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人被追責!聚鑫「12·9」事故調查報告公布

45人被追責!聚鑫“12·9”事故調查報告公佈

2017年12月9日2時9分,連雲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二氯苯裝置發生爆炸事故,造成10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4875萬元。8月17日,江蘇省安監局公佈了事故調查報告,查明瞭事故發生的原因,認定連雲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並提出了對相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45人被追責!聚鑫“12·9”事故調查報告公佈

事故原因和性質

(一)直接原因

尾氣處理系統的氮氧化物(夾帶硫酸)串入1#保溫釜,與加入回收殘液中的間硝基氯苯、間二氯苯、124-三氯苯、135-三氯苯和硫酸根離子等形成混酸,在絕熱高溫下,與釜內物料發生化學反應,持續放熱升溫,並釋放氮氧化物氣體(冒黃煙);使用壓縮空氣壓料時,高溫物料與空氣接觸,反應加劇(超量程),緊急卸壓放空時,遇靜電火花燃燒,釜內壓力驟升,物料大量噴出,與釜外空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燃燒火源發生爆炸。

(二)間接原因

1.聚鑫公司未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是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

(1)安全管理混亂。安全生產職責不清,規章制度不健全,責任制不落實,未配齊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未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未認真組織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風險管控措施缺失,應急處置能力嚴重不足。

(2)裝置無正規科學設計。該企業間二氯苯生產工藝沒有正規技術來源;也沒有委託專業機構進行工藝計算和施工圖設計;總平面佈置、設備選型和安裝、管線走向等全憑企業人員經驗決定。

(3)違法組織生產。間二氯苯、硝化酸混合物、1,2,4-三氯苯、間硝基氯苯產品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前提下,違法組織生產。

(4)變更管理嚴重缺失。未執行變更管理要求,擅自取消保溫釜爆破片,使設備安全性能降低;擅自更改壓料介質,擅自改造環保尾氣系統,造成事故隱患。

(5)教育培訓不到位。日常安全教育培訓流於形式,培訓時間不足,內容缺乏針對性,培訓記錄臺賬造假,操作人員普遍缺乏化工安全生產基本常識和基本操作技能,不清楚本崗位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安全風險,不能嚴格執行工藝指標,不能有效處置生產異常情況,不能滿足化工生產基本需要。

(6)操作人員資質不符合規定要求。事故車間絕大部分操作工均為初中及以下文化水平,不符合國家對涉及“兩重點一重大”裝置的操作人員必須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強制要求,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不能滿足企業安全生產的要求。

(7)自動控制水平低。間二氯苯生產裝置保溫釜壓料、反應釜進料、精製單元均沒有實現自動控制,仍採用人工操作。

(8)廠房設計與建設違法違規。四車間廠房在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和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違規設計和施工;未委託監理單位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監理控制;施工結束後,未經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就投入使用。

2.設計、監理、評價、設備安裝等技術服務單位未依法履行職責,違法違規進行設計、安全評價、設備安裝、竣工驗收,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江蘇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未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沒有對間二氯苯技改項目技術來源進行充分論證,危險有害因素辨識不到位、對策措施不明確,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有漏項,未如實辨識事故隱患,涉嫌出具虛假評價報告,構成違法行為,且事故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2)江蘇中建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未取得規劃許可情況下,明知四車間已建成,違規出具正式施工圖。出具的安全設施設計專篇,未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沒有對建設項目選用的工藝技術安全可靠性進行充分說明,沒有對間二硝基苯脫水、保溫釜儲存及壓料、殘液回收使用等工藝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充分辨識,造成事故隱患。

(3)江蘇智誠工程設計有限公司。無相關設計和安全評價資質,非法提供項目設計及安全評價諮詢服務。在無施工圖的情況下,違規繪製竣工圖。在建設單位擅自改變安全設施的情況下,隨意出具變更通知單且日期作假。

(4)江蘇亨亞達工業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江蘇亨亞達工業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在無正規施工圖和施工方案的情況下,出借資質給不具備工程承包、建築機電安裝隊伍;在安裝特種設備時,違規組織非專業人員安裝特種設備,未進行的監督檢驗。

