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實現事業部年度經營目標,以項目管理為核心,全面建立事業部激勵體系,激發員工積極性,同時形成事業部與員工“共收益,同分享”的良性循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事業部全體員工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項目支持獎金
第三條 事業部成功簽訂新項目合同,可提取項目支持獎金。
第四條 項目開發獎金總額=合同總額×0.5‰
第五條 其中事業部在合同簽訂前期未參與,總公司直接移交的項目合同,事業部不允許提取該獎金。
第六條 獎金在合同簽訂之後一次性發放。
第三章 項目執行獎金
第七條 項目當月產生直接成本,可提取項目執行獎金。
第八條 項目執行獎金總額=當月直接成本總額×6‰。
第九條 發放要求
(一)如當月項目現場出現重大傷亡事件(造成死亡或國家認定傷殘),當月執行獎金取消;如當月項目現場出現輕微傷亡事件(不構成傷殘),發生一起,獎金總額扣發應發數額的50%。
(二)如當月項目部接到業主投訴,發生一起,獎金總額扣發應發數額的50%。
(三)如當月項目部現金流為負,且無不可抗力作為理由,獎金總額扣發應發數額的50%。
第十條 獎金延期兌現
(一)當期兌現獎金=應發獎金×80%;
(二)剩餘部分待項目質保期結束之後發放。
第四章 項目利潤及成本結餘獎金
第十一條 項目竣工驗收並結算之後,根據成本結算情況可提取項目利潤獎金和成本結餘獎金。
第十二條 項目結算成本不超概算成本,可提取項目利潤獎,項目利潤獎金總額=項目利潤總額×2%
第十三條 項目結算成本低於概算成本,成本結餘部分可提取項目成本結餘獎金,項目成本結餘獎金=項目成本結餘總額×10%
第十四條 發放要求
(一)概算成本中管理費用分攤部分為固定比例,該部分結算時出現的結餘或超額,不計入項目考核。
(二)如項目現場出現重大傷亡事件(造成死亡或國家認定傷殘),項目利潤及成本結餘獎金取消;如項目現場出現輕微傷亡事件(不構成傷殘),出現一起,項目利潤及成本結餘獎分別扣發應發數額的10%。
第十五條 獎金分期兌現
(一)項目結算結束當期兌現獎金=應發獎金×80%;
(二)剩餘部分待項目質保期結束之後發放,質保期發生成本的,從項目利潤和成本結餘獎金剩餘部分總額中扣除。
第五章 獎金髮放原則
第十六條 各項目開工前需確定項目組成員,人員中途變更的需及時報總經理辦公室審定。項目各類獎金由項目經理根據項目組成員貢獻予以分配,分配方案報總經理辦公室審定。
第十七條 原則上項目各類獎金項目經理個人分配比例不得超過獎金總額的60%。
第十八條 獎金調整
(一)如合同執行中,合同額或合同內容發生調整的,需根據最新合同額重新核算獎金總額,並從調整後最近一次獎金髮放時對差額予以多退少補。
(二)如發生合同調整造成的前期獎金後期不足抵扣部分,可在不同獎金間予以抵扣,如仍然無法抵扣,須在半年獎和年終獎中予以抵扣。
(三)如因項目質量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項目驗收未通過,之前發放的該項目獎金全部取消,已發放部分須在半年獎和年終獎中予以抵扣。
第十九條 獎金總額報事業部主管領導及總公司批准後執行。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事業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試行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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