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示理財陷阱:"100%保本保息"合同約定無效,投資人該何去何從?

“公司法研”傾情推出《上海法院勞動爭議審判法規彙編

》,該彙編系對上海地區關於勞動爭議的法律法規、上海高院的指導意見收集整理,共計54篇法規文件,編輯成253頁電子文檔,供大家學習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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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理財陷阱:

司法觀點

委託理財屬風險投資,“保本保息”的做法違背市場經濟基本規律,有違公平原則,應屬無效。因“保本保息”對整個委託理財合同的目的及存續必要性有決定性影響,故“保本保息”約定的無效亦導致委託理財合同的整體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經典案例

A公司成立於2015年9月24日,經營範圍包括投資管理、資產管理。2013年7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向B公司頒發了《支付業務許可證》,業務類型為互聯網支付,業務覆蓋範圍為全國。2015年11月26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在線支付協議》,約定由B公司為A公司提供網上人民幣銀行卡支付結算服務。同日,A公司在B公司註冊了賬戶,該賬戶即為《在線支付協議》的指定賬戶。

2016年1月6日至1月28日期間,丁某在A公司創設的網站上購買了多份理財產品共計77萬元,該網站宣傳其系“最安全的理財平臺”、“A財富,100%保本保息”、“上項目金額28.21億元”等。丁某認購的項目投資期限7天至90天不等,每天預期收益0.79%至6.66%不等。丁某認購的款項均通過A公司網頁上的“XX支付”鏈接匯入了B公司的客戶付備金賬戶。

後因A公司網站無法登陸,丁某遂將A公司與B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投資款。

法院認為

案件的爭議焦點有二:一、丁某與A公司之間的法律關係及效力認定;二、B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的問題。

關於爭議焦點一,丁某在A公司的網站上註冊併購買理財產品的行為在雙方之間形成了委託理財合同關係。根據丁某提供的網站截屏顯示,丁某在購買理財產品時可以看到理財產品的標書,標書內容包括項目名稱、每份金額、投資天數、每日收益率、已完成認購比例。收益率為確定數值,幷包含“按天還息到期還本”的字樣。同時,A公司在其網站上宣傳“A財富,100%保本保息”。故丁某所購為保證本息的“保本保息”理財產品。委託理財屬風險投資,委託投資風險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保本保息”的做法違背市場經濟基本規律,有違公平原則,應屬無效。由於“保本保息”對整個委託理財合同的目的及存續必要性有決定性的影響,“保本保息”約定的無效亦導致丁某與A公司之間委託理財合同關係整體無效。

關於爭議焦點二,本院認為:

第一,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丁某認為B公司是A公司的監管和資金託管方,且A公司的網站為B公司製作,但從案件現有證據來看,B公司在丁某與A公司的合同關係中,僅充當了第三方支付的角色,並非資金的監管和託管方,而丁某提供的證據亦無法證明A公司的網站為B公司所製作,本院對於丁某的該觀點不予採納。

第二,B公司收取丁某錢款和向A公司銀行對公賬戶及指定銀行卡支付錢款的行為均是根據A公司的指令,是履行B公司和A公司之間簽訂的《在線支付協議》、《一麻袋服務協議》約定的義務,並無丁某所述隱瞞真相、惡意侵吞丁某投資款的情節,B公司並無過錯。

第三,B公司系具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支付業務許可證》,從事互聯網支付業務。法律上沒有規定B公司對A公司的業務內容具有實質審查的義務,B公司在A公司註冊一麻袋賬戶時,已對其基本的信息資料進行了形式審查,盡到了基本的注意義務

因此,丁某與B公司之間既不存在合同關係、也無證據顯示B公司對涉案債務有擔保之意思表示,亦或B公司在履行第三方支付業務中存在過錯,在此情形下,丁某要求B公司承擔相應責任,實難支持。

至於丁某以其金融消費者的身份,要求按照消保法的規定獲得多倍賠償的觀點,本院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購買、使用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的自然人。但是A公司並非金融機構,丁某並非購買金融機構提供的金融產品,故丁某在A公司處購買理財產品的行為非金融消費行為。丁某的該觀點,不予採納。

綜上所述,丁某與A公司的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無效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故A公司應返還丁某相應的本金,但該本金不應以丁某投入的總金額計算,因丁某與A公司之間的合同無效,所以丁某從A公司處獲取的所謂收益亦無法律及合同依據,故實際返還金額應為丁某投入的總金額扣除已從A公司處獲取的款項