(5)灌南縣建築設計有限公司。未依法履行建築工程監理職責,沒有對建設工程實施全過程監理,違規出具建設項目監理證明。

(6)南京同輝安全評價諮詢有限公司。未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要求,沒有對特種設備和安全設施重大變更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進行認真辨識和論證,安全設施竣工驗收評價結論嚴重失實。

(7)山東齊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不按照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標準進行設計。在未派員勘察現場的情況下,違規給無資質設計單位繪製的竣工圖蓋單位公章;竣工圖的相關人員簽名和出圖日期與實際不符,造成事故隱患,導致事故發生。

(8)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下屬的南京分公司158工程處,在相關手續不全、沒有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違規承接項目,在無工程設計圖紙的情況下組織施工。

(9)連雲港市正恆建設有限公司。涉嫌出借資質,未參與項目竣工驗收,違規在竣工驗收報告上加蓋單位公章。

3.灌南縣委縣政府和化工園區管委會安全生產紅線意識不強,對安全生產工作重視不夠,屬地監管責任不落實,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連雲港化工園區管委會。未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重經濟發展、輕安全生產現象嚴重,關閉手續不齊全企業的態度不堅決,未及時制止和嚴肅查處聚鑫公司存在的違法建設、違法生產行為,未有效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不重視,對監管人員履職能力不足的問題失察,對化工園區企業風險摸排不深入、隱患整治不紮實、監管不到位。

(2)灌南縣委縣政府。未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安全發展紅線意識薄弱,未認真督促化工園區落實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對化工園區安全生產工作督查考核不力。源頭治理把關不嚴,安全、環保入園門檻低,未採取有效措施解決“先上車、後買票”的歷史遺留問題,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和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開展不力,未依法查處法定手續不全的違法企業。

4.負有安全生產監管和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審批把關不嚴,監督檢查不到位,也是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

(1)安監部門

化工園區安監局。內部組織機制、運行機制不健全,未按照“三定”方案履行職責,監管人員不具備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的履職能力,分工不合理,未有效開展安全監管工作,安全檢查流於形式,未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聚鑫公司違法建設、違法生產行為和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的違規行為,安全監管不到位。

灌南縣安監局。未有效指導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職,未督促相關部門查處聚鑫公司非法違法建設、違法生產行為,對化工園區安監局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指導督促不力,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參與推進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組織開展不力。

連雲港市安監局。指導督促灌南縣安監局履行安全監管工作職責不力,對聚鑫公司建設項目安全條件評價報告和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審查把關不嚴,未及時糾正存在的虛假問題和高危工藝操作人員資格不符合的問題,對審查專家履職情況缺少有效監督、考核與評價。

(2)住建部門

化工園區規建局。對聚鑫公司建設項目存在的非法建設行為未制止和依法查處。

灌南縣住建局(規劃局)。對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存在的違規行為失察,未依法制止和查處聚鑫公司違法建設行為,未履行危險化學品建設工程設計、施工質量的監管職責,導致聚鑫公司四車間廠房存在建築設計不規範問題。

(3)經信部門

化工園區經發局。未按“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規定履行監管職責,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措施不力。

灌南縣經信局。未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要求,督促指導重點行業企業開展安全生產工作,未有效落實“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要求。

(4)環保部門

灌南縣環保局。未依法查處聚鑫公司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環保“三同時”執行不到位等問題,對聚鑫公司已建成投產的項目未完成環保驗收的行為失察。

(5)特種設備監管部門

灌南縣市場監管局。未依法查處聚鑫公司部分特種設備未領取使用登記證和超期未檢測檢驗、部分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未取得資格證和持過期證件上崗操作的違規行為,對操作人員安全技術知識缺乏和操作技能差等問題失察。

(6)公安消防部門

灌南縣消防大隊。對二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檢查不細緻,對聚鑫公司消防安全檢查不深入。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連雲港聚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12·9”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45人被追責!聚鑫“12·9”事故調查報告公佈

對事故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已被司法機關採取措施人員(9人)

