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罗源县人民法院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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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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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源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

公 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法打击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及拒执违法犯罪行为,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切实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建设诚信罗源,弘扬社会正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现发布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的公告:

一、在我院已立案执行而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5月31日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保证履行该协议。对全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依法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对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可依法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对到期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不动产交易、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者项目、限制政府支持和补贴、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限制贷款、限制购买飞机票、限制购买高铁及动车票、限制任职资格、限制出入境等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二、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依法予以罚款,并对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存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中的中共党员、其他民族党派人士、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劳动模范等,人民法院将向有关部门提出联合惩戒的司法建议。

我院已立案的执行案件,其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对拒不履行的,从今年6月1日起,我院将一律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严厉打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应按本公告指定的期限主动到我院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否则将按上述公告内容依法予以制裁。

本院已采取执行悬赏措施,欢迎执行案件申请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向法院提供执行案件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下落,对于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保密。

特此公告。

账户名称:罗源县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名称:农行罗源凤山支行

开户账号:13180401040000798

被执行人向我院账户转款时应注意备注案件的案号、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姓名。

举报电话:0591-26836576

罗源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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