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對方不能履行夫妻同居義務起訴離婚?

能否以對方不能履行夫妻同居義務起訴離婚?

今天,本律師接待了一位前來諮詢起訴離婚問題的徐女士(化名)。對方馬先生(化名)是一名年底即將轉業復原的現役軍人。從2011年結婚伊始,徐女士便發現馬先生有嚴重的早洩問題,不能履行夫妻同居義務。在徐女士的勸導下,馬先生先後在多家醫院接受治療,並在其中一家醫院進行了手術,但都沒有實質效果,徹底絕望的徐女士便決定起訴離婚。然而,馬先生卻依仗著自己的軍人身份要求徐女士補償自己20萬元,否則不同意離婚。面對馬先生的無理要求,本就認為自己的婚姻受到欺騙的徐女士當然不能接受,並認為婚姻法明確規定:“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難以治癒的。”就是夫妻感情破裂標準,即使對方是現役軍人,法院也可以判決離婚。

對於徐女士的觀點,本離婚律師不能苟同,理由是:婚姻法對於軍婚實行保護,且對離婚標準的認定做了特殊規定,不能再適用通常離婚案件裡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根據婚姻法的規定與本律師的辦案經驗總結來看,如果對方是現役軍人且不同意離婚的,作為原告非軍人一方必須證明軍人一方有下列情形,法院才會在通過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思想政治工作的基礎上判決離婚:1、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又屢教不改。由此可見,“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難以治癒的。”的規定只適用於雙方均是非軍人或者均是軍人以及被告單方是非軍人的離婚案件,並不適用於像徐女士這樣僅被告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所以徐女士的訴訟請求基本上會被法院駁回。

那麼,徐女士該如何達到自己的離婚目的呢?本律師認為可以嘗試兩個方法:1、直接找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反應情況,力爭通過政治部門給被告做思想工作,面對來自單位的壓力,被告有可能會同意離婚;2、鑑於被告年底就要轉業復員,徐女士可以暫不起訴離婚並做些準備工作,待被告轉業後起訴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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