(1)王小富,聚鑫公司總經理,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分管生產部、安全部、設備部、環保部。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現已刑事拘留,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化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責成連雲港市安監局依法處以2016年度收入60%的處罰。

(2)王愛民,聚鑫公司一、四、七車間主任,事故車間間二氯苯生產項目技術提供者,負責事故車間全面工作。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現已刑事拘留,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鬱躍祥,聚鑫公司安全部部長,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現已刑事拘留,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範育功,連雲港蘇港消防設備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負責人,負責聚鑫公司四車間消防設施工程項目。涉嫌偽造公文罪,現已刑事拘留,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5)王炳忠,聚鑫公司主要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負責公司資金組織,重大項目決策,經營銷售,分管財務部、營銷部。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化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責成連雲港市安監局依法處以2016年度收入60%的處罰。

(6)許星民,聚鑫公司法人代表兼人事部部長,負責公司全面工作,分管人事部、財務部。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第三款的規定,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化工行業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責成連雲港市安監局依法處以2016年度收入60%的處罰。

(7)鄭奎軍,聚鑫公司安全副總,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分管安全部。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8)曹建新,聚鑫公司設備副總,負責公司設備管理工作,分管設備部。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9)金樹萬,聚鑫公司生產副總,兼三車間主任,負責公司生產工作,分管公司所有車間。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由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4人)

(1)王汝仁,原灌南縣副縣長,現聚鑫公司安全總監,負責聚鑫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涉嫌參與偽造項目監理報告,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2)沈玉民,聚鑫公司四車間班長,發現保溫釜溫度異常,未及時採取處理措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趙林海,聚鑫公司四車間事故發生時的當班班長,發現保溫釜長時間溫度異常,未及時採取處理措施,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4)閻 偉,江蘇智誠工程設計有限公司設計員。作為四車間技改項目竣工圖繪製人員,擅自代為出具設計變更通知單,並造假變更通知單出具時間和竣工圖繪製時間,造成事故隱患,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3.建議給予黨紀和行政處分人員(29人)

(1)吳愛軍,中共黨員,灌南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化工園區管委會主任,主持化工園區全面工作。未依法督促化工園區安監局、規建局、環保局、質監局等部門履行職責,對化工園區安監局、規建局、環保局未依法制止和查處聚鑫公司違法建設和生產行為的問題失察,疏於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2)高長禮,中共黨員,化工園區黨工委副書記,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園區一片區片區長,負責住建、規劃、國土以及一片區全面工作,聯繫服務聚鑫公司等企業。未落實灌南縣政府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和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未依法制止和查處聚鑫公司違法建設和生產行為,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3)孫 軍,化工園區管委會副主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未落實灌南縣政府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和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要求,未督促化工園區安監局依法制止和查處聚鑫公司違法生產行為,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4)王 建,中共黨員,2017年3月任灌南縣張店鎮人大主席,原化工園區管委會副主任,負責化工園區的整體規劃、基礎設施規劃建設、幫助企業辦理土地證和規劃證。未對不符合園區整體規劃的建設行為進行查處,未對聚鑫公司四車間違法建設行為有效制止和依法查處,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降級處分。

(5)沈克軍,中共黨員,化工園區管委會副主任,縣環保局黨組成員,化工園區環保分局局長。未落實灌南縣政府“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對聚鑫公司四車間未通過環保竣工驗收的違法生產行為制止和查處不力,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6)王巖青,中共黨員,化工園區安監局局長(事業編),負責化工園區安監局全面工作。未認真組織化工園區安監局履行“三定方案”法定職責,對聚鑫公司四車間違法生產行為未有效制止和依法查處,未落實灌南縣政府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和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要求,未健全化工園區安監局有效運行機制,安全監管人員分工不合理,未有效組織監管人員開展工作,疏於管理,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

(7)劉仰樂,中共黨員,化工園區安監局副局長(事業編),負責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園區一片區安全監管工作。對聚鑫公司四車間違法生產行為未有效制止和依法查處,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監管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留黨察看一年、撤職處分。

