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超市多收1元被罰3000元,只因違反了這部法!

杭州一市民反映,其在該市延安路鮑師傅蛋糕店購買糕點時,被收費系統自動四捨五入進位收取蛋糕費用。

天津一市民反映,其在該市西青區物美超市中北店購物時,購買的酸菜魚底料商品標價16.9元,實際結賬金額17.9元。

廣州一市民反映,其在該市海珠區革新路露天停車場停車時,發現停車場隨意漲價,且沒有做到明碼標價,沒有放置停車收費價格公示牌。

這些情況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發生,

很多人都見怪不怪了,

抱著“忍一忍”的想法不去追究。

而實際上,

上述經營者的做法違法了!

這三個例子是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佈的

2018年6月12358價格監管平臺典型違法案例。

他們不僅被責令改正價格違法行為,

「微普法」超市多收1元被罰3000元,只因違反了這部法!

而且蛋糕店被處罰了4000元罰款,

超市被處罰了3000元罰款,

停車場被處罰了1000元罰款。

因為他們的行為違反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價格,

在生活中扮演著相當重要的角色,

與我們的衣食住行息息相關,

甚至,

還左右著我們吃肉還是吃“土”。

「微普法」超市多收1元被罰3000元,只因違反了這部法!

價格誰來定?怎麼定?定多少?

這部價格法來告訴你。

這部法,很資深

今年是改革開放四十週年,也是價格改革四十週年。1978年,以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為標誌,我國走上了改革開放的道路,我們黨把工作重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1992年鄧小平南巡講話時提出要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中共十四大正式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199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實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確了價格改革的方向,明確規定“國家實行並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目前,這部法已實施二十週年了。

價格法確立的基本價格制度,破除了舊的計劃價格體制障礙,有力地促進了市場競爭,讓這種內在的通過市場競爭使價格趨向合理的自動調節機制,及時反映供求關係,達到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有效地保障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據測算,目前市場調節價的比重已從1978年的3%上升到97%以上。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嶽修虎司長介紹,目前,我國商品和服務領域的市場化程度已經很高,以市場形成為主的價格機制已經確立,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在調節經濟運行、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的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

價格法規定,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但僅限於以下商品或服務價格:

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係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自主定價≠胡亂定價

大多數商品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並受法律保障。

經營者享有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價格的權利。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珍惜享有的基本權利:

自主制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

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價格;

制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當然,義務與權利是同時存在的,經營者在價格活動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

此外,價格法中規定,必須禁止不正當的價格行為。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會有多種多樣的表現,價格法第十四條則列舉了八種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政府定價要聽證

聽證會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它是行政機關在將作出某項行政決定的過程中,為了向利益相關的當事人提供提出反對意見的機會,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組織有關人士對行政決定的方案進行審議的制度。

價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徵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

按照本條的規定,需要舉行聽證會的價格首先是指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其實,可以進行聽證的價格範圍不限於本條列舉的三種價格,屬於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有必要更多地聽取意見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範圍內的其他商品和服務的價格,也可以列入聽證的範圍。而對群眾切身利益沒有直接影響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制定價格時,可以不實行聽證會制度。

聽證會的組成人員應當包括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代表、專家等,也就是說聽證會徵求意見的對象不但有政府有關部門,更重要的還包括利益將會受到政府所定價格影響的廣大群眾。對於利益相關的當事人,必須保障他們享有提出意見的權利。

價格法也要與時俱進

在國家發改委價格司召開的“價格法實施二十週年”座談會上,來自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中國政法大學等部門和單位的參會人士認為,有必要對價格法進行適當的修改

如果要修改價格法,該從哪些方面入手?與會專家提出,價格法修改要解決的關鍵問題,首先是更好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將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確立的“主要由市場決定價格的機制”用法律方式予以鞏固。

其次是為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把該管的管細管好管到位,需要在價格法中明確規定政府制定價格的模式和方法,如減少政府直接定價項目,將制定公開透明的定價機制等納入法律範圍,以更好地適應價格管理轉型的需要,同時要進一步完善價格調控體系。

第三是堅持職權法定、依法行政。需要在價格法中進一步

完善政府制定價格的程序,將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包括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在價格法中予以明確;強化執法手段,加強價格監管力度;細化法律責任,科學設置罰則,避免“過罰失當”的不公正現象;明確對國家機關收費的監管方式和方法,填補現行價格法立法空白點;明確在新的管理體制下,價格調控管理與價格監督檢查的責權關係,加強協調配合。

來源 | 《中國人大》雜誌微信號“西交民巷23號”、中國普法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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