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国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于兴国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于兴国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中元节、中秋节临近,为保障全县人民身体健康,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减少环境污染,按照兴国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相关工作要求,现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兴国县凤凰大道、滨江大道、潋江大道、平川大道、兴国大道、将军大道、客家路、红军路、红军北路、五福路、背街、平固街、永福街、城西街等主要街道,机关、车站、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等敏感建筑物周边,文物保护范围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广场、集贸市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公园、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其他有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反通告规定,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禁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共同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110,或我局治安大队0797-5305304。

兴国县公安局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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