(8)胡海濤,中共黨員,化工園區安監局副局長(事業編),負責化工園區安全監管執法工作,協助劉仰樂負責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園區一片區安全監管工作。未依法查處聚鑫公司違法建設和生產行為,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監管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9)伏榮兵,化工園區經發局副局長(事業編),主持全面工作。未落實省、市、縣關於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的要求,未履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的職責,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10)孫 璇,灌南縣環境保護局化工園區分局副局長(事業編),聚鑫公司所在化工園區二片區片區長,負責二片區環保檢查。未落實灌南縣政府“兩減六治三提升”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要求,對聚鑫公司四車間未通過環保竣工驗收的違法生產行為制止和查處不力,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11)賈 剛,中共黨員,灌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化工園區分局局長。未依法履行日常監督檢查職責,對聚鑫公司特種設備存在無使用登記證和超期未檢測檢驗、特種設備操作人員未取得資格證和持過期證件上崗操作的問題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監管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12)蔡黎明,化工園區規建局副局長(事業編),主持全面工作。未依法查處聚鑫公司違法建設行為,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撤職處分。

(13)韓志大,中共預備黨員,化工園區規建局副局長(事業編),分管用地規劃許可和工程規劃許可。未依法查處聚鑫公司違法建設行為,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撤職處分。

(14)嵇道峰,中共黨員,灌南縣住建局黨委書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未依法督促城鄉規劃科、質量安全科履行職責,對城鄉管理科、化工園區規建局存在監督不力的問題失察,疏於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5)李曉霞,中共黨員,灌南縣住建局主任科員,灌南縣規劃局副局長,主持規劃局全面工作。未依法督促城鄉規劃科履行職責,對城鄉管理科、化工園區規建局存在監督不力的問題失察,疏於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16)吳梓進,中共黨員,灌南縣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主持全面工作。未有效指導化工園區安監局履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職責,未有效督促危化科履行檢查執法職責,對化工園區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工作不力的問題失察,疏於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

(17)王樹早,中共黨員,灌南縣安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危化科。未依法制止和查處聚鑫公司違法生產行為,未依法督促危化科履行職責,對危化科、化工園區安監局安全監管不力的問題失察,疏於管理,工作失職,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18)孟祥應,中共黨員,灌南縣安監局危險化學品監管科科長,負責全縣危險化學品企業行政許可和安全監管工作。未依法履行日常安全監管職責,未依法制止和查處聚鑫公司違法生產行為,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監管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行政記大過處分。

(19)劉恩惠,灌南縣經濟和信息化局副局長,分管投資技改項目。未依法督促投資規劃科履行職責,對投資規劃科、園區經發局存在監督不力的問題失察,疏於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0)孫益平,中共黨員,灌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成員,灌南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副局長,分管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科。未依法督促特設科、化工園區分局履行職責,對特設科、化工園區分局存在監督不力的問題失察,疏於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21)戴凌雷,灌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科副科長,主持科室工作。未依法履行日常監督管理職責,對聚鑫公司特種設備無證使用、超期未檢和作業人員無證上崗行為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監管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2)韓傳福,中共黨員,灌南縣縣消防大隊黨委副書記、大隊長(現役軍人),負責大隊全面工作。未發現聚鑫公司違法改擴建的明顯問題,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監管責任。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第八十九條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23)唐波,中共黨員,灌南縣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縣長,分管安全生產、市場管理等工作。未依法督促化工園區、縣安監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履行職責,對縣安監局、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化工園區安監局未依法查處聚鑫公司的違法生產行為失察,疏於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4)商振江,中共黨員,中共灌南縣委副書記,灌南縣人民政府縣長,主持政府全面工作。未認真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和化工企業“四個一批”專項行動要求,未有效督促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和化工園區管委會履行安全生產和項目建設監管職責,疏於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5)李振峰,中共黨員,中共灌南縣委書記,主持縣委全面工作。對灌南縣有關職能部門和化工園區黨工委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政策文件、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建設項目審批中存在的問題失察,疏於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三條,《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26)方念軍,中共黨員,連雲港市安監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全面工作。對市安監局危險化學品監管處、灌南縣安監局、化工園區安監局履職不力的問題失察,疏於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27)何守平,中共黨員,連雲港市安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分管危化處、行政服務處工作。未有效督促指導危化處、行政服務處履行職責,對危化處、行政服務處監督管理不力的問題失察,疏於管理,對聚鑫公司間二氯苯建設項目安全評價報告中存在的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8)郭紹進,中共黨員,連雲港市安監局危險化學品監管處處長。在組織聚鑫公司間二氯苯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未能發現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和設計變更存在的問題,監督不力,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監管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9)徐家保,中共黨員,連雲港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負責工業經濟、信息化、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方面工作,分管市經信委、市環保局、市安監局、市工商局、市質監局等單位。未有效督促指導市經信委、安監局、環保局等職能部門和灌南縣政府履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審批、安全監管、環保執法等職責,對安全監管、環保執法、特種設備監察中存在的問題失察,疏於管理,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款,《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項和其他相關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4.行政處罰建議

