持的各種情形。

一、哪種情況下家長的索賠應該得到支持。畢竟出事學生已經進入了校園,意外事故完全發生在學校,學校是有難以推卸救治責任的。依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學校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事故現場視頻、圍觀師生可以作證,女學生猝發心臟病之後,學校沒有采取及時有效的救治手段,眼睜睜貽誤最佳救治時機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哪種情形下家長的索賠不應該得到支持。倘若事發之後,校方相關人員及時撥打120電話求援;校醫迅速趕到現場施救,譬如馬上給犯病學生服用速效救心丸;第一時間實施心肺復甦並使用AED等積極搶救措施的,這樣因為校方已然盡到了應有的職責和義務,所以家長的高額索賠將會很難再得到支持。

三、什麼狀況下家長索賠應該得到部分支持。

這就要看女生的發病與校方行為有無直接因果關係了。

一是學校組織長跑、馬拉松等大運動量超負荷的運動會(比賽),沒有實施事前有效提醒,致使該女生參與後心髒病猝發的;

二是炎炎夏日,學校防暑降溫措施落實不力造成的。比如教室寢室室內溫度超過30多度,而學校沒有安裝風扇、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的,抑或是為了省電節約費用,安裝以上設施卻故意不開放使用的,要知道高溫也會造成心臟病人缺氧、心跳加快發病的;還有一種就是不顧烈日當空,酷暑難耐,依然在室外開展體育等教學活動,引發女生心臟病的;

三是學校管理不善,因校園欺凌現象女生受到意外毆打犯病的。


四、如果學校應當承擔責任的情形被一一排除,家長依然以高額索賠為藉口,聚集親朋到學校無理鬧事,干擾正常教學秩序,學校可以報警依法處理。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可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綜上所述,出事女生家長正確的做法是,理智地及時報案,積極配合警方調查,在掌握充足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依法合理提出索賠標準。



霍小姐的八卦爐


99隨便語:什麼叫“依法辦事”呢?對於這一類學生在校期間發生的傷害事故,我們不能屁股決定立場,是家長你就支持學生,是老師你就支持學校,正確做法是看法律如何規定。

題目中描述內容不全面,大致概括如下:

(1)一名女學生在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

(2)家長要求學校賠償60萬。

99隨便觀點:

第一,學校不等同於家長,承擔的是有限的監護責任。

某些家長有一種思想,認為自己把孩子交到學校,就把自己對孩子的監護責任,全部交給了學校,一旦孩子在學校裡發生任何事情,學校都應當負責。

以上想法當然是錯誤的。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規定,家長可以將監護責任“全部”或“部分”委託給他人。一般認為,學校對未成年人學生承擔的責任,就是依據這種規定。

但,學校對學生的監護權,基於家長的委託,而不是學校本身具有的權利和責任。

第二,學校承擔的是什麼責任?

另據最高院[2003]20號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當學生在校內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學校只有在“有過錯”情況下才能承擔責任,這叫作過錯責任。

另,這一類案件如果起訴到法院,屬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案件。

綜上,學校對學生承擔的責任,應當是一種“有過錯為前提的侵權責任”。

第三,女學生校內心臟病死亡,屬於哪種事故?

學生在學校內發生傷害事故,分為三類:

(1)學校責任事故,因學校的教學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或學校管理制度存在疏漏或混亂等情況,造成學生傷亡。

(2)學校意外事故,由於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傷害事故,比如學生特異體質,疾病等造成的傷害事故。

(3)第三方責任事故,由於學校或學生之外的第三方造成的傷害事故。

很顯然,題目中涉及的是第(2)類事故,即“學校意外事故”。

第四,學校是否承擔責任的關鍵,在於學校是否有過錯。

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當女學生在校內意外死亡,學校有過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情況,大致包括以下:

(1)學校提供的食品,藥品,飲用水不符合規定,誘發女學生心臟病。

(2)女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體育運動或其他活動,學校在知情的情況下,卻並未注意防範。

(3)女學生髮病後,學校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

(4)老師或學校工作人員,對女學生存在體罰或變相體罰,導致女學生誘發心臟病。

真實案例介紹:

2013年1月,江蘇灌雲高級中學學生仇創,參加所在班級組織的跑步活動時摔倒在地,被送往灌雲縣人民醫院搶救後,宣佈死亡,死亡原因是心臟病猝死。法院認為,仇創系自身原因意外死亡,校方對其死亡無任何責任。

結束語:“校鬧”不可取,我們不能盲目認為,孩子在學校裡發生意外事故,學校就一定要承擔責任;但反之,假如學校真的存在過錯,也必須承擔責任。


99隨便


學生走到教室門口,突發心臟病死亡,家長要學校賠60萬,明顯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而且,家長的這種行為是訛詐、敲詐勒索,是犯罪行為。如果學校追究起來,家長是要負法律責任的。

很多家長都覺得,孩子只要走進學校後,孩子的一切就是交給學校負債了。孩子在學校出現任何問題,學校都得承擔責任。這種想法是錯誤的,只是不懂法的家長的一種個人認識而已。

根據我國教育部令1第2號《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學生在校期間,學校不承擔監護義務,監護義務仍需家長承擔。

所以,並不是學生在學校出現的任何傷害或事故學校都需要承擔責任。這一點,家長們一定要弄清楚。

本事例中的女生,其死亡原因是心臟病突發。這明顯不是其在學校受到什麼外來傷害所導致的,其心臟病也不是因學校而得的。得病、犯病都是學生本人在自然條件下發生的,與學校沒有關係。

主要責任在於女生的監護人,即:該女生的父母。孩子有心臟病,作為父母的不應該不知曉。那在孩子上學期間,父母應該為孩子隨身攜帶治療或控制該病的相關藥品,或者直接帶孩子去醫院治療。這些都是監護人的責任和義務,監護人沒對孩子盡到疾病預防等義務,是孩子病發死亡的直接原因。

而在這個事件中,學校唯一需要盡的一些義務,是孩子病發後的現場急救和撥打120送醫,等輔助義務。

這裡面還存在個問題,因為我國民眾對急救知識的掌握並不普遍,尤其學校裡都是學生,掌握急救技能的人更是少。而且,師職人員也不一定懂得急救知識。所以,存在沒有急救能力的可能。

再結合心臟病這種可能瞬間病發致命的特點,也許學校採取任何急救措施,都來不及挽救。

所以,學校只要採取了能力範圍內的輔助救援義務,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假如,家長一直為了讓學校賠點錢而鬧事,學校可以考慮採取法律手段維權。甚至可以以敲詐勒索,起訴家長。

儘管,孩子病故需要同情,但家長也不能因此而肆意訛詐、無理取鬧。否則,可能會觸犯法律,給自己雪上加霜。

法治社會,不可胡作非為,要依法辦事!

大家覺得學校需要賠償嗎?說說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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