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首次提出「居住權」擬入法

我國首次提出“居住權”擬入法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27日下午初次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中包括六編,即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這標誌著我國民法典編纂邁出“第二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紹,編纂民法典採取“兩步走”:第一步先出臺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適時出臺民法典。2017年3月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民法總則,完成了民法典編纂工作的第一步。當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意味著邁出了“第二步”。

焦點一

單獨設立人格權編

此次提交審議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一大亮點就是單獨設立了人格權編。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對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權利,關係到每個人的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說,保護人格權、維護人格尊嚴,是我國法治建設的首要任務,近年來加強人格權保護的呼聲和期待較多。

為何要在民法典中單獨設立人格權編?沈春耀表示,為了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全會關於“保護人民人身權、財產權、人格權”的精神,落實憲法關於“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要求,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總結我國現有人格權法律規範的實踐經驗,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權編是較為妥當、可取的。

據介紹,人格權編主要從民事法律規範的角度規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人格權的內容、邊界和保護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會等方面權利。

焦點二

擬設一個月離婚冷靜期

草案提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說明時如是說。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民法室主任謝鴻飛介紹,草案中設定離婚冷靜期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婚姻穩定性,遏制輕率離婚的行為發生。一個月的期限是協調兩種價值的結果:一是離婚自由,二是保障婚姻穩定。

記者瞭解到,此次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除了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外,還完善離婚賠償制度。草案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將其他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損害賠償範圍。

焦點三 不保留計劃生育內容

草案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現行婚姻法、收養法中都有關於計劃生育的條款。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介紹,這是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而做出的調整。

據悉,現行婚姻法、收養法中都有關於計劃生育的條款。如婚姻法第16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現行收養法也規定:作為收養人,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與此相關的一個變化是,在民法典各分編草案第五章第879條,對於收養子女的限制也做出放寬。草案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此外,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焦點四 住宅用地使用權屆滿:自動續期

物權編草案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引人關注。目前物權編草案對此先作出一個原則性規定。

關於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續期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常委會會議作說明時表示,根據黨中央批准的有關工作安排,該項工作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方案後,國務院提出法律修改議案,修改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或者物權法。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尚未正式提出方案和相關議案。物權編草案根據現行物權法第149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2條規定,對此先作出一個原則性規定,即: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國務院正式提出修改有關法律的議案後,再進一步做好銜接。

焦點五 防性騷擾擬不僅限於“婦女”

針對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性騷擾問題,人格權編草案作出了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違揹他人意願,以言語、行動或者利用從屬關係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可以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用人單位應當在工作場所採取合理的預防、投訴、處置等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行為。

謝鴻飛表示,這意味著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建立預防、制止性騷擾的機制,就要對受害人承擔責任,“從而促使用人單位履行義務,減少和遏制性騷擾行為的發生。”

而這一條款,從“婦女”到“他人”,將法律規制的範圍,進一步擴大到了所有人群。此前,有關性騷擾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在婦女權益保障法當中,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

焦點六

“居住權”擬首次入法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顯示,“居住權”擬首次入法。這一制度安排,將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居住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佔有、使用的權利。

草案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佔有、使用的權利,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草案還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採取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此外,草案中明確: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居住權涉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居住權人死亡則居住權消滅,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本章規定。

針對“居住權”制度的設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說明時指出,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要加快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讓全體人民住有所居。為落實黨中央的要求,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在用益物權部分增加一章,專門規定居住權,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並經登記佔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滿足其穩定生活居住需要。

據介紹,規定居住權是為了認可和保護民事主體對住房保障的靈活安排,滿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也有助於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申衛星曾指出,從老年人婚姻制度來看,老年人再婚導致的財產權糾紛、遺囑的利益保障成為突出問題,若沒有居住權的制度設計,老年人的居住利益也會落空。

焦點七

保護業主權利

物權編草案加強了對於建築物業主權利的保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的草案說明中提到,實踐中,一些物業服務企業未徵求業主意見擅自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草案增加規定,改變共用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建設單位、物業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共有部分產生的收益,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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