(1)劉亞兵,原江蘇中建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副院長,現江蘇智誠工程設計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總經理。以個人名義承接聚鑫公司間二氯苯技改項目的竣工圖繪製和轉包驗收評價,未履行該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審定職責,對竣工圖以及變更通知把關不嚴格。按照《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建議省人社廳吊銷其註冊安全工程師執業資格,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責成連雲港市安監局依法予以經濟處罰。

(2)鍾昌繼,江蘇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安全評價師。作為該技改項目預評價報告編制人,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編制安全預評價報告,未對間二氯苯項目技術來源進行安全可靠性論證,未對工藝過程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有效辨識,造成事故隱患。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省人社廳吊銷其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責成連雲港市安監局依法予以經濟處罰。

(3)郭愛芝,原江蘇中建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所長,現智誠公司副總經理。作為該技改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的主要編制人,同時參與本技改項目的設計、繪製、審核工作。編制的安全設計專篇,未對項目工藝來源及工藝成熟可靠性進行對比分析,未完全按爆炸危險性建設項目進行設計,重大危險源辨識有漏項,未對原料保溫釜、高位槽等提出自動控制、聯鎖要求,未按建設工程設計要求編制相關建設工程設計文件;作為安全設施竣工圖繪製項目負責人,對出具的安全設施竣工圖和變更通知單失察。依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省人社廳吊銷其安全評價師職業資格,責成連雲港市安監局依法予以經濟處罰。

(二)相關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成連雲港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聚鑫公司給予500萬元的經濟處罰。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法吊銷聚鑫公司安全生產許可證。

2.按照《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六條等法律法規,建議住建部門對聚鑫公司3000噸/年間二氯苯技改項目設計單位山東齊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給予降低資質等級,責令停業整頓和規定上限罰款;建議省住建廳對山東齊陽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做出5年內不得在江蘇從事有關經營活動的懲戒。

3.按照《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第63號令、第80號令修正)的規定,吊銷江蘇吉安安全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安全評價資質。

4.按照《建築法》第六十六條等法律法規,建議省住建廳吊銷江蘇亨亞達工業設備安裝工程有限公司石油化工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築機電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七十九條等法律法規,建議省質監局吊銷江蘇亨亞達特種設備(壓力管道)安裝改造維修許可證。

5.按照《建築法》第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七條等法律法規,建議省住建廳吊銷灌南縣建築設計有限公司工程監理資質。

6.按照《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22號,第63號令、第80號令修正)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暫停南京同輝安全評價諮詢有限公司資質半年,並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7.按照《建築法》第六十六條等法律法規,建議省住建廳對連雲港市正恆建設有限公司作出暫停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1年,並給予規定上限罰款的行政處罰。

8.按照《建築法》第七十三條、《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第五十六條等法律法規,建議省住建廳給予江蘇中建工程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降低資質等級的行政處罰。

9.按照《建築法》第七十四條等法律法規,建議省住建廳給予南通四建集團有限公司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

10.對江蘇智誠工程設計有限公司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建議連雲港市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三)問責單位建議

責成灌南縣人民政府向連雲港市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責成連雲港市人民政府向江蘇省人民政府作出書面檢查;上述情況同時抄報省監察委員會、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來源:江蘇省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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