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久見:申請銀行房貸後,離婚可能被視爲違約?

如今,貸款是最多買樓者選擇的支付方式,不過你可能不知道,銀行或者是貸款公司給你的貸款合同當中可能存在著“不平等條約”,需要你特別留神。

活久见:申请银行房贷后,离婚可能被视为违约?

無論買一手樓還是二手樓,選擇按揭的人都很多

要求消費者開立日常經營主要賬戶

有的銀行在貸款合同中有這樣的條款:“借款人需在貸款銀行發放貸款後在一定期限內在貸款銀行開立日常經營主要賬戶,或將此前在他行所開立的日常經營主要賬戶遷至貸款銀行。”

實際上,這可能給借款人帶來很多不便,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有權拒絕銀行這種強制交易行為。

貸款銀行履約義務被放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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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直接找銀行貸款還是找各種中介代辦,最終還得自己把關

有的銀行在貸款合同中會約定:“因不可抗力、通訊或網絡故障、債權人系統故障等原因導致未按時發放貸款或辦理支付的,債權人不承擔任何責任。”

這種條款明顯放鬆了貸款銀行的履約義務。因為銀行本來就應該對其銀行軟件系統、網絡系統等進行更新、管理、維護,保障其系統正常運行,如因銀行過失、疏於管理等原因造成借款人損失的,貸款銀行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還應該採取積極有效的補救措施。再者,一般人也難以辨別銀行是否真的出現了內部的系統或網絡問題,若是銀行可以因此而免責,就等於銀行可以任意違約。

連離婚也可能被視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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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說“不”時,要勇敢地拒絕

有的銀行對於消費者違約的規定非常奇葩:借款人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視為違約;無繼承人和財產管理人被視為違約;連借款人發生傷殘、失業、搬遷、婚姻變動、工作變動、經營情況惡化等情況均有可能被認定為違約行為。

實際上,若是出現借款人死亡、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不可能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或是沒有繼承人、財產管理人或繼承人不繼承的,合同應當終止,而不是視為違約;若是借款人出現傷殘、婚姻變動等情況,銀行在沒有足夠理由證明借款人是藉此以逃避債務的話,就將其認定為違約,理由同樣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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