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买保险,随便“签字”,后果很严重

银行买保险,随便“签字”,后果很严重

真实案例还原

2012年2月,王某去银行存款,经银行职员推销,支付4万元,购买了某两全保险(分红型)。

职员跟客户解释:本产品利息5%,每年有900元红利。

2013年1月,保险公司通知王某缴纳4万元保险费。

但对王某提出关于红利、利息收取时间的问题作出的解释却与银行职员所说的不一样。

王某翻看保险条款,才发现,条款约定要10年后才能取回本金,而且红利、利息均不确定,与刘某所说利息5%,900元红利大相径庭。

而且,王某并不知道“人身投保单”存在,投保单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等四个签名处都不是本人亲笔所签,而是另有人伪造了原告的签名。

王某控诉保险公司、银行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构成民事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双倍返还原告消费款项8万元及利息。

保险公司辩论称

原告主张的民事欺诈没有事实依据。

1、销售方银行方面的回复

投保人是在详细了解保险条款、保单利益等内容后,签署的投保单。

2、电话回访录音

证明原告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非常清楚的,也了解其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退保的风险,且投保单上的签名是其真实签名。

银行辩论称

投保人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代收凭证上签名确认。

司法鉴定中心

1、《人身保险投保单》签名系伪造

鉴定意见为保险公司上四处“投保人”笔迹与所送样本“投保人”笔迹均属不同人所写。

2、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代收凭证真实签名

注明有保险公司名称、业务种类、险种、保单号、客户姓名、金额4万元、缴费方式等内容

3、投保人收到了保险公司出具的发票、保险单、保险条款

4、电话回访确认了保单内容

原告在电话中确认收到正式的保险合同;确认投保单和投保提示书的签名是其本人签名;确认了解保险产品的条款及相关内容;确认知道涉案保险品种的10日犹豫期、具体功能、保险期限、缴费期限和每年需缴保费;确认其个人信息及联系电话等其他内容。

银行买保险,随便“签字”,后果很严重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1、法律后果承担主体

银行职员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由工作单位由承担,银行的代理行为,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保险法》第三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该法,而原告购买保险产品的行为,显属从事保险活动,应属保险法调整。

3、是否有民事欺诈行为(重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代收凭证上注明有被告某保险公司名称、涉案险种、保单号、原告姓名、金额、缴费方式等具体内容,原告在该凭证上签名确认,理应知晓其当天支付4万元的具体用途,即用于购买涉案险种。

电话回访原告关于涉案险种的10日犹豫期、具体功能、保险期限、缴费期限和每年需缴保费等各种信息,履行了必要告知义务,原告亦在电话中确认了解保险产品的合同条款,则原告理应知晓涉案险种内容和保单利益。

以上事实证明,原告在购买涉案险种过程中,其知情权得到充分实现,不存在受欺诈或欺骗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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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法律法规】

保险代理人代投保人签字行为的法律效力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买保险,一定了解保险责任、除外责任,条款加粗的部分。不要简单签签签、买买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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