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死「文身男」事件是防衛過當嗎?法律界已經吵翻了

砍死“文身男”事件是防卫过当吗?法律界已经吵翻了

砍死“文身男”事件是防卫过当吗?法律界已经吵翻了

寶馬車與電動車糾紛、花臂男揮砍刀、弱勢一方撿刀“反殺”……

8月27日晚,江蘇崑山街頭衝突最終造成了一死一傷,而這起被監控攝像頭記錄下來的街頭暴力,其戲劇性“神反轉”卻引發網友、媒體乃至法學家們的大討論。

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無限防衛、特殊防衛……這場討論中的諸多法學名詞,絕對能湊夠一堂全民普法課。

砍死“文身男”事件是防卫过当吗?法律界已经吵翻了

圖片來源:江蘇省崑山市公安局官方微博

事件回顧

8月27日晚,江蘇崑山市順帆路與震川路交叉口,兩男子因行車衝突動刀。

警方通報和監控視頻顯示:被一輛進入自行車道搶道的汽車逼停後,電動車司機於某某已經將車推至人行道。雙方理論時,劉某某忽然從汽車上跑過來,毆打於某某至倒地,並追打至於某某原先站立處十來米的位置。

這還沒完,劉某某竟然回車取出長刃兇器將於某砍傷,接著刀脫手落地,於某某憤而搶先撿刀並回砍劉某某數次,後者不治身亡。

正方:就是正當防衛!

觀點1:別拿著顯微鏡看防衛過程

事情已經過去好幾天了,但對於某某的防衛是否得當的爭論依然在輿論中發酵。

對於正當防衛的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給出界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那麼,於某某的防衛究竟合理嗎?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陳秋實律師認為,其防衛措施在正當防衛的範圍之內。陳秋實指出,於某某在防衛過程中,最初奪刀的行為肯定屬於正當防衛。

但對於後續的持刀追擊,並最終將其砍倒的行為,陳秋實認為於某某依然在行使正當防衛的權利。他解釋:“整個案件是一個連貫的動作,我們不該拿著顯微鏡去看整個行為過程,也不該把一個連續的案件分成幾段來觀察。”

觀點2:刀落地了就能認定侵害結束?

針對於某某案件引發的熱議,目前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兩方面,一是於某某的追擊行為是否構成故意傷害,二是刀掉在地上是否就意味著侵害結束?

對此,陳秋實提出,於某某在整個危險情境中不可能完全理性,一刀下去也無法思考是否會致命,甚至無法去衡量對方是否已經停止傷害。

對於類似的刑事案件,陳秋實認為,可借鑑西方國家的“無過錯不退讓”原則。他解釋:“這一原則就是在受害一方自身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他能為自身安全進行防衛,並有反擊的權利。”

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也認為,於某某的防範措施並無不妥。在阮齊林看來,寶馬車強行進入非機動車道,已然違反交通法。其次,從當事人角度考慮,於某某奪刀後不安感仍然存在,不排除劉某某會繼續找工具打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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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劉賢 攝

反方:防衛過當!

觀點1:該出手時才能出手

正當防衛要看“出手”時機

對於於某某的防衛措施是否過當的爭論,律師們也眾說紛紜。

廣東匡鼎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趙紹華律師就提出,於某某的殺人行為確實屬防衛過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條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對此,趙紹華也認為,當事人在面對不法侵害時,的確很難進行準確防衛。“關於正當防衛的界定難點在於,必須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若當事人的防衛發生在侵害之前,則屬於假想防衛。若侵害已經過去,就屬於事後防衛。”

觀點2:該住手時須住手

合理的防衛要止步於對方停止侵害

認為於某某防衛過當的,還有蘭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包華。

包華說,正當防衛應有限度,即制止對方的侵害行為,使自己人身財產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防衛只要發生了效果便可,若繼續延伸就屬於過當行為。

就本案而言,包華認為,於某某搶過刀,將對方逼退之前的行為,均屬正當防衛。但當對方驅離時還追著砍,那可能構成故意傷害。

這樣的規定對受害人而言,是否太過苛責?在趙紹華看來,《刑法》對正當防衛的規定有明顯的時間判別,這一點的確難以衡量。因此,趙律師建議對正當防衛的標準適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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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安源 攝

屬於無限防衛?特殊防衛?

對本次案件,有網友提出,於某某的情況應該屬於“無限防衛”。

何為無限防衛?根據《刑法》第21條第三款的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繆因知在媒體刊文指出,這裡的第三款被稱為“無限防衛條款”,其本意是,“只要你嚴重危及我人身安全,你不殺我,我也可以殺你”。

但在實際操作中,“無限防衛”幾乎成了“殭屍條款”。

繆因知稱,無限防衛之所以很難判決,很大程度上源於人民法院既要求防衛人有外科手術式的精準,只造成最小的合理傷害,又把防衛人視為“武林高手”,彷彿一刀在手,就立刻面對數人亦足以自保。

除了“無限防衛”之外,還有一種說法是“特殊防衛”。

陳秋實律師解釋,特殊防衛在《刑法》中並未專門提及,屬於法律原則。其含義是指,在面對殺人、行兇、搶劫、強姦等暴力型犯罪時,即便對方並沒有強烈殺害被害人的行為,受害人致對方死地也不需承擔刑事責任。

陳秋實解釋說:“如在一起強姦案件中,即便兇犯沒有意思要殺死對方,受害者在反抗中將其殺死,就不需要負刑事責任,這就屬於特殊防衛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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