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拒执罪案例

代某某、觉某某与代某赡养纠纷案

代某某、觉某某与代某赡养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代某自2013年8月起每年1月10日前给付原告(其父母)赡养费1500元,赔偿原告医药费等共计5381.4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案件后,法院向被执行人代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代某仍不履行判决,也不按要求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被执行人代某有银行存款和机动车辆1台。法院依法查封了车辆登记手续,但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机动车辆,致使执行工作受阻。鉴于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并具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法院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检察院以被执行人代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对被告人代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视申报财产令的法律效力,虚假报告财产;具备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却转移财产,阻碍、规避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既惩治了犯罪,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尖某与公某某借贷纠纷案

尖某与公某某借贷纠纷一案,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调解书,确定尖某承担还款义务13万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尖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公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尖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按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尖某对此置若罔闻,不但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个人财产,还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与其妻子协议离婚,企图逃避债务。此后,被执行人尖某长期下落不明,以消极不作为方式逃避执行。

人民法院以尖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对尖某进行网上追逃。迫于强大的法律威慑力,被执行人尖某主动与公某某联系,取得公某某的谅解并委托他人与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考虑到尖某系主动投案自首,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对尖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3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无视国家法律,拒不申报财产,且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抗拒、规避执行,又远走他乡,长期下落不明,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宽严相济,充分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决,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马某等人诉王某、李某侵权损害纠纷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李某赔偿原告马某等人经济损失108173.17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王某、李某未履行法定义务,马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李某拒不申报个人财产。人民法院经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李某有大量可供执行的财产,完全具备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但二被执行人仍拒不配合执行工作,隐匿财产,且为规避执行长期外出,行踪不定。人民法院依法将二被执行人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通过网上追逃,在云南某酒店将二被执行人抓获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李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及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且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二被告人宣告缓刑。该案警示所有具备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才是正确的选择,否则终将会为自己的失信和拒执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转移171万规避执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11月,城北区法院就原告青海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宋某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2)北民大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宋某某返还青海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机号为10377“斗山DL505型”装载机一台;如不能返还,则给付剩余车款287300元、违约金18042元、车辆使用费60000元,共计36534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宋某某未履行义务,青海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城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3年6月,城北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宋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人宋某某仍拒不履行。城北区法院于2013年7月1日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当日被执行人宋某某与青海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宋某某于2013年7月1日给付青海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车款50000元,8月30日给付30000元,9月30日给付70000元,10月30日给付50000元,11月30日给付50000元,12月30日付清余款。被执行人宋某某于2013年7月1日、11月26日共向青海A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付款100000元,余款265342元一直未履行。此后,被执行人宋某某采用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规避执行。2015年3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在征用B材料有限公司土地时,与被执行人宋某某达成补偿协议,并于 2015年3月24日将1710867元征地补偿款打入被执行人宋某某个人账户,被执行人宋某某于当日即将1710000元采用转账、提现等方式转移,致使本案判决无法执行。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审理,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该案被执行人宋某某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以转移财产、更换电话号码的方式企图规避执行,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执行人宋某某在审理期间主动履行了义务,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该案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必须自觉承担法定义务、积极履行判决内容,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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