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屬於監察委監察的對象
包括:村支書、村支部成員、村委會主任、村委會委員、村民小組組長等
2、上述人員從事以下七類行為(文後附圖)過程中貪汙、受賄的構成貪汙罪或者受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貪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三萬元以上刑事立案
受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三萬元以上刑事立案
非村幹部人員與之勾結共謀的,以共犯論。
行為有七大類,文後附圖,下面主要介紹農村發生的一些具體的行為:
1、危房改造補助
在不符合條件的情況下,以親屬名義申請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
冒領、剋扣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
以申請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為由索要好處費
2、低保
不符合低保政策的情況下,為親屬申請低保
將低保戶、五保戶存摺收到自己手中保管,侵佔低保金
3、社會撫養費(過去的超生罰款)
截留私分收取的社會撫養費
4、截留強農惠農資金、虛報冒領、騙取國家補貼資金
5、違規收費
明知低保戶和獨生子女戶免交農村合作醫療費的情況下,擅自向低保戶和獨生子女戶收取農村合作醫療費
6、剋扣徵地補償款,虛報騙取徵地補償款
7、截留扶貧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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