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科普|買保險,只認「保險公司牌子」可不行!

很多人買保險只認公司牌子,認為公司品牌,代表著未來的可靠性、保險產品的好壞、服務的好壞。

偏好品牌原本無可厚非,因為保險本身不好懂。但放大品牌效益,把“品牌”與“優劣”劃等號,在保險領域卻不一定是合適的,因為保險本身不是一件普通的商品,而是一份合同。

本文就分享三個保險糾紛案例。看看比“保險公司”更重要的是什麼?我們在買保險時,更要注意什麼?

保險科普|買保險,只認“保險公司牌子”可不行!

案例一:李先生與太平洋保險糾紛

2017年10月11日,中國消費者報刊登一篇文章:《患“原位癌”遭拒賠 太平洋保險未明示被判賠償》(以下為內容摘要):

2016年6月,李先生為其母親購買了一份“銀髮安康惡性腫瘤疾病保險А款”大病保險,基本保險金額為5萬元,每年需繳保費538元,10年繳清。

當年12月,李先生的母親被確診患有左乳癌,進行了左乳切除手術。李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遭拒絕,理由是其母親所患疾病是“原位癌”,不屬於惡性腫瘤,不在保險條款責任範圍內。

李先生不服保險公司的解釋,認為癌症就應屬於惡性腫瘤,投保時保險公司並沒有告知“原位癌”不屬於惡性腫瘤,不在保險範圍內。

多次協商無果,李先生將保險公司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給付賠償金5萬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合同中已明確載明“原位癌”不屬於惡性腫瘤,不在保險範圍內,其已對保險合同條款盡到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李先生當庭出示的與保險業務員姜某的電話錄音證明,姜某並未告知其“原位癌”不屬於保險範圍。姜某承認,她之前並不知道什麼是“原位癌”以及“原位癌”不屬於惡性腫瘤。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保險公司應按照誠實信用原則履行給付保險賠償金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代理人未履行明確告知義務,故合同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提出的拒賠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依據《合同法》《保險法》的規定判決,保險公司支公司給付保險賠償款5萬元。

糾紛解讀

同樣都叫“防癌險”,但不同的保險,保障範圍並不完全相同。

市場上主流的防癌險,通常將“原位癌”納入保障範圍。但在這個糾紛案例中,該保險合同中並沒有包含“原位癌”責任,嚴格意義上來說,它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外的,保險公司並沒有錯,

但由於看不懂保險,消費者很自然認為原位癌也屬於癌症,由此引發雙方糾紛。儘管最終獲得理賠,但維權成本太高。

案例二:郭先生與中國平安保險糾紛

該案例為:新疆維吾爾族自治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2014)巴民二終字第95號(以下為內容摘要):

2005年4月22日,郭某為其子購買了一份《平安附加開心果定期少兒重大疾病》保險。2013年3月l5日,郭某之子不適,經西藏駐成都辦事處醫院診斷,為第三腦室佔位病變、梗阻性腦積水。

同年3月26日,郭某之子入住三六三醫院,醫院診斷為:三腦室佔位、腦積水分流術後。後經伽馬刀手術治療,已逐步康復。

同年5月7日,經解放軍第273醫院進行核磁共振頭顱檢查,該醫院出具診斷報告單,結論為:腦內第三腦室腫瘤放射治療後腫瘤體積略縮小。

後郭某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於2013年5月31日發出理賠通知書,以原告的申請事由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條件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認為,“第三腦室佔位病變、梗阻性腦積水”並非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良性腦腫瘤”,解放軍第273醫院雖然診斷系“腫瘤”,但因疾病診斷書上加蓋了該醫院的公章,違背了一般診斷書上只有醫師簽名、不必加蓋公章的通常做法,因此該診斷書不真實客觀;即便該診斷是真實的,也僅能證實是“腫瘤”,而不能證實是“良性腦腫瘤”。此外,在治療腫瘤過程中選用伽馬刀,而不是開顱手術,也不符合該疾病的理賠條件。

