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只寫女方名、不去月子中心罰10萬……」,網上熱傳這份「二胎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自從國家全面放開二胎政策後,

二胎生還是不生,

成了大多數家庭都在考慮的問題。

“房子只寫女方名、不去月子中心罰10萬……”,網上熱傳這份“二胎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些家庭歡欣鼓舞,

有些媽媽卻倍感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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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快40了,想生二胎,卻又覺得年紀太大,好糾結。

——我大寶是個兒子,想二胎生個閨女,又怕不能如願,所以下不定決心。

——我也想給孩子一個伴呀,可是我和丈夫工作忙,也沒人幫忙帶,再生一個又怕吃不了苦,糾結啊!

——每次家庭聚會,親戚總是催我生二胎,但是我真的不想生,養一個壓力已經夠大了

“房子只寫女方名、不去月子中心罰10萬……”,網上熱傳這份“二胎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近日,有網友在浙江義烏某論壇上貼了一張圖,是一份丈夫與妻子的“二胎協議”。

協議的第一段寫著:“乙方(妻子)應甲方(丈夫)要求生二胎特立此協議”

“房子只寫女方名、不去月子中心罰10萬……”,網上熱傳這份“二胎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文字版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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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答應乙方在義烏購置房產寫乙方一人名字,且放棄房產所有權,(如違約甲方離婚淨身出戶財產全部歸乙方,大兒子歸甲方,小的歸乙方)。

2.乙方答應甲方在廠裡工作直到生沒有怨言,懷孕期間不再提出不生二胎要流產引產的要求。(如違約乙方離婚淨身出戶財產全部歸甲方,大兒子的歸甲方,小的歸乙方。)

3.乙方懷孕期間需要購買的生產必需品甲方不得干涉(如違約甲方罰款10萬元當做生產費用。)

4.乙方懷孕期間,甲方要陪乙方做定期產檢,經常陪乙方散心,甲方無事不得晚歸(工作需求需提前說明)。(如違約甲方按照500元/次的標準。)

5.乙方懷孕期間,甲方在無工作時要積極做力所能及的家務,例如:拖地、做家務、洗衣服、做飯等(如違約甲方按照500元/次的標準。)

6.乙方要求必須在月子中心坐月子(如違約甲方罰款10萬元當作做月子費用。)

7.甲方不能因乙方生育後身材走樣而嘲笑乙方語言侮辱,不能說:“寶寶不像我,不是我的孩子,是你和別人生的。”“寶寶像你這麼難看”等類似的話。(如違約甲方按照500元/次的標準。)

8.寶寶出生後甲方有義務和責任照顧寶寶,履行餵奶、換尿布、哄寶寶睡覺、講故事等義務。(如違約甲方按照500元/次的標準。)

孩子是甲乙雙方的,甲乙雙方父母無權決定養育和教育的事情。教育和養育問題有甲乙雙方協商決定。

看到這份協議,

網友們紛紛留言,

發表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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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le:估計就是寫著玩玩兒的吧!

@zoe1:這種協議沒多大用的,對你不好的人還是對你不好。

@楊小姐:他這二寶還沒出生,就充滿了人民幣的味道。

@創紋:這怎麼感覺不像夫妻啊,像代孕!或者生的別人的孩子……

@筱碧:這個協議中妻子本身就很弱勢,妻子要求丈夫做的部分,除了第一條房子,別的都是丈夫應該做的。

@董妹子:這個有點搞笑,不像夫妻,像合作伙伴!

A99興彬鞋業:這是有錢人玩的遊戲,我們只看看。

@only one:生個二寶要搞出這麼多條條框框,說明這段婚姻也岌岌可危。

@GUGU:怎麼沒有專業人事出來說說,有幾條有法律依據?

此類二胎協議或者是夫妻協議

有沒有法律效力呢?

來聽聽律師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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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允道律師事務所的楊甜律師表示:

首先,關於財產約定。一般來說,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婚姻法上也允許夫妻雙方可以自己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

如果出於夫妻雙方的合意,在自願的情況下,完全可以約定財產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這類約定出於非自願甚至脅迫的情形,那麼類似淨身出戶的約定恐怕會因為非真實意思表示或者顯失公平而不被法院支持。

其次,關於生育二胎的約定。生育權是一項人身權利,並不能用類似二胎協議的形式來約束。作為女方,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男方以罰款甚至離婚後淨身出戶的“約定”,來約束女方生育,恐怕是得不到支持的。如果男方確實想要二胎,而女方以流產等方式威脅,甚至私自墮胎,男方可以此為由起訴離婚。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九條也明確作出了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最後,這份二胎協議中很多條款,比如陪同產檢、更換尿布等這些細節約定本就是夫妻共同生活、互相扶助的義務,撫養子女更是父母基於身份關係共同的法定義務。

這種因為人身關係而產生的法定義務通過協議的形式要求違約賠償一般是不會得到法律支持的,更加不是合同義務。

轉自 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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