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屍體放醫院,結果今天后內臟被掏空做成標本!

1998年9月13日,王老漢的長子小玉(化名)因患闌尾炎住 進了遼寧省瓦房店市某醫院。第二天小玉經過手術後,出現了腹 漲、下飯困難等不正常現象,於是王老漢多次向醫生護士反映,但 一直沒能引起重視。手術9天后,因迫於住院費的壓力,小玉出院回到家中。10月1日晚,小玉因腹部疼痛加重被再次送往該院急救,在採取了一系列的治療措施後,病情略有緩解。但到了2日早上8點,小玉病情再度發作,被緊忿戴上氧氣罩推進了手術室,進 行了長達5個多小時的手術。到3日清晨,小玉的病情仍然沒有 任何好轉,並在轉院途中死亡。王老漢認為,小玉的突然死亡,完 全是由醫院的嚴重過錯造成的屬於醫療事故。於是向院方提出對小玉進行屍檢的要求,以確定死因。 醫療事故的確定需要法醫的介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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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4日,大連某臨床病理中心接受委託對小玉屍體 進行解剖鑑定,經鑑定得出診斷報告:小玉為瀰漫性化膿性腹膜 炎,中毒性休克致死。對此,雙方均無異議。但萬萬沒想到的是事後,王老漢得知 小玉的心肝肺等臟器已被病理中心全部取走,就急忙與病理中心 系,要求立即返還,但遭到拒絕。於是,王老漢就對小玉的屍體 加以冷藏,併為此支出了大量費用。直到2000年9月,病理中心 仍然沒有返還小玉的內臟,王老漢迫於無奈只好於同年9月8日 起訴到大連市某區人民法院,要求病理中心返還小玉心肝肺等髒 器並賠償屍體冷藏費用10,000元。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病理中心的行為符合衛生部頒發的 《解剖規則》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王老漢要求其返還小玉心肝肺等 臟器及賠償屍體冷藏費用.10,000元的請求於法無據,故當庭判決 駁回王老漢的訴訟請求。王老漢不服,於是上訴到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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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開庭審理後,為了確保適用法律正確和判決公正,合 議庭成員查閱了大量的有關審判資料、文件規定以及有關判例,認真分析研究,並經過多次反覆評議認為:公民死亡後其屍體應由死 者家屬負責處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擅自處理。為查明 小玉死亡原因,病理中心接受委託解剖屍體,解剖後應將提取的臟器返還給死者家屬。《解剖規則》雖有“病理解剖或法醫解剖的屍體,可以留取部分組織或器官作為診斷或研究之用”的規定,但本 案屍檢報告作出後,各方並無異議,病理中心應返還取走的臟器標 本並賠償屍體冷藏費用。據此,中院依法宣判:撤銷區人民法院對 本案的一審判決;病理中心返還死者小玉的內臟標本,如不能返 還,則賠償老漢精神損失費20,000元;病理中心支付王老漢冷藏 小玉屍體費人民幣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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