最終,該保險公司申辯理由未被法院採信,案件經過二審終審判決,中國平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庫爾勒中心支公司敗訴,向郭某支付理賠金。

糾紛解讀

同一種疾病,各家公司規定的理賠條件,可能不完全相同。

這個案例中,則要求醫院明確診斷為良性腦腫瘤,並且實施開顱手術。

但醫療機構採用的是醫學中關於“腫瘤”的專業術語,並且實施更加合乎實際病情的放射治療,但按照當時的合同條款,不完全符合保險公司的理賠條件,因而遭到保險公司拒賠。

案例三:王女士與中國人壽保險糾紛

我們再來看一則來自中國保監會公佈的糾紛案例:條款惹爭議 一字之差拒賠(以下為內容摘要)

1998年,王女士購買了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大疾病保險,承保10種大病,年交保費1500元左右。“當時保險業務員說得很籠統,並沒有很具體的說明,而我們也就很自然地認為,按照保單的說法,只要是得了10種大病中的任何一種,保險都保。”

2011年8月王女士感到身體不適到海淀醫院就診。經過檢查後海淀醫院診斷為心臟二間瓣有問題。9月,為了獲得更權威的意見王女士又到阜外醫院進行檢查,得到了同樣的診斷結果。

9月17日,王女士在阜外醫院住院治療,並開胸進行手術。手術內容包括有主動脈瓣手術。由於買過保險,10月初,王女士的丈夫朱先生帶著保單、醫院證明覆印件來到中國人壽第二營業部並辦理了相關手續。

沒想到11月初等來的卻是拒賠通知。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主動脈瓣手術”不屬於我公司“康寧終身”、“康寧定期”保險條款中的“主動脈手術”所規定保險責任範疇。

對於保險公司的答覆,朱先生並不認同:作為一名普通的保險消費者,我既不是專業的醫學工作者,也不是專業的保險從業者,我所理解的“主動脈瓣手術”應該屬於主動脈手術的一種。在1998年我向貴公司投保時,貴公司的保險代理人也並未事先提前明確告知主動脈瓣手術不屬於主動脈手術。

儘管經過多方溝通與爭取,最終,本案以保險公司拒賠告終。

保諮詢

以上三個案例,都是知名保險公司的糾紛案例,這裡不是專門針對大保險公司(不知名的保險公司也有糾紛),也不是否認保險公司在服務水平方面的差異,只是提醒消費者:

第一、不管什麼樣的保險公司,無論大小,對於保險責任以外的,它也是不會賠的。

所謂的公司更大、服務更好,都是建立在“合同約定可以賠”這個前提下,沒有這個前提,都是一廂情願的胡扯。

很多人喜歡拿保險公司為自己站臺,賣保險這樣很正常,但買保險,就要特別當心。

第二、儘管有些案例,經過非常周折的投訴、對簿公堂,最終勝訴,但其中的經濟成本、時間成本、精力投入何其之大!

當然,有些保險糾紛不可能完全避免,比如確實在保險責任範圍外的,但作為消費者一定要明白:

市面上的保險,並不是完全相同、或者“差不多”的,就像第一個案例中,同一類保險,其保險責任差別也很大,而且隨著保險公司的競爭日益激烈,這種差異會更加明顯。

舉個例子:

“腦垂體瘤、腦囊腫、腦動脈瘤及腦血管瘤 ”這項保險責任,有的保險公司的理賠條件是:實施了開顱手術。也有保險公司理賠條件是:接受了手術或放射治療。顯然後者的理賠條件要寬鬆得多,兩者理賠結果相差甚遠,就像第二個案例。

所以,於其在理賠時,奢望保險公司更人性化、會通融處理,不如在買保險前,就多對比下保險責任,哪個保險公司的條款對自己更有利?這樣才能儘可能減少日後發生糾紛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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