。關於損失,合同無效的主要過錯在於A公司,因其佔用丁某資金造成的損失應對丁某予以賠償,本院從公平原則出發,考慮到該案實際情況,酌情以前述未償還本金為基數,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為標準,自丁某第一次向一審起訴之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關於丁某要求B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如上所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決A公司對丁某的損失酌情予以賠償,B公司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律師點評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對委託理財合同效力的認定,我們對此作幾點闡釋:

1、委託理財合同的無效事由

委託理財合同並非是《合同法》規定的有名合同,而是一系列合同、協議的統稱,這些合同的內容基本為委託理財,但是合同名稱和約定內容五花八門。由於運營、操作某些理財項目需要獲得特殊許可或經審批,故委託理財合同糾紛中經常涉及到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情形。委託理財合同的無效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第一、委託理財合同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而無效。對於委託理財合同而言,最常見的無效事由是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主要體現在一些沒有項目運營資質的主體為獲取非法利益,而與投資人簽訂合同,進行非法操作。此處的沒有運營資質不僅包括超越經營範圍從事金融業務;還包括雖然經營範圍包括某些金融業務,但是未取得具體項目運營資質的情形。目前,我國需要審批和備案的金融業務資質有三十多種,包括銀行、保險、信託、金融租賃、期貨、基金、小額貸款等。如果某公司僅獲得了運營小額貸款的資質,卻私自開展基金業務,則該公司就屬於前述的沒有運營資質,其從事基金業務簽訂的委託理財合同也就違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需要注意的是,這種缺乏資質也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委託理財合同的受託方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刑事犯罪,則即使委託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受託方賠償投資損失,人民法院也應不予受理,而應將案件移送公安進行處理。

第二、部分條款無效導致整體無效。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依然有效。但是

影響到合同訂立目的實現、合同履行的關鍵性條款,該條款的無效會導致合同整體的無效。例如本案中委託理財合同中的收益、風險條款,直接影響到投資人簽訂合同的目的,正是因為A公司承諾的“100%保本保息”才促使丁某與其簽訂了合同,進行了投資。故,“100%保本保息”條款因違反經濟規律被認定無效後,也導致了合同整體歸於無效。

2、委託理財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有必要返還的,應折價賠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委託理財合同而言,受託方應向投資人返還投資款,而投資人也應向受託方返還“理財收益”。合同無效造成的損失主要體現在投資款項的佔用利息上

此外,如果受託方在締約過程中隱瞞其沒有資質的事實或提供虛假陳述,合同被認定無效後,

投資人有權依據《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要求受託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3、委託理財合同與其他類型合同的區分

委託理財合同作為無名合同,應適用《合同法》總則規定或與其最為相似的有名合同的規定。很多情況下,許多合同雖然名曰委託理財合同,但是性質卻與其他有名合同更為類似,一旦雙方就合同履行發生糾紛,法院應結合合同的具體約定與雙方的履約行為,對合同的性質作出認定

一般而言,如果合同中約定投資人本息保底,卻未約定風險負擔,這類合同可能被認定為借款合同;如果合同約定投資人僅交付資金,但是後期投資管理是以受託方的名義進行,這類合同可能被認定為信託合同;如果合同約定了雙方均 出資,且共享利益、供擔風險,這類合同可能被認定為合夥合同。

公司治理建議

1、簽訂委託理財合同之前審慎審查對方資質

第一、如果簽訂的是民間的投資、合作協議性質的合同,應審查合同相對方的經濟實力、信譽狀況等。如果對方信譽不佳、且已有大量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則應評估履約風險,權衡利弊、謹慎考慮是否要與其簽約。

第二、如果是與金融公司簽訂委託理財合同,可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其他途徑查詢對方是否有經營該項金融業務的資質、是否有大量訴訟案件(尤其是作為被告的案件)未結、是否有鉅額執行案件未結等,避免投入資金後對方喪失兌現能力,甚至成為無資質平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受害人。

2、委託理財合同履約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首先,應審查受託方的主體資格與資質。這一點前文已述,不再贅述。

其次,委託理財應簽訂書面協議。雖然法律並未強制要求委託理財應訂立書面合同,但是委託理財合同的期限長、金額大、且履約內容複雜,如果不以書面形式對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約定,日後易生糾紛。此外,前文已述,委託理財合同容易與其他類型的合同產生交叉,如果雙方未做書面約定,且履約行為又類似其他有名合同,則法院極有可能作出不利於投資人的認定。

最後,注意投資款的交付方式。支付投資款是投資人最主要的合同義務,一般而言,投資款數額較大,不建議採用現金交付,而應採用銀行轉賬的方式交付。需要注意的是,雙方應在合同中載明收款銀行賬戶,銀行轉賬時也應轉入該載明賬戶,以免日後就投資款是否交付產生糾紛。

法條指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六條 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八條 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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