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坐公交車,突發心臟病,後送醫院不治身亡,家屬告公交索賠,有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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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索賠得有根據,意思就是病人的心臟病發作以及死亡與公交究竟有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如果有因果關係,公交需負責任,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公交不負責任。

乘客付錢後,即與公交公司形成了合同,公交就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由於公交上下客時間的短暫性以及公交公司一方司機專業知識及設備的缺乏,故無法及時預知某位乘客會突然發生某種疾病,只有乘客自己清楚自己的身體狀況,也只有乘客自己知道是否可以乘坐公交,故這種預知責任只能由乘客來負。

當病人突發疾病,公交司機理應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並疏散其它乘客,並可以將病人快速運往就近醫院進行搶救。如果有可能,最好撥打一下122,讓122 維持好去醫院路上的交通,為搶救病人贏得時間。如果司機有搶救病人的專業知識,比如人工呼吸,那是最好的。如果司機對搶救病人做了該做的工作,那麼追究公交一方的責任,如果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公交方有過錯,那麼,官司勝訴可能性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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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可以索賠,首先公交公司是由政府控股,具有社會公益的經營主體,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型企事業單位。乘客購票乘車,雙方自然形成旅客運輸合同關係,有責任和義務將乘客安全的送到目的地,公交公司都會為公司和乘客購買保險。實際情況是公交車不可能具備鐵路及航空配置隨員醫療人員,也沒有應對常見突發疾病的藥品,而且從調度及行使過程中有太多的不確定性。大家都有親身經歷,就以上下班高峰期為例:車上乘客較多,空氣流通不暢,相互擁擠;還有現在生活壓力普遍較大,私家車和公交車搶道,甚至電動車還會駛入機動車道;公交駕駛員也會為班數或擔心乘客上班遲到,既要安全駕駛,還要眼尖手快處理各種突發情況,難免會急剎車或急拐彎,因為在突發情況下沒有時間給予乘客提醒。所以說各種原因摻雜在一起,真的發生這種事情,是有多方面原因的。一般通過法律途徑,由公交公司和保險公司承擔部分賠償,當然乘客也有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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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是公民的權利,符合起訴的條件法院就得受理。是否有道理要看基起訴狀中事實和理由是怎麼寫的。在公交車上突心臟病不治身亡,這是客觀事實。告公交的理由是什麼呢?如果沒有理由或理由不成立,那法院按理說就不應支持其主張。這就看他們如何妙筆生花了。現實中確實有所謂常有理,善於無中生有,慣會強詞奪理,能把水攪渾,能把天說破,如果再碰上葫蘆僧法官,那就難說了。如果真的打起了官司,還是要認真應對的,雖是一手好牌,也要打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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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公交車有責任嗎?心臟病發作具有,發病急重的特點。是車在行駛過程中出現危險駕駛,嚇到乘客了?還是出現車禍誘發心臟病了,如果沒有為什麼會覺得索賠有道理呢?要這樣,以後坐車還要出示健康證明?有病的禁止乘車?



這有什麼道理?以後類似的事情在法理上堅決不能支持。我們同情死者,這種事發生在任何一個家庭都是一個沉重的打擊,但是同情不等於沒有原則。在公交車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要求索賠,有無理取鬧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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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兩個方面:第一,公交乘務人員是不是及時採取了措施,如把病人送往就近醫院進行治療。如果採取了有效措施後,病人也沒能醫治好,公交就不應賠。第二,公交乘務人員不作為,延長了救治最佳時間,